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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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 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 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 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

2、简 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 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 医疗机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 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 和收费标准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三)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在病历书 写中未有效落实或病历书写不规范,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 未整改的;(四)未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六)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 的;(七)未按规定

3、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构成 行政处罚的;(九)医疗“三监管”核查认定不合理行为累计每达到 10例的;(十)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10例的;(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 的;(十二)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第四章记分应用第二十三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 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

4、分周 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 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分的,执业登 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 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 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4个月。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或 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 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 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

5、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年内不 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巡 查式评审,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2年内调减建设项 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 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试剂)不 按规定采购的,除给予不良记分外,采购职能部门依据记分 可给予信用评级。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省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6、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 版)同时废止。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通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时间: 年 月曰编号:我委(局)在 年月日检查发现(接医疗保障局通报)你(单位)从事(被处理)的行为,(未)受到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 条第 款第一项的规定,记分。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复核。通过医疗“三监管”核实问 题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

7、序办理,不再进 行复核。对本次记分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 政府或上级卫生健康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当事人签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 月曰年 月曰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 构。附件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通报我单位于年 月 日对给予 的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 版)的规定,对该机构予以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 月日附件2四J 11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8、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 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 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 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细化制定本机构医务人 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

9、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 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 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为。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 务人员记分管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门诊部、诊所医务 人员记分管理。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 台(网址:http:/202. 61. 90. 2

10、6: 8888/scwjw)建立“四川 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为全省各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医疗机构通过“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 息系统”开展本机构医务人员记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通过该系统对医疗机构的记分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 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 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 用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11、应当 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 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八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 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 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 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九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 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 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

12、 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 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每个执业注册机构产生 的不良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医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 情况的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记分的不良行为的,严 格记分管理。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 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医务人员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 为发生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实施记分。发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 分的不良行为的,按以上时限通知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记

13、分。发现门诊部及诊所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 为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记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对医务人员予以注 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后30日内,将 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通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学习 依法执业知识,每学习3个学时,可抵扣不良行为记分1分。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十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 款处罚的

14、,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医保结算资格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6 个月及以上,一次记30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3个月的, 一次记20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10分; 中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5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 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 为不叠加。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30分。(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 后果的;(二)出租、出借、转让乡村医生、护士

15、、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三)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四)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 “医托”有关 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 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并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 事人的财务或其它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 疗损害责任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等医学证明文件;(七)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16、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排参 加医疗救护的;(A)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 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集中审批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记分 情况通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 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 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 台(网址:http:/202. 61. 90. 26

17、: 8888/scwjw)建立“四川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为全省各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为记分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 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 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 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 者费用的;

18、(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 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0分。(一)不书写病历等资料的;(二)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三)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私自采精的,或使 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五)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六)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等级医疗损害,医 疗机构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员。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0分。(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

19、,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 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要求落实相关 防控措施的;(三)买卖医疗废物和(或)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四)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五)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的;(六)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 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七)在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的;(八)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其他人开药、 检查、治疗的;(九)护士执行医嘱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

20、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以上或主要责任以上的主要责任人员。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5分。(一)未按要求落实院感防控措施的;(二)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的;(三)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治疗、不按规定转 诊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 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的;(六)在医疗文书中代他人签名的或在空白医学文书上 预先签名的;(七)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使用高值耗材、自费 药品、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八)医疗“三监管”中认定为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

21、 验检查、不合理耗材使用行为的;(九)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的;(十)医师协助非医院协议的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开展业 务、采集标本、开具检测申请的;(十一)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肿瘤药物。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分。(一)检验、影像、病理等人员发错报告的;(二)出具与个人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 证明文件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审核发药的;(四)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 件监测报告制度的;(五)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的(除 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六)不按规定开展实习人员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上

22、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 的标牌的。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分。(一)病历等医学文书书写不规范、不及时,造成不良 后果的;(二)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 的情形除外);(四)违反外出会诊相关管理规定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亡事件的;(六)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第四章记分应用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 人员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在院内进行公 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 不O第二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23、 记分累计30分以上(含30分,以下同)的,医务人员所在 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第二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累计5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不 少于15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主要执业机构和 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1-3个月的处方权。第二十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 医师3-6个月的处方权,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 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

24、算起)。第二十五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 医师6-12个月的处方权,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 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 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 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二

25、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2020版) 同时废止。附件: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附件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时间: 年 月曰编号:我委(局)月在年 月一日检查中发现(接医疗保障局通报)你机构从事的行为,(未)受到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应予记分。请 你院认真核实后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记分。特此通知。签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

26、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附件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我单位于年 月 日对给予 的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 版)的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 月日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医疗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之日 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 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 周期。第九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

27、次违反同一 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不充分 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 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 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 分别记分。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 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 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 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因受

28、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分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 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 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 予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 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30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 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

29、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 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十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10分、8分、6分、4分、2分、 1分六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 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 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3000元以下 (含3000元)罚款处罚的,记2分;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30、非法财物处罚的,记4分;受到吊销科 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0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 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 为不叠加。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 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 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31、物安全管理规定,发生 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 重后果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或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二)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 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三)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

32、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 费用的;(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及结算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 严重后果的;(六)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 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 会影响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6个月及以上处 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况);(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不积极或因处理不正确 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 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三)开展限制类技

33、术临床应用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3个月处理的(不 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 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规范治疗等传染病防控职责,或被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 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 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 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三)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 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结核防治职责的;(五)未按要求履行地

34、方病防控职责的;(六)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 区域协调器官的;(七)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 位的;(八)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 的;(九)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 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十)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十一)违反行风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十二)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十三)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 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 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省或市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十四)发生一、

35、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十五)未按要求设置公共卫生科室并配备相应人员 的;(十六)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2个月处理的 (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造成不良影响 或后果的;(二)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 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五)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

36、;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A)不按期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 的;(九)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 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一)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 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 批评的;(十二)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三)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 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的;(十六)不按规定落实医疗“三监管”和互联网医疗服 务监管责任追究措施的;(十七)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并报送相 关信息的;(十八)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九)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的;(二十)不按规定落实医疗废物在线监管相关要求的;(二十一)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的;(二十二)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1个月处理 的(指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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