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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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 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直属高等学 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关于规范 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大学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公物私用。学校仪器设备要放置在校内场所(即产权或使用权属于 学校的场所)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领用单位(指领 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下同)、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 保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安装放置地点(以下简称“设备登记地”)并如实在学校仪 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且不可

2、随意变更。对于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 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 要可随身携带使用,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 查盘点。第三条 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如科研、教学、实践实 习等活动)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不超过30 天的,无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设备登记地,但须履行以 下手续:1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 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 经设备领用人签字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2 .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 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

3、 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 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3 .对于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 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使用申请单, 经设备领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审批并备案。第四条 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 地使用、且超过30天的,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仪器设 备登记地。按下列要求办理具体手续:1 .在领用单位内部变更登记地的,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复 核后及时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2 .在校内跨领用单位变更登记地的,按大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仪器设备调剂程序

4、办理;3 .将设备登记地变更至校外租(借)用办公、实验场地 或科研合作单位的,领用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长期带出 使用申请单并附校外场地租(借)合同、科研合作合同或 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领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 的,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第五条 仪器设备出租(借)指学校仪器设备服务于校 外人员或单位、且未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 行为,包括在校内场所和校外场所。仪器设备出租(借),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具体手续:1 .领用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出租(借)申请单,经 领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5、处;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出租(借)事项提请校党委常 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4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出租(借)仪 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 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备案;在500万元(含)以上 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审批或审核。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出租(借)。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在带到校 外使用或出租(借)前,领用单位应组织风险论证。第七条仪器设备因故障需送修的,按照大学仪器设 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报批。审批表中须注明送修方式、地 点及时间。获批的审批表

6、及维修协议等应送单位设备管理员 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备案。第八条 进口免税设备在海关5年监管期内,未经海关 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学校使用。第九条 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 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 出租(借)。第十条 对于出租(借)的仪器设备和带往校外使用的 仪器设备,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确保设备完好。领用人对设 备保全负直接责任,领用单位对设备保全负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须及 时收回并按如下要求办理归还验收手续:1 .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至少由1名熟悉仪 器设备的在编职工验收并在大学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单签

7、 字,验收单交领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归档;2 .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 至少由3名职工验收,验收单由单位设备管理员交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归档;3 .仪器设备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至少由5名 专家验收,验收单由单位设备管理员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归档。归还经手人不得作为验收人员。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出租(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 坏的,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 照学校批准的理赔金额积极向出租(借)对象索赔。因渎职 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出租(借)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 务统一按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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