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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6782023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Wuhan 2023-07-10 发布 2023-08-10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1/T 678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2、 组织方式.1 6 抽查机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 6.1 检查对象名录库.2 6.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 6.3 双随机监管系统.2 6.4 7 抽查程序.3 抽查流程.3 7.1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3 7.2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4 7.3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4 7.4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 7.5 确定检查方式.4 7.6 实施检查.4 7.7 录入检查结果.5 7.8 公示检查结果.6 7.9 后续处理.6 7.10 8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6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6 8.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程序.7 8.2 附录 A(规范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 附录 B(规范性)年度抽查
3、计划.9 附录 C(规范性)实地核查记录表.10 附录 D(规范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 参考文献.12 DB4201/T 678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平、刘曌青、姚重、朱琳玉。DB4201/T 6782023 1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
4、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方式、抽查机制、抽查程序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包含项目、产品、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全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
5、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对外公示的工作。3.2 抽查比例 sampling ratio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数与该类别所有检查对象总数之间的占比。4 总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全面实施、规范透明、分级分类、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原则。4.1 除下列情形外,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4.2 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的;c)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依法及时实施检查、处置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
6、向社4.3 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4.4 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5 组织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以下两种:d)不定向抽查: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DB4201/T 6782023 2 e)定向抽查:根据上级专项检查部署、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数据分析研判等情况,选取行业、区域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6 抽查机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 6.1.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6.1.2 随机抽查事项类别分为重点
7、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6.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 6.2 6.2.1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的情况建立。6.2.2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既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
8、、行为等客体。6.2.3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证号)、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对象从事范围、管辖区域、对象标签等信息。6.2.4 可根据需求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其中法人主体应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6.2.5 可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6.2.6 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 6.3.1 执法检查人员
9、名录库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建立,并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6.3.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含:姓名、性别、所属单位、所属部门、出生日期、执法证号、手机号、职级、民族、最高学历、人员性质、人员标签等信息。6.3.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双随机监
10、管系统 6.4 武汉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使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双随机平台)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DB4201/T 6782023 3 7 抽查程序 抽查流程 7.1 抽查流程见图1。图1 抽查流程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7.2 7.2.1 各部门自行制定本部门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査工作的,应实施内部联合抽查。
11、7.2.3 年度抽查计划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7.2.4 年度抽查计划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订,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检查层级,根据法律法规、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及抽查比例,并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7.2.5 年度抽查计划应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7.2.6 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 A 类(信用风险低)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
12、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査;对 B 类(信用风险一般)企业按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 C 类(信用风险较高)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 D 类(信用风险高)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DB4201/T 6782023 4 可根据需要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精准监管。7.2.7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全部市场主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相关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7.2.8 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
13、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本级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进行变更公示后开展抽查。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7.3 7.3.1 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比例、内容、方式等,并在省双随机平台中发起抽查任务。7.3.2 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 7.4.1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通过省双随机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7.4.2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5 7.5.1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在省双随机平台
14、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实地核查记录表实施检查。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7.5.2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进行回避。确定检查方式 7.6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包含: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实施检查 7.7 7.7.1 准备工作 7.7.1.1 明确工作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工作方案做好准备工作,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7.7.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市场主体应
15、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7.7.1.3 对采取实地核查的,可直接上门检查,也可事前通知检查对象。7.7.1.4 开展学习培训,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或执法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本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7.7.1.5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7.7.2 实地核查 7.7.2.1 执法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
16、查流程。DB4201/T 6782023 5 7.7.2.2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7.7.2.3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7.7.2.4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7.2.5 在实施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或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
17、及时保存归档。7.7.2.6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7.7.2.7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应按规定予以公示:a)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对象住所或经营场所的;b)拒绝或不如实、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7.7.2.8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7.7.2.9 在登记的地址上无法找到检查对象的,应拍照、录像取证,并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7.7.2.10 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逐项清点材料,并按规
18、定出具相关文书。7.7.2.11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检查对象重复提交材料。7.7.2.12 实地核查记录表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7.7.2.13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应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在实地核查记录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具体情况,并及时听取、记录检查对象意见和建议。7.7.3 书面检查 7.7.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应准备的全部书式材料目录,明确书式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书式资料包括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
19、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7.7.3.2 检查对象应派遣专人负责携带相应的书式材料按要求送达,并现场接受检查。接受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到场,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处理检查事宜,但应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书。7.7.3.3 书式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法检查人员核对后,原件退回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留存复印件存档。7.7.4 网络监测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检查对象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实施智慧监管。7.7.
20、5 抽样检测 采取抽样检测的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录入检查结果 7.8 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分析市场主体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DB4201/T 6782023 6 平台。公示检查结果 7.9 7.9.1 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平台,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等公示,并及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7.9.2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
21、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a)未发现问题;b)未按规定公示应公示的信息;c)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d)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e)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f)发现问题已责令更改;g)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h)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7.9.3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7.9.4 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检查。后续处理 7.10 7.10.1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7.10.1.1 对检查结果中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7.10.1.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情
22、形,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10.1.3 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7.10.1.4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7.10.2 材料归档 7.10.2.1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将按照有关要求将每个检查对象的各项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有条件的可采取信息化档案管理。7.10.2.2 检查材料档案保存期限宜不少于 2 年。7.10.3 结果运用 7.10.3.1 根据工作需要,将检查结果与相关
23、部门共享,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7.10.3.2 应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8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 8.1 8.1.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DB4201/T 6782023 7 8.1.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8.1.3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负责建立,并进行及
24、时更新和动态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检查对象,既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8.1.4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参与部门负责建立,并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应根据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抽查领域建立,并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程序 8.2 8.2.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统筹制定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并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8.2.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起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抽查事项、抽查
25、比例、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在省双随机平台中发起联合抽查任务。8.2.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起部门通过省双随机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8.2.4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参与部门应组成联合抽查小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起部门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在省双随机平台中随机选派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并从中随机产生联合抽查小组组长。配合部门在省双随机平台中随机选派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每个部门至少选派 1 名执法检查人员。8.2.5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应共同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汇总检查意见、录入检查结果等。对实施联合抽查的事项,各参与部
26、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检查。8.2.6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8.2.7 联合抽查小组组长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自主或者指定专人通过省双随机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等公示,并及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8.2.8 抽查结果由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参与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别进行处理和归档。A A DB4201/T 6782023 8 附录A (规范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A.1。表A.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实施领域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一般/重点)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27、 检查依据 DB4201/T 6782023 9 附录B (规范性)年度抽查计划 年度抽查计划见表B.1。表 B.1 年度抽查计划 计划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频次)责任部门 实施时间 DB4201/T 6782023 10 B B 附录C (规范性)实地核查记录表 实地核查记录表见表C.1。表 C.1 实地核查记录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住所(经营场所)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备注 执法检查人员 有问题 无问题 检查意见(在相应结果前面打勾)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
28、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6.发现问题已责令更改;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9.以上 8 项均不涉及;责令修改年报信息 是 否 修改年报年度 备注 检查人:检查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DB4201/T 6782023 11 附录D (规范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D.1。表 D.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实施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DB4201/T 6782023 12 C C 参考文献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
29、院令第722号)2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4 市场监管总局等16 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7 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8 省政府办公厅
30、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17号)10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8 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指引和实地核查记录表的通知(鄂工商信201840号)11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12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0111号)1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1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