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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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办法发票收据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关于发票收据的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为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 关于发票收据的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为 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和关于行政事业性发票与收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发此通知。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发票与收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

2、学校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其次条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学校内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第五条 依据我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校所需的票据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等申请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需由票据管理员拆包清点,认真核对,依据票据序号按挨次存放,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使用时按挨次领发。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挨次连续使用。第七条 各部门必需指定专人

3、(并将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须提交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备案(校内收费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提交会议议题批复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依据领用部门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第九条 任 何部门收款时必需依据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别规定。填写票据时必需做到按号码挨次填开

4、,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全都,部门收款人须在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交款人须在收据的交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 用行政章收款。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第十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第十一条 各 收款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需按票据金额总数准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

5、额及未用号码。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将存根交财务处票管 员,票管员须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校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照实反映状况,供应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包括:(一)用票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供应或者借用他人票据。(二)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开具作废票据,虚开票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未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状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三)丢失票据,损(撕)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四)拒绝检查,隐瞒真实状况,刁难、阻挠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供应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按学校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心处理。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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