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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督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督促程序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民督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书 记
2、 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具有债务人异议成立等事由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用。2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