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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01设工程法律体系 pl1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 涮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法的形式 p
2、3宪法一一全国人大法律一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一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部门规章一一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义又地方义义办法、规定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XX地方XX规定、办法国际条约4 .法的效力层级p5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合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95 .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P10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6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l27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
4、的法定代理人。P138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9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满或者完成;(2)取销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P1410 .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105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下列情况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5、10年的;依法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 劳工合同。 P137106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式和其他形式。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普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07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 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08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份失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
6、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109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P139110 .劳动报酬的制度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 因劳 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1L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同志用人单位,可以
7、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112 .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113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8、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商议,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114,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患病 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9、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P14311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H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歇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117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18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150119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
11、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商议解决。调解原则合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0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材料检验的义务、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 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121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 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
12、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 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62122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 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123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12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
13、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 承担。对使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而定。 P166125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126 .普通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自认人之间的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
14、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127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 不定期租赁。128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份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15、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P171129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损失赔偿的义务。130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和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有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131 .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
16、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P174132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留置权。承运人的义务:运送货物的义务、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按指示运输的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133 .托运人的权利: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任意变更解除权。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妥善包装的义务、告知的义务。134 .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
17、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 加部份的运输费用。收货人的义务:提货验收的义务、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其他费用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P178135 .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136 .委托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披 露委托人或
18、者第三人的义务、承担赔偿的义务。P181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P183137 .所谓夜间是指晚上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造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 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 须公告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造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肃静的建造物。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
19、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P184138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 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碑、铭、铅、氤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 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
20、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3)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 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4)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 废弃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 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 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P189139 .国家鼓
21、励在新建建造和既有建造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造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 等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P187140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辟、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政府进行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P20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 侵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
2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 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发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 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负责管理。 P206142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 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即将 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
23、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 出处理意见。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p212143 .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造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7)参加工伤保险,危(wei)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9)有职业
24、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 服装;(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44 .建造施工企业从事建造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造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造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造施工企业下属的建造施工企业,向企 业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14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与期满前3个
25、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 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允许,再也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造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即将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 废后,方可申请补办。146 .建造法规定,建造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者总裁等。14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
26、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者参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预危(wei )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成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P218148,建设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业绩资
27、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149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50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
28、、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P222151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将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
29、 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P22515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 方案;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防止施工现场人员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查合 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
30、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 字。1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1)危(wei )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害危(wei) 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wei)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如果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住手施工,
31、其产生的费用要由建设单位承担。(3)施工现场暂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未竣工的建造屋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5)危(wei)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P23215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
32、 处设置明显标志。156.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施工单位作为投 保人直 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wei)险作业的人员 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收益 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P23615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普通分为以下等级: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 以上死亡,或者1
33、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P23915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配备经济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34、理办法规定,建造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 审应当形成书面记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应归档。P24315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将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 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即将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60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即将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35、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浮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事故后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作、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据。 P24616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
36、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礼聘有关 专家参预调查。162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 60H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殊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的延长
37、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P24816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 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耍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5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6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38、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住手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住手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25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16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 工措施进行审查;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抢救工作;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166 .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 检查单位施工现
39、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即将 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wei)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P260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261167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造法规定,建造工程实施总承包,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0、P269168 .建造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169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P273建设工程的返修遵守谁有过错谁承担的原则。170 .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依法报审施 工图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工程监理;依法保
41、证建造材料等符合要求;依法进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 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7817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对下列工程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 程;成片开辟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 理的其他工程。涉及建造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P280172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
42、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 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市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 P284173 .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如建造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标准,如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17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
43、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 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殊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17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44、关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采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77 . 178.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保留5%摆布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没用应当质量保证金内扣除。178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者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 法执行。179 .发
45、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 对 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180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明确答复,发包 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81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 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82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商议确定;2)按 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o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
46、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183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 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份工程价款不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184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承包方责任处理: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 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奸杀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发 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造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 定分包人分
47、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份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影单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内对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185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造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洗手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 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 修期限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P298186 .地基基础工程、房屋建造
48、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造的整体安全可 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18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对付的工程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 建设工程浮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88 .缺陷责任期普通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者部份使用政府 投 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摆布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