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21-2023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福建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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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1212023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category and element of government service items 2023-06-19 发布 2023-09-19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01.040.03 CCS A 12 35 DB35/T 21212023 I 目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目录和指南管理.2 5 要素规范.3 6 实施规范.4 7 动态维护.7 8 监督检查.8 附录 A(资料性)标准化目录范本.9 参考文献.25

2、 DB35/T 212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榕、潘宏、陈辉、翁宜冰、陈斌、王彬彬、李雨、梁静、张泽雅、官耀荣、陈瑞烽、董婷婷。DB35/T 21212023 1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要素管理准则 1 范围

3、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和指南管理、要素规范、实施规范、动态维护和监督检查。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对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GB/T 36114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GB/T 39554.1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 1 部

4、分:编码要求 DB35/T 1810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69.1、GB/T 36114、GB/T 39554.1 和 DB35/T 18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权力事项 administrative power item 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注1: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注2: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来源:GB/T 39554.12020,3.1 3.2

5、公共服务事项 public service item 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注: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和查询、预约、缴费等简易公共服务事项。来源:GB/T 39554.12020,3.2 DB35/T 21212023 2 3.3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service item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事项。注:本文件所涉及的事项指政务服务事项。来源:GB/

6、T 39554.12020,3.3 3.4 基本目录 basic category 含有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属性要素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国家基本目录和地方基本目录。来源:GB/T 39554.12020,3.4,有修改 3.5 实施清单 implementation list 对基本目录中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来源:GB/T 39554.12020,3.5,有修改 3.6 标准化目录 standardized catagory 在实施清单基础上,将事权层级扩展至省、市、县、乡、村五级,包括名称、颗粒度、基本目录编码、实施清单编码、事项类

7、型、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事项办理深度、承诺时限、表单格式、审查要点、办理条件、收费项目等要素,形成的全省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3.7 办事指南 guideline for service 对标准化目录中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为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来源:GB/T 361142018,3.4,有修改 3.8 权责清单 list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承担的责任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来源:DB35/T 18102018,3.2 4 目

8、录和指南管理 4.1 编制与审核发布 4.1.1 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组织全省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编制与审核发布。4.1.2 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与发布本系统各层级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标准化目录范本见附录 A。4.1.3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以及同级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办事指南的审核发布。4.1.4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与发布本部门事项办事指南。DB35/T 21212023 3 4.2 动态维护 4.2.1 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组织全省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动态维护。4.2.2 省级政务服

9、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事项基本目录和标准化目录的动态维护。4.2.3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办事指南的动态维护。4.2.4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办事指南的动态维护。4.3 监督检查 4.3.1 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对全省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目录规范编制与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3.2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对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对照标准化目录绑定情况、办事指南规范编制与发布情况、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部门事项规范办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5 要素规范 5.1 事项名称 5.1.1 事项名称应与权责清

10、单事项名称保持一致。5.1.2 细化分解出的子项、业务办理项及办理情形,若权责清单未提及,但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存在对应的事项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或办理情形,应按照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名称进行规范统一。5.1.3 权责清单和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均未提及的事项,或各地权责清单中同一事项名称不一致的,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各设区市研究商定。5.1.4 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设定的特殊事项,事项名称由设定事项的设区市政务服务部门拟定提出,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核定。地方特殊事项应在事项名称前标明市、县、乡、村名称。示例:XX 市 XX 区湖区占用、使用审批。5.1.5 同一事项的主项及拆分的子项、

11、业务办理项名称应全省统一。5.2 事项颗粒度 5.2.1 应对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开展“最优颗粒度”梳理,形成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和办理情形的事项体系。5.2.2 同一事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和办理情形的拆分细化标准应全省统一。5.3 基本目录编码 5.3.1 不同政务服务部门行使的相同事项应采用相同的基本目录编码。5.3.2 非国家通用事项的基本目录编码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赋码。5.3.3 基本目录编码规则及调整管理应符合 GB/T 39554.1 的规定。DB35/T 21212023 4 5.4 实施清单编码 5.4.1 实施清单编码由基本目录编码扩展而来,同时标识事项具体实施的政务服务部

12、门,是每一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唯一标识。5.4.2 基本目录中每一个事项由不同的政务服务部门实施时,应单独赋予实施清单编码。5.4.3 实施清单编码规则及调整管理应符合 GB/T 39554.1 的规定。5.5 事项类型 5.5.1 标准化目录事项类型应与国家基本目录对应事项类型统一。5.5.2 国家基本目录无对应事项的,事项类型应与权责清单对应事项类型统一。5.5.3 若各地权责清单对应事项类型不一致,事项类型应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商各设区市规范统一。5.5.4 同一事项的事项类型应全省统一。5.6 设定依据 5.6.1 设定依据应涵盖设定事项及其要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13、文件。设定依据应包括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含特殊环节)设定依据、收费项目设定依据与监管实施依据等。5.6.2 所有事项均应规定设定依据,事项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5.6.3 同一事项设定依据应相同。5.6.4 事项设定依据应包含:“排序”“依据级别”“依据文件名称”“依据文号”“制定机关”“实施日期”“条款号”与“条款内容”,其填写要求如下:a)排序:事项涉及多个设定依据的,应按照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由高到低逐级排列;b)依据级别:标明依据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c)依据文件名称:使用全称;d)依据文号:注明依据文件最新版本的

14、令号、文号;e)制定机关:使用全称;制定机关已经撤销的,使用文件颁布时的原制定机关名称;依据文件经修订、修正的,依次载明修订、修正机关;f)实施日期:注明依据文件最新版本的实施日期;g)条款号:条、款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使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h)条款内容:标明与事项设定相关的具体条、款、项、目,避免全文引用,引用的条、款、项、目内容完整。5.6.5 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含特殊环节)设定依据、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监管实施依据填写要求参照事项设定依据。6 实施规范 6.1 申请材料 6.1.1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5、、规范性文件全量列明事项办理所需申请材料,包括需服务对象提交的和政务服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6.1.2 各地可根据政务服务办理实际情况及改革成果,精简优化申请材料。DB35/T 21212023 5 6.1.3 应避免在一项申请材料中包含嵌套多项材料。6.1.4 申请材料应明确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介质性质、材料必要性、材料设定依据、材料来源渠道与材料提交方式等,具体要求如下。a)材料名称:采用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规范的本系统事项申请材料名称;多部门共用的,采用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统一规范的申请材料名称。示例: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统一表述为居民身份证。b)材料形式

16、包括“纸质”“电子”与“纸质或电子”:1)材料形式为“纸质”:仅支持纸质材料;2)材料形式为“电子”:仅支持电子材料;3)材料形式为“纸质或电子:既支持电子材料又支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c)材料介质性质包括“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与“电子材料”:1)介质性质为“原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仅针对材料形式含纸质的情况,明确相应材料的份数,并对材料有效期、复印件是否需加盖手印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是否需提供原件现场核对、文件条形码等要求进行明确;2)介质性质为“电子材料”:注明属于“在线填表”“电子文档”“纸质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并对电子材料格

17、式、是否需加盖电子签章等要求进行明确;3)介质性质是复选项的应与材料形式相对应。d)材料必要性包括“必要”“非必要”与“容缺后补”:1)材料必要性为“必要”:必须提供;2)材料必要性为“非必要”:仅部分条件下需提供;3)材料必要性为“容缺后补”:申请办理时可暂不提供,在信用承诺期限内补齐即可。e)事项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应有设定依据,材料设定依据应按照 5.6 的要求填写。f)材料来源渠道包括“服务对象自备”“政务部门核发”与“其他”:1)来源渠道为“服务对象自备”:申请材料由申请办事的服务对象提供;2)来源渠道为“政务部门核发”:申请材料由政务部门出具;3)来源渠道为“其他”:明确申请材料的来源

18、渠道信息和对出具材料机构的资质要求。g)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网上办”与“现场办”:1)“网上办”:应明确提交材料的系统平台和网站地址;能够明确至系统或网站具体模块的,应明确至具体模块;2)“现场办”:包括“窗口提交”“上门取件”“邮寄提交”,应明确提交材料的办事大厅地址、邮寄提交地址。6.2 办事流程 6.2.1 根据办理渠道的不同,办事流程分为“网上办”与“现场办”。6.2.2 办事流程应体现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的主要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决定与送达,并明确处置方式和结果,具体要求如下:a)申请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提交申请的方式;b)受理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满足和未满足受理条件的不同处置方式及结果;c

19、)决定环节:明确服务对象满足和未满足决定成就条件的不同处置方式及结果;d)送达环节:明确办理结果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DB35/T 21212023 6 6.3 业务经办 业务经办应体现政务服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办理事项的主要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并明确审查内容和承诺时限,具体要求如下:a)受理环节:明确形式审查和受理条件的标准,以及从收到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到作出受理环节决定的承诺时限;b)审查环节:明确涉及的书面审查环节、现场勘查环节、法定特殊环节、跨部门共同审批环节,以及实质审查内容和承诺时限;c)决定环节:明确决定成就条件的标准,以及作出决定并制作办理结果的承诺时限。6.4 办理深度 6

20、.4.1 事项办理深度应明确“网办深度”与“事项办理跑动次数”,具体要求如下。a)“网办深度”分为“级”至“级”:1)“级”:仅提供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2)“级”:提供在线申请和网上预审;3)“级”:提供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和网上受理;4)“级”: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包括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结。b)“事项办理跑动次数”分为“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与“跑多趟”:1)“一趟不用跑”:服务对象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零”次;2)“最多跑一趟”:服务对象最多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一”次;3)“跑多趟”:服务对象需要到现场窗口次数为两次及以上。6.4.2 同一事项办理深度的最低标准应全省

21、统一。6.5 承诺时限 6.5.1 承诺时限应明确计算单位为工作日、自然日或工作小时。6.5.2 政务服务部门应提高服务效能,承诺时限不宜超过法定时限的 40%。6.5.3 政务服务部门办理事项依法进行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与专家评审等,属于法定特殊环节,应明确具体时限,可不计入承诺时限。6.5.4 事项的所有法定特殊环节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6.5.5 法定特殊环节设定依据应按照 5.6 的规定填写。6.6 办事表单 6.6.1 办事表单应明确申请表单与办理结果。6.6.2 应规范统一同一事项的申请表单和办理结果,具体要求如下。a)申请表单:1)表单

22、要素:申请表单的内容一致;2)表格格式:表格的排版一致;3)数据来源:表单要素信息的来源明确,并在申请表单下方进行注释说明。b)办理结果:1)结果要素:办理结果的内容一致;2)结果样式:办理结果基本版面设计一致。DB35/T 21212023 7 6.7 审查要点 6.7.1 应对所有申请材料设置审查要点。6.7.2 每项申请材料可含多条审查要点,每条审查要点仅设置一项审查内容。6.7.3 应依法依规设置审查要点,不设置兜底性条款。审查要点以“是”或“否”的问答方式呈现。各审查要点之间属于并列关系的,当所有审查要点为“是”,即材料符合要求;对于审查要点为“否”的申请材料,若存在补正措施,应在办

23、理情形中予以明确。6.8 办理条件 6.8.1 事项的所有办理条件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6.8.2 办理条件设定依据应按照 5.6 的规定填写。6.8.3 办理条件的表述方式分为肯定性条件与否定性条件:a)肯定性条件:事项可以办理的情况;b)否定性条件:事项不可办理的情况。示例1:肯定性条件表述方式:“申请人必须具备条件,才可办理”“申请人除情况外,均可办理”。示例2:否定性条件表述方式:“申请人存在情况,不得办理”。6.9 收费项目 6.9.1 事项所有的收费项目均应有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级别应为规章及以上。6.9.2 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应按照 5.6 的规定填写。6.9.

24、3 收费项目应明确收费主体(政务服务部门)、收费对象(服务对象)与收费标准。6.9.4 同一事项向不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名称、依据应相同。6.9.5 收费项目不应包括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和政务服务部门为开展政务服务工作自行委托并承担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等。6.9.6 除明确的收费项目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应再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7 动态维护 7.1 标准化目录动态维护 7.1.1 基本目录更新调整的,标准化目录应同步调整。7.1.2 属于地方特殊事项的,设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颁、修订、废止的,标准化目录应同步调整。7.1.3 对于下级政务服务部门提出的基本目录、标准化目录新增、变更、取消事

25、项,以及细化、修正、补充完善标准化目录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等调整意见,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系统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意见后明确答复,并按照答复进行动态调整。7.1.4 对于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未明确答复并进行动态调整的意见,由设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向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商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核定后明确答复,由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答复进行动态调整。7.2 办事指南动态维护 7.2.1 标准化目录更新调整的,办事指南应同步调整。DB35/T 21212023 8 7.2.2 属于标准化目录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各级政务服务部

26、门应在等同于或优于标准化目录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事项办事指南相关要素和实施规范。7.2.3 标准化目录未设置的事项要素和实施规范,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项办事指南相关要素和实施规范进行动态维护。8 监督检查 8.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各地市一体化政务平台和政务服务部门自建系统等线上渠道,检查标准化目录与基本目录绑定情况、标准化目录发布情况、办事指南与标准化目录绑定情况、办事指南发布情况以及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情况。8.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实地走访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查阅卷

27、宗等方式,检查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情况。8.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评议、电话回访、主动公开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检查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与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情况。DB35/T 21212023 9 A A 附录A (资料性)标准化目录范本 A.1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A.2 事项颗粒度 事项颗粒度见表 A.1。表A.1 事项颗粒度 主项 办理情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首次申请 有效期届满延续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 A.3 基本

28、目录编码 000107010000。A.4 实施清单编码 11350000003591117D2000107007000。A.5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A.6 设立依据 A.6.1 事项设定依据 事项设定依据见表 A.2。表A.2 事项设定依据 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 DB35/T 21212023 10 表 A.2 事项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制定机关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

29、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6 月 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实施日期 2021 年 9 月 1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 法规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 制定机关 中华

30、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法规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

31、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4 规章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 DB35/T 21212023 11 表 A.2 事项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4

32、 规章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A.6.2 办理条件设定依据 以办理情形“首次申请”为例,办理条件设定依据见表 A.3。表A.3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条件设定依据 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 制

33、定机关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实施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

34、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法规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4 年 7 月 29 日 DB35/T 21212023 12 表 A.3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2 法规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

35、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

36、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规章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二条第一款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7、,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DB35/T 21212023 13 表 A.3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3 规章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

38、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 9072)的要求;(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

39、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A.6.3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以办理情形“首次申请”为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见表 A.4。表A.4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 制定机关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实施日期

40、 2019 年 4 月 23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 规章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 DB35/T 21212023 14 表 A.4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2 规章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

41、品生产许可;(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42、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 9072)的要求;(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43、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 3 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A.6.4 办理流程设定依据 以办理情形“首次申请”为例,办理流程设定依据见表 A.5。DB35/T 21212023 15 表A.5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流

44、程设定依据 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 制定机关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实施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45、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46、,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DB35/T 21212023 16 表 A.5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流程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1 法律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7、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 规章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 条款

48、号和条款内容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 3 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49、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DB35/T 21212023 17 表 A.5 办理情形“首次申请”办理流程设定依据(续)排序 依据级别 依据文件 2 规章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第一至三款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

50、爆行业主管部门:(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 规范性 文件 文件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文号 国发20217 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1 年 7 月 1 日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附件 1中央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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