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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3篇(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流程) 其次十二条方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闻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闻名商标”、“上海闻名商标”、“市闻名商标”、“闻名商标”等。 其次十三条“上海市闻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便变化。 其次十四条闻名商标全部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使用“上海市闻名商标”字样和标识。闻名商标全部人应当监视闻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闻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其次十五条闻名商标全部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闻名商标全部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
2、者身份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 (四)闻名商标认定证书。 闻名商标全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闻名商标全部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其次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加强闻名商标治理工作;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闻名商标全部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闻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二)闻名商标全部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 (三)闻名商标全部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四)闻名商标失效后,原闻名商标全部人和使用人连续使用“上海市闻名商标”字样和
3、标识的。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闻名商标自动失效: (一)闻名商标全部人已经丢失商标权的; (二)闻名商标全部人终止或者死亡的; (三)闻名商标全部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 (四)闻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其次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指导、鼓舞、支持闻名商标全部人开展以下商标爱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爱护制度; (二)标准商标许可使用行为; (三)开展商标爱护培训和教育; (四)异地商标维权; (五)其他商标爱护工作。 其次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闻名商标全部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闻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
4、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闻名商标商品进展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闻名商标全部人和使用人存在方法其次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录、有关社会团体供应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闻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状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看期,由评审办公室进展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审议结果必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上海市闻名商标认定和爱护方法实施细则2 第十条申报闻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闻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
5、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效劳)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效劳)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状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爱护状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峻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治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宅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
6、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状况。 第十二条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闻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终一天。 第十三条方法第七条其次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方法第八条其次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宅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
7、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闻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托付一名符合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展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托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状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
8、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状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展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展表决。 投票实行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其次轮投票;其次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其次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托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其次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状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
9、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上海市闻名商标认定和爱护方法实施细则3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闻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闻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举,且需具有肯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学问。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当。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闻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
10、委员担当以下职责: (一)参加评审上海市闻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争论并确定有关闻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加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进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等; (四)参加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视、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担当方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正、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隐秘;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酬劳,以及宴请、消遣、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方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担当以下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闻名商标的异议状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看期的闻名商标; (四)担当方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