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汇报材料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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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汇报材料范文(精选多篇)第1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临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2、、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实行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准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力气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

3、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觉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准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准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

4、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依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其次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依据司法机

5、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峻,且依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假如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2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准备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保证人基本状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

6、罪嫌疑人基本状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刻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7、(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连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准备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躲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

8、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准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三、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 (一)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力气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觉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准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9、行为,保证人未准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依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假如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关心其逃匿以及明知公开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供应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假如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10、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有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需予以逮捕。 五、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

11、1000元。保证金必需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依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平安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准备、退还保证金的准备、对保证人的罚款准备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准备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实行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假如需要连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准备,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准备连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

12、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取保候审的手续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接受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准备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准备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刻将取保候审准备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觉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准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准备机关,由准备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准备,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准备,应当准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准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14、。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准备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准备。 第3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躲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状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

15、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章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状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状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准备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准备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准备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准备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

1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躲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17、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觉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准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准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取保候审保释制度的完善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

18、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接受。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章”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 一、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特点 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接受刑事羁押这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接受由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当进行

19、,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异,然而,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本性质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保释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精神存在着全都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章,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之苦。由于准备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确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略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当进行;被刑事指控

20、之人系患有严峻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准备接受取保候审的缘由之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状况作出特地的详细规定。因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章”。 (二)现代保释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 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项处于进展变化中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当进行时,刑事羁押

21、才被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括:对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假如其所被判之刑是监禁刑的话)。 (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当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 明显,假如仅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当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会连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逼证人作证,预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接受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确定会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当进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削减刑事羁押。虽然如此,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

22、当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当进行的目标,是一个必需考虑的问题。阐明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保释的机会。 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患病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章”。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像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在进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在发挥保证刑事诉讼顺当进行的基础上,最大

23、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章”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难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 (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 保释条件苛刻与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削减刑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实际应以保释条件的具休化为基础才能作出比较精确的推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对某些保释条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推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推断应否接受取保候审这

24、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苛刻。明显,假如该人已经预备逃跑或已经实行了逃跑行为,对此不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之人假如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此,为了使保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开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当进行仅有潜在可能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 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状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

25、讼法尚缺乏相关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项权利被敬重的重要标致。明显,假如法律中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门斟酌准备,那么,获得保释就不行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门的“赏赐”而已。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被接受,是一个简洁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

26、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挡被保释之人逃跑的力气,在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接受。 (二)保释制度的进展与完善,如何与无罪推定原则协调 保释虽然是一项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削减刑事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假如以前曾有过躲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释的理由。这其中,明显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嫌犯某些

27、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重罪之人,其躲避或阻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就保释制度而言,要完全避开作出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从必要性上说,予以刑事羁押不准保释不是刑事惩处,因此而,这种不利的推断应可以允许存在。从现实性上讲,不论是保释还是刑事羁押,均是一个预防性措施,不行避开地会有推断存在。然而。由于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从规律上讲,必定与无罪推定这一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则在精神上相违反,因此,这种不利的推断即使是不行避开的,也应予尽可能的削减;并且,假如可能的话,应增加适当的证据条件,以使推断具有现实基础, 而不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

28、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进展与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 (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 保释作为使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国这个处于进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明显会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削减刑事羁

29、押。然而,财产保释方式的消逝,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宝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正、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财产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在财产保释的有关规定中,完善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当然是必不行少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重视适用保证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中,保证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

30、由于财产保释方式的消逝而被减弱。 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当的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阅历对我们是有益的,争论中国社会中的有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进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削减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削减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为“一般规章”,保释制度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实行监视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项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与保释几乎

31、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 第5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张建东为关系)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张建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经郎溪县公安局实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后,犯罪嫌疑人张建东及家属就事故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乐观商讨,并已先行赔付了相关损失;加之犯罪嫌疑人张建东认罪态度较好,且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轻罪,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情愿提出保证人以作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相

32、关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为感。 此致 郎溪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6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33、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看法书 南丹县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托付,我所指派我担当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管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有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准备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

34、。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有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方法,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准备的,潘仅是伴随而已,始终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

35、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13年 1 月28日 第7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许,男,汉族,1966年 9月18日诞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 30日诞生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管所 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管所。请求贵院对取保候审。理由如下:(1)本案中系初犯;(2) 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

36、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3)本案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4)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实行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情愿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觉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准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37、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 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2月15日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关怀;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状况;

38、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供应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看法; 三、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看法。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看法,并赐予法律关怀。 :52689433时时在线免费询问维权 15980960068林律师24小时免费询问、法律

39、救济 您的信任就是我的责任,您的诉求就是我的追求 第8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xxx 男,生日:19xx年x月x日地址:重庆市xx县xx沙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3304831111111111111系犯罪嫌疑人xx之父。 被申请人:xx 男,生日:19xx年xxx月xx日 因涉嫌抢劫罪,身份证号:50024019xxxxxxxxxxx。于2011年 8 月1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市看管所。 申请事项:对xx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我是xxx的父亲,向熊由于涉嫌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对他所做的错事感到很痛心,但是想到他将要坐牢,我就特殊可怕。

40、向熊平常是个很狡猾的孩子,也是很孝顺和善的孩子。我信任他这几天在看管所受到教育后已经知道错了,另外向熊犯罪时是年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并且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在抢夺受害人包的时候并未实施暴力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申请人愿供应保证金和担保人,保证被申请人向熊随传随到并遵守相关的规定,现在开学在即(附带在校就读证明),希望公安机关能帮帮忙早点让他出来,尽快返回学校,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贵局予以批准!感谢!此致 桐乡市公安局 申请人:年月日 附带:在校就读证明。 第9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参考一 申请人:xx律师,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人:zz律师,西安分所律师 申请事项:

41、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文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2013年1月13日因犯罪嫌疑人文xx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拘留,现关押于耀州区看管所。 1月14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接受文xx妻子的托付,指派我们两位律师为文xx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于1月15日已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文xx,然后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相关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峻疾病、

42、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实行取保候审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文小臣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文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状况。 文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其次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峻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乐观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有意扰乱社会秩序。

43、 本案是由于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文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文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管恶意。 第三、本案情节略微,没有严峻后果。 文xx并没有围堵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文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第四、文xx没有前科。 文xx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第五、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文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小臣取保候审之后文xx照旧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文xx

44、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且文xx的家人情愿供应担保。 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管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关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 依照上述规定,本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文xx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参考二 申请人: 女

45、 汉族 15年1月3日诞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 2电话:826 手机:136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诞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0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管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管所条例第十条“看管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峻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管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方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

46、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需在他人关心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状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 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看。(上述状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 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照旧连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协作检查机关说明状况,能够乐观协作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第10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因被羁押于看管所。由于事发之后,家属乐观努力,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假如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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