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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