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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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2022北京市建设工程委IE监理合同书正文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委人:监理人:项目名耦:合同编号: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委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愤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人委te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耦: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瓷: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羲 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人承官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

2、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五、委人向监理人承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0)委IE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辨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H 条 ;滞纳金标准为:o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六条 ;奖励辨法:o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常事人双方应当及时愤商解决。 愤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常事人双方

3、不在本合同中的定仲裁机 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愤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愤议条款: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docx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x格式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书正文内容结束。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酬编: ;酬编::  通吉舌:本合同签订于:一年月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羲、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人委实施

4、监理的工程。(2) “委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的全权负黄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常事 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定,委英;人委的监 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人委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愤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人或承包人原因,使

5、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 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 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止监理业务,其善 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 的定使用两种以上

6、(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 耗;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 专用条件中的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 同的定定期向委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 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於7定的时间和方式

7、移交给委 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幺冬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IE人义务第八条 ;委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愤为监理工作提供 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委耗;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 专用条件中明确委16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人应当在双方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 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

8、十二条 ;委人应当授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 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定),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 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 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 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愤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 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的定

9、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又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的定,由委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 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人委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使用功能要求,向委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

10、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的定的质量标 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 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IE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癌作单位的组织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委人报 告。(7)征得委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 委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人做 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 范和质

11、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 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人不支付工 程款。(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 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人应当给予支持。(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13)工程竣工时,如委人未按规定支付

12、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 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人授才霍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 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人事先 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IE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 知委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 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IE的工程范围内,委就;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 双方愤商确定。当委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 以独立的

13、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IE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 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责任,或与承包 人 ;串通给委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

14、监理人员, 直到幺冬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 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的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的定相应 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的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 而造成了委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 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 不承担责任

15、。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人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 于该索赔所导致委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人应当履行委注;监理合同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人要求 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 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英;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 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第三十一条 ;委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

16、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 应不低于委监理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变更与幺冬止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时通知委IE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三条 ;在委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 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 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的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人辩理完竣工验

17、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 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止。保修期 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定。第三十五条 ;常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赔 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愤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愤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委IE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 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16人发出幺冬止合同的通知, 发出

18、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幺冬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人答复,可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 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IE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 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耗;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 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 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止委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 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同

19、愤议的余冬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 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 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 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的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 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 委人

20、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四条 ;委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 试,其费用支出经委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IE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愤助,由监理人聘用 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人承担。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人得到了 经济效益,委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的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 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人的利益相冲

21、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 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人仅有权为本 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 愤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 双方的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人的时间和方式:

22、第九条 夕卜部条件包括:委监理人的工作和报酬为:第十条 ;委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 ;委16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人的常驻代表为:o第十五条 ;委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 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 员及其行为: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辨法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 三 十 四 条  ; 保 修 期 间 责 任 :第四十条 ;委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客机支付监理人的 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委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方就 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 作报酬二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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