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专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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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土地管理法专题土地管理法专题m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过程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过程m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总体结构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总体结构m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立法过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立法过程n19861986年年6 6月月2525日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n19861986年土地管理法有七章五十七条年土地管理法有七章五十七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5 5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1313条条

2、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与保护:7 7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1616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6 6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2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3 3条条2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年土地管理法修订n1988年年12月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的决定n此次修订一共进行了五大方面的修正,此次修订一共进行了五大方面的修正,修正后仍然是七章五十七条修正后仍然是

3、七章五十七条31998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年土地管理法修订n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年8月月29日修订通过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理法n修订后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分为八章八十六条分为八章八十六条41998年与年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对比年土地管理法对比n增加了增加了29条条n将第三章分解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将第三章分解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两章护两章n将第四章和第五章合并为一章将第四章和第五章合并为一章n增加了监督检查

4、这一章增加了监督检查这一章5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n2004年年8月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的决定n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仍然是八章八十六条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仍然是八章八十六条n主要是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的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的不同62004年修订的改动之处n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n将第四

5、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中的“征用征用”修改为修改为“征收征收”。7二、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总体结构二、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总体结构n总则:总则:7 7条条n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9 9条条n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1414条条n耕地保护:耕地保护:1212条条n建设用地:建设用地:2323条条n监督检查:监督检查:7 7条条n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2条条n附则:附则:2 2条条8现行土地管理法与现行

6、土地管理法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结构比较年土地管理法结构比较19861986年年20042004年年总则总则5 5总则总则7 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3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9 9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与保护7 7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1414耕地保护耕地保护1212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1616建设用地建设用地2323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6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2检查监督检查监督7 7附则附则3 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2附则附则2 29三、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三、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n1、总则、总则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定了我国土地

7、管理的一些最基本的制度和规范。制度和规范。10第一条第一条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n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1第二条第二条规定我国基本土地制度规定我国基本土地制度n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n全民所有,即国家

8、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家行使。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n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n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12第三条第三条规定我国土地的基本

9、国策规定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n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为。n土地基本国策:土地基本国策:18字方针字方针13第四条第四条规定土地利用制度规定土地利用制度n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n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0、。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n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

11、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n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途使用土地。14第五条第五条规定法定的土地管理机构规定法定的土地管理机构n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15第六条土地管理法的遵

12、守n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16n第七条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予奖励。第七条奖励17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n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18第八条国有土地的范围n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

13、土地属于国家所有。n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民集体所有。19第九条第九条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n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利用土地的义务。20n第十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14、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土地的使用和经营者土地的使用和经营者21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n农

15、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n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n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16、由国务院确定。n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22第十二条变更登记n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n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律

17、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期限n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

18、营权受法律保护。n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n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林业、

19、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利用土地的义务。n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

20、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2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解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解决n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n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21、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n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院起诉。n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73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n规划编制规划编制n规划审批规划审批n规划实施规划实施28第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与规划期限n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

22、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n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规定,通常是通常是10-15年。年。29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n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用总体规划编制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

23、体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减少。30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n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用农用地;n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率;n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统筹安排各类

24、、各区域用地;n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续利用;n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1第二十条土地利用规划分区n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用区,明确土地用途。n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3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n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

25、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n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n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

26、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批准。n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33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n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用地。n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

27、过土地利用总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n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庄和集镇规划。34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n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

28、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35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n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

29、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执行。36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37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规划修改n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用

30、途。n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n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

31、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规划。3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有关资料。39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40第二十九条第

32、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拒报、迟报。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体规划的依据。41n第三十

33、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424、耕地保护n耕地保护的内容与措施耕地保护的内容与措施43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耕地转为非耕地n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的原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

34、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的耕地。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44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

35、或者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45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

36、确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46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n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n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

37、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n蔬菜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n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n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47基本农田保护比例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以上。n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38、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48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耕地质量与环境保护耕地质量与环境保护n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地。49第三十六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n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地的,不得占用好地。n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禁止占用耕地建窑

39、、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n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鱼。50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n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一年内不用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40、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51n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n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41、二年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的耕地。52第三十八条鼓励开荒n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n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53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开垦n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

42、过科学论证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n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退耕还林、还牧、还湖。54第四十条国有荒山的开发n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43、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55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n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

44、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56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n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于农业。575、建设用地n建设用地申请、使用与转让建设用地申请、使用与转让58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申请n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45、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n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n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59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

46、审批n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

47、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n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60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一)基本农田;(一)基本农田;n(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二

48、)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n(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n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n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批;经省、自治区、直辖

49、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61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征收的组织实施征收的组织实施n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织实施。n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在公告规定

50、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补偿登记。62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补偿n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给予补偿。n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偿费。63n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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