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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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大连市所属范围内。第三条本基金会的 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略习总书记系列 讲话精神,实施精准助教助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教;扩大文化、教育 的对外交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和奖励优秀教师及学生;扶持贫困教师、学生, 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一部份和 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教育 厅。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

2、市沙河口区联合路H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 外华侨团体和个人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自愿捐资;(二)依法管理基金和分配使用基金;(三)配合有关部门奖励市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开展有利于青少 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四)扩大对外文化、教育交流活动,增进国际教育组织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与 相互合作;(五)宣传优秀教师事迹,宏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六)团结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各种奖学、助教、教 育扶贫等公益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

3、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于教育事业;(三)自愿加入本会,并努力工作;(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组成 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二)罢免、增补理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允许;(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八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第二十

4、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 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 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 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 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 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 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财务决算第二十三条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 债权

5、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 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 证一致、账实一致。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会议制度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第40 0号令发布并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 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基金会实行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会议制度。第二条 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全体理事组成,由理事 长召集和主持。

6、理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 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并将会议所需的文字 材料,发给全体理事和监事。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理事会 议的理事过半,其会议方为有效。下列重要

7、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第五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 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 成,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基金会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 讨论决定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 讨论交由理事大会作出决定的各项工作方案.三、讨论制度年度收支预决算的方案.四、通报和讨论各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基金会办

8、公会议普通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召开。第七条 提请理事大会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协调和审核后,报理事长确 定;会议文件由理事长审阅.基金会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基 金会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预会人员。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如不能出席基金会理事大会,应提前通知基 金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向理事长报告。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室会议的记要,由理事长签发。2 0 17年12月29日大连市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内 部

9、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 金.第三条本会负责人对本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 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 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做到会计、出纳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本会具体情 况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会计、出纳分

10、工负责制,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的全过程。第六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部控 制。(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三) 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四)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五)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及会计凭证、账簿和财 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条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

11、额调节表(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 日记账。(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五)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 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第九条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其货币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 批:支出十万以上(含十万元)的项目由理事长允许签批;支出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讨论,基金会募集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理事长签批。限定性收入的 支出,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执行捐赠协议的规定,报理事长签批.第十条年度经费收支

12、预算之外使用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自营短期投资股票、购买有价证券等投资增值 事项,经由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投资组合方案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具体项 目实施时,报理事长审定后办理。第十二条委托投资的资金管理,凡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协议 (合同)规定审批划转资金。在委托投资协议期间,要按协议的要求对委托投资 的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其投资资金的安全.第十三条 出纳和会计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 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 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基金会的监事或者上级报告

13、.第十四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普通程序为:(一)支付申请。本会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 协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会计主管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 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试、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 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

14、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五条 审批人按本制度规定权限签署的文书已明确规定了货币资金使用对 象和金额的,凭批准文书办理款项拨付。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者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 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与监控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 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即使存入银行.第十八条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

15、助金、慰 问金等。(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费 用。(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人员津贴、补贴、加班费用、工作奖励及其他专门工 作报酬。(四)筹资活动中各种款待应酬支付的费用。(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六)得到理事长和秘书长允许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九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因 特殊情况需华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解除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二十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

16、设 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债券,须有会计人员和 出纳人员同时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 制。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许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者远期 支 票,套取银行信用;不许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许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许违反规定 开立和使用银行

17、账户。第二十四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存 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 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 缴销。(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 用。(三)支票领用须经财务主管批准后办理。(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

18、保存并按银行 有关规定缴销。(五)发票(收据)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 销。(六)专设发票(收据)登记簿,由会计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收据) 遗失和被盗用.(七)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 审查。第二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者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者盖章 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和理事会、理事 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

19、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 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企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 章交由一人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信息, 充分发挥大连市教育基金会在奖励、资助家庭经济艰难师生工作中的作用,提 高资助

20、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 的畅通,规范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信息的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 法、慈悲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 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 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

21、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 制;(三)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四)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 行;(六)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第五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与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日常联络工 作。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 及时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第八条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者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

22、 资金和资助信息.第九条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第十条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 情况;(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五)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第十一条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二)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基金会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 开的信息范

23、畴。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基金会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信息公开负责人,并对本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 保密审查.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条件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 方式进行公开:(一)大连市教育局门户网;(二)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自愿向本会捐资;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4、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开展活动建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权利;(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

25、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 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 致 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预决议的

26、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由理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一)基金会理事长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 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二)基金会及时将时常性工作中需要

27、定期公开的信息,审核并在市教育局网 站及时公开。第十五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 信 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 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第十七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 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八条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者提供的信息,将再也不以任何形 式公开或者提供。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十九条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第二十条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

28、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第二十一条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 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 究,积极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 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为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预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 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 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第二章志愿者条件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

29、基金会志愿者:(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的社会各界人士;(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志愿者招募第三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大连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登 记表相关信息。(二)由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者胸章。第四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预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二) 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三) 有权参加基

30、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 请求商议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艰难。(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 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第五条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 注册登记。(二)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 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三)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I,并达到

31、基金会相关标准.(四)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预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 愿服务工作。(五)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 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六)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 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章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第六条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三)经基金会允许,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四)听从基金会办公室各项暂时性调遣。第七条志愿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

32、佩带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的志愿者胸章和 工作证,每次活动结束后将工作证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使用期间保持工作证 的整洁、完整,不予损坏.第八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 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第六章保障和激励第九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一)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二)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第十条 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大连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 0 8年5月13日起施行。大连市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

33、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及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 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 例,以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一、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二、 向社会公开募捐收入。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财、物。四、中、外企业的捐赠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一、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二、奖学、奖教,助学、助教。三、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第四条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o第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

34、 见和建议。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六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每年的1月1日至1 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年度检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公 众的查询、监督。第八条会计业务的职责及权限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监督各项财务收支业 务,确保其合理、合法、合规,保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二、遵守会计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的规 定,参预制定公益活动计划,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活动情况分析。提供 会计核算

35、资料,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计划的执行。三、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及时记账、算账、结账,及 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四、按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支付各项公益活动资金,并监督 其使用情况。五、负责记账、算账、报账,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财务档 案资料。、六、按照支票与印鉴分管的原则,与出纳密切配合管好支票、印鉴。第九条出纳业务的职责及权限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余 额调节表。二、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根据收付原始凭证,及时 记账,做到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物相符,不出差错.三、负

36、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四、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资金使 用业务授权审批人。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审批人在授 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其资金使用按以下权 限审批:5万元人民币以上,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5万元人民币以 下,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并每月汇总上报理事 长;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第十二条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流程一、支付申请。本会在办理

37、各项用款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单,注 明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经审核人审核后,并将相关的文件或者 材料,在申请时一并附上。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会计负责对批准后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 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支付项目是否在年度预算之中的项目,复核无误 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应根据复核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并 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记账。第十三条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资金,由副理事长审核,并根据 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资金存

38、储银行、购买国债等有关保值、增值等不同资本运作 方式,由理事长审定.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越核定的 限额,超越库存现金的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六条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 问金。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交纳 的费用。三、按章程规定支付三分之一理事的个人劳动报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 福利及补贴。四、其他暂时而确实需要支付的款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七条 个人以现金形式捐赠的资金以及取得的其他现金收入,要及

39、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 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第四章票据及印章的管理第十九条 加强对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 收、缴销。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 失。三、发票(收据)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回收、缴 销。四、发票(收据)填写错误,一式几联加盖作废印章,以备审查.第二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个人名 章由本人或者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按

40、规定所需有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业务,严格履行签字或者盖章手续。第五章其他资金的使用及审批第二十一条其他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一、 制作宣传册、奖牌、奖章。二、 每年理事大会的会务费。三、 考察、学习等差旅费用.第二十二条其他资金支出的原则及审批一、有利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基金会的画册及宣传页,按照发行的范围,要 确定长期使用或者特定时期使用的不同标准,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提出 数 量、质量、制作厂家、总价格,由秘书长审核、审批,如越出批准权限,由 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审批.二、记念牌、记念章、证书等,由办公室可根据当年使用的数量,报秘书 长审核、审批以上费用的支付,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事前将所

41、需费用预算报告秘 书长,由秘书长审批。第八草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会对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责审批权限,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二、支付款项用途是否执行了年度工作预算和暂时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三、其他款项的支出是否按章程规定支付。四、印鉴保管及使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登记机关要求,主动礼聘符合要求的事务所进行年度审 计工作,形成年度审计报告。并在相应网络平台上完成年度审计相关操作。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

42、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 0 1 7年12月2 9日施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预相关 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43、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 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偶尔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

44、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 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按照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45、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长报告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和理事长暂时交办的工作;(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六)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七)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八)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章程

46、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二)组织募捐收入;(三)中、外企业捐赠;(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 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发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 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所列的各项公益活动;(二)奖教、奖学、助教助学;(三)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大型的义演;(二)广场宣传及募捐;(三)大型集会。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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