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228-2023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检查技术规范(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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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10 CCS C 51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2282023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检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operation 2023-07-19 发布 2023-09-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228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2、起草单位:天津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颖、张昂、陈兴盛、王鑫、赵彦、汤宇、袁佳明、王皓、王雪梅、李文硕、佟盟、王立芳、张伯平、刘冉。DB12/T 12282023 1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检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污水设施运行检查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本市涉农区村庄、镇域的农村污水设施运行情况常态化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冲厕、炊事、洗涤、沐浴等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以及农家乐等农村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

3、水和畜禽养殖废水)。3.2 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等的总称。4 基本要求 4.1 污水处理设施应保持设备、设施完好、站内绿化、附属设施完整、正常使用,运维人员定时定周期维护检查。4.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有运营管理制度、运行维护记录等。4.3 污水处理站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责任单位、维修电话等。5 检查内容 5.1 户内设施 5.1.1 接户管 5.1.1.1 卫生间大小便器污水应接入化粪池。5.1.1.2 厨房、洗涤、洗浴污水等应接入户内管网,不宜接入化粪池

4、,确需接入化粪池的不应接入前两格。5.1.1.3 管道不应裸露、悬空无支撑防护。5.1.2 清扫井 清扫井不应有破损、渗漏、井盖缺失、堵塞和塌方等问题。DB12/T 12282023 2 5.1.3 集污池 5.1.3.1 集污池不应有破损、变形、脱节、开裂与堵塞现象,应密封,防止沼气泄露。5.1.3.2 集污池建设不应有单格式、无清淘口、不设排气管、排气管高度不够等不规范的情况。5.1.3.3 不应将清掏口盖住,后期无法清掏情况。5.2 管网设施 5.2.1 接户井 5.2.1.1 接户井不应有破损、渗漏。5.2.1.2 井盖不应破裂、缺失。5.2.1.3 接户井埋深应符合相关要求。5.2.

5、2 检查井 5.2.2.1 检查井盖不应与雨水井盖混用,污水检查井盖上应注明污水字样。5.2.2.2 检查井不应有淤积堵塞、破裂、漏水、被水泥封堵等情况。5.2.3 输送管道 5.2.3.1 管道不应有破损、变形、渗漏、堵塞。5.2.3.2 管道包封、固定组件应无脱落、破损、缺失。5.2.3.3 管道内积泥深度应不超过管内径净高度的 1/5。5.2.3.4 不应存在违章占压、私自接管、雨污混接或其他污水接入。5.2.4 提升泵站 5.2.4.1 提升泵进出口不应堵塞。5.2.4.2 水泵应运转正常,不应有漏水等情况。5.3 终端设施 5.3.1 终端设施应完整、正常运行。5.3.2 终端设施应密闭、牢固。5.4 排放井 5.4.1 排放井的防护井盖无破损。5.4.2 井中不应存有漂浮的垃圾,出水量和水质正常。5.5 其它设施 5.5.1 采样井排放口的周围环境应达标。5.5.2 应设立宣传栏、警示牌、围栏等。5.5.3 现场绿化草类高度不高于 15cm。5.5.4 围栏、设备房和站点区域的卫生应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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