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1101.5-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6∕1101.5-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13.040.40Z60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1101.5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5:automotiveindustry2019-07-17发布2019-09-01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DB36/1101.52019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排放控制要求.4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56监测要求.67实施与监督.7附录A(资料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8IDB36/1101.520
2、19前言DB36/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第1部分:印刷业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本部分为DB36/1101的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海峰、陈小兰、徐宝平、唐本义、吴丽芳、涂翔、赵秉华、何丹、张帆、徐群、朱剑玲。IIDB36/1101.52019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
3、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本部分是江西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IIIDB36/1101.5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
4、、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5、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
6、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36/110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automobile1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g/m。DB36/1101.52019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本文件中的汽车仅包括GB/T15089中规定的M1、M2、M3、N1、N2、N3类车及特种车辆。3.2特种车辆specialdutyautomobile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但
7、不限于冷藏车、保温车、医废车、自卸车、清障车、垃圾车、加油车、洒水车、邮政车、巡逻车、救护车、救险车、检测车、监测车、勘查车、运钞车、指挥车、工程车、起重车、电源车、高空作业车等。3.3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3.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
8、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5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3.7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
9、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3.8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totalVOCsemissionpercoatingarea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22DB36/1101.520193.9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1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10、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1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1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
11、超过的值。3.15厂界enterprise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6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捕集、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3.17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treatmentdeviceforVOCs3项目3排放浓度限值(mg/m)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苯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甲苯3二甲苯12苯系物20非甲烷总烃30TVOC乘用车30其他车型75项目3浓度限值(mg/m)苯0.1甲苯0.6二甲苯0.2苯系物1.0TVOC1.5非甲烷总烃1.5DB36/1101.520
12、19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3.1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ies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19新建企业newfacilities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4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表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新建企
13、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4车型2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g/m)说明乘用车35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载货汽车驾驶室55指GB/T15089规定的N1类车(含驾驶室);N2、N3类车的驾驶室。箱式货箱70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室。客车150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注: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
14、过5,000kg的载客汽车;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总量限值在同类车型(根据种类、吨位判断)基础上宽松20%。DB36/1101.520194.3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排放
15、总量核算见附录A。表3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4.4排气筒高度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5.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5.2采用电泳涂装的新建涂装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5.3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其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设
16、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经集中处理后排放。5.4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应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禁止露天喷涂、烘干,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5.5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步运行,不得停运。5.6未达标的汽车涂装生产线应对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等VOCs废气排放进行处理。燃烧类处理设施的温度应严
17、格按照设计温度设置温度,定期养护。吸附类处理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并结合实际5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标准号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VOCs、TVOC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
18、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DB36/1101.1注: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文件的监测方法。DB36/1101.52019合理定期更换吸附剂。吸附浓缩处理装置应按规范包括脱附设计,定期查看压差,及时启动清理工序。汽车涂装生产线调漆、喷涂、流平和烘干环节
19、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通过有组织排放形式排放。5.7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辅料存储、转移、使用台账,形成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原则上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6监测要求6.1一般要求6.1.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识。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建设满足HJ/T397相关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6.1.2新建汽车制
20、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扩、改建汽车制造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6.1.3污染源监测按照GB/T16157、HJ/T397、HJ/T373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照HJ/T55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6.1.4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6.1.5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1、办法、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6.2分析方法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表4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6DB36/1101.520197实施与监督7.1企业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7.2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7DB36/1101.52019AA附录A(资料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A.1单位涂装面积V
22、OCs总量排放限值的计算单位涂装面积VOCs总量排放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VOCs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汽车涂装生产线每月VOCs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法按式(A.1)计算:VOCs排放总量=IO1O2.(A.1)式中:VOCs的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I为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涂、稀释释、密封释及释洗溶释中月)。以下来源可作为认定依据:企业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VOCs含量数据,如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VOCs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数据。O1为每月回收
23、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废物处置),回收计量设备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测后,其计量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其他情况视作无回收量,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O2为每月污染控制设备破坏掉的VOCs的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度的监督监测数据或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数据,单位为千克每月(kg/月)。A.2底涂面积的计算底涂面积指车体底涂之总面积,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车身本体面积,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首要依据。底涂面积可按式(A.2)或(A.3)进行计算:底涂面积(m2)=2车身本体净重(Kg).(A.2)车身本体原始厚度(m)车身本体密度(Kg/m3)底涂面积(m2)=(A.3)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g/m2)=.(A.4)电泳涂料干膜净重(Kg)电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电泳涂料干膜密度(Kg/m3)A.3每月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的计算每月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按式(A.4)进行计算:每月VOCs排放总量每月底涂面积_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