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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冶过程智能优化制造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实验室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矿冶过程自动化、信息化领域基础科学、应用基础科学的研发,促进我国矿冶过程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进步,矿冶过程智能优化制造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资助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集团”)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三条 重点实验
2、室根据矿物加工领域及矿冶过程自动化、信息化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行业长远发展需求,每年制定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开放基金项目来源有三种:(1)重点实验室提出的科研项目;(2)申请者自选并经重点实验室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3)纳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的其他科研项目。第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除外)。其他申请者需有两位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职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评,组织重点实
3、验室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评,并根据会评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第七条 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矿冶集团与项目承担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海外学者资助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项。对个别项目,经重点实验室同意可连续支持,支持总次数不超过2次。第九条 项目经费采取直接拨付和核准报销两种形式。对项目承担人有工作单位的项目,采取拨付的形式;对承担人没有工作单位的项目采取核准报销的形式。第十条 经费拨付到承担人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需独立建账,在项目结题时,承担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经费使用明细账,以供财务审计。第十一
4、条 项目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测试费、材料费、文献出版费等。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计划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说明书。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一般在 12 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年。资助金额采用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付。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执行过程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重点实验室书面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等,跨年度项目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凡涉及
5、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报重点实验室核准。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获得的成果由实验室和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共享,论文署名单位须包括矿冶过程智能优化制造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Optimized Manufacturing in Mining & Metallurgy Process)(至少为第二单位)。项目相关成果或论文发表必须标注“矿冶过程智能优化制造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英文论文应标注“Fun
6、ded by Open Foundation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Optimized Manufacturing in Mining & Metallurgy Process”。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研发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否则重点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1. 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2. 按照项目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3. 按照重点实验室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接受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