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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JT20033劳务专业承包协议甲方(承包人):乙方(劳务分包人):签约时间:2023年05月 日签约地点:息、索赔等额外费用。6 .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 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7 .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 供担保。8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 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其他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2 .本协议书自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后,当天甲方管理人员进 入施工场地后缴纳 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协议生
2、效.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上份,承包方工份,劳务施工方二 份。本页为签署页!承包人:(盖章)劳务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2023年05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 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 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1.1.2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 专业
3、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1.3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承包范 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1.1.4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 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 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7 劳务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 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
4、.8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 总金额。1.1.9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 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 1. 10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 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1.2 语言文字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 标准和规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 包合同约定一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1.5 图纸1.5.1 承
5、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 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2 劳务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 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 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劳务分包人将被认 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劳务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 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 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6 联络1.6.1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6、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 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2 接收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 担。1.6.3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 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劳务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 令等文件,到达劳务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1.7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 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 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7、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未经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8 知识产权1.8.1 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劳务分包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1.8.2 劳务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 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 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 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
8、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 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应协助或 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 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 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 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2.承包人2.1 承包合同的提供当劳务分包人提出申请时,承
9、包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 查阅,但有关承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2.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 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 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通讯接驳点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 务作业现场内;(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 交通条件;(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 路资料;(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
10、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2. 2. 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应注意以下几 项内容:若承包人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承包人仅负责在其整 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 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承包人延长 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承诺专为劳务分包 人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因承包人不能完全满 足劳务分包人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 及费用赔偿。承包人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劳务分包人根据现场布置图对承
11、包人所提供设备的数量及位置有了 充分了解,劳务分包人报价已充分考虑了现场情况,不再以任何形式 或理由要求增加设备设施;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 工作面。若因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施工进度受到 影响,劳务分包人可按本合同第6. 3. 3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 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 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在承包人授权范 围内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3 .劳务分包人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2、 并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 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 事故等责任;(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 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向
13、承 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 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 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指令后7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 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 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 主要劳务作业
14、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 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 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4 免除承包人责任劳务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 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劳 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 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3)由于劳务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如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 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劳务分包人自愿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具体数 额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15、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 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 .劳务作业人员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 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 劳务用工行为。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 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 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
16、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 同价款。劳务分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 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劳务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 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 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监 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 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 征得劳务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 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例,劳务分包 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如需承包
17、人代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缴纳农民工社 会保险)的,承包人仅按照劳务分包单位的要求代为支付农民工的 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务分包单位每月上报代为支付农民 工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委托书,并将农民工工资(或代缴保 险)的明细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承包人仅代付农民工工资(或代缴 保险),但不负责农民工的劳动管理及考勤等工作,农民工与其所 属的劳务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4. 3.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 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 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 动力安
18、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4. 3.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 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 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5. 3.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 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 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 场。6. 3. 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 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19、任。7. 3. 5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劳务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劳 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劳务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5. 1作业安全5.1.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与承包人约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并遵守 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8. 1.2劳务分包人对其所施工区域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 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8.1. 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在发包人、政府等检查时发现安 全隐患、导致处罚或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罚 款并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
20、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职业健康8.2. 1劳动保护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承包人):乙方(劳务分包人):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扩大劳务专业承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4 建筑形式: 商业、住宅1.5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1. 6工程承包范围:建筑面积一期约为:小区一期拟建综合商场一栋,两栋服务于商 业办公的配楼及高标准商务楼一栋,总建筑面积约为:17. 394万平米. (地上建
21、筑面积为:12. 54万平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 85万平米约 为最终以实施工结算际面积为准,工期暂定910天。2、分包范围:劳务承包范围:分包范围:自垫层开始至工程内墙与楼梯抹灰结束,图纸所属(含 签证及变更)、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工程、塔吊、施工电梯、内 外墙抹灰和脚手架及安全文明工地的内容。(不包括电梯工程、消防 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水电暖安装、保温、室内刮白、涂料、 止水钢板、止水螺杆、贴砖、楼梯扶手、所有外墙等)甲方负责土石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 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 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
22、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5 . 2.2生活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 工人的食宿问题,以及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5.3环境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 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 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 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
2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6 .作业期限及进度6.1 劳务作业方案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 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 计划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 约束力,劳务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 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无义务对劳务 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 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
24、段施工计划。 承包人对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劳 务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6.2 开始工作6 . 2. 1劳务作业准备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 人员。7 .2.2劳务作业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 可。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劳务分包人下发开工指令。6.3 作业期限延误6. 3.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 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金。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
25、除 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工程期限拖延超过60天的, 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劳务单位进行施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发生 的费用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全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 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偿。6. 3.2不利作业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 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 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其他不利作业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 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26、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 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 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6. 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 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劳务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 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 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
27、因工期延长 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 人审核结果为准。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劳务分包人未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 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6. 3. 4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只要涉及到向发包人或其他第 三方进行索赔的,劳务分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进行索赔。并且,劳务 分包人应在接到停工指令后自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调配与 投入,自行避免停工损失,即便出现损失的,也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
28、是否一致,劳务分 包人承诺均已在投标中或签合同前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 包人提出任何权益主张或索赔。6.4工作配合6. 4.1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 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 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7. 4.2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 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配合费用已包含或者 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8.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8.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
29、、设备、材料供 应计划。8.1.2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 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8.1.3 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 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负 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7.1. 4劳务分包人必须设专职材料员负责与承包人进行材料业务联系。7.1 . 5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组织好施工现场的材料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装车、卸车、吊装、场内倒运、搬运、堆码、 保管、维修、保养、归还等,并满足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若劳务
30、分包 人的工作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或借故拖延、要求增加费用等,承包 人有权将此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以承包人与第三 人结算为准,直接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以 及提供或租赁周转性材料。7.3 低值易耗材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 以及小型机具。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 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 毁的,
31、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 任。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 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 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 自行承担。8.劳务作业变化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8. 1.1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8. 1.2劳务分包人认可承包人有权调整该劳务分包范围,并同意自行 调节劳动力及料具设备,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经济费用索赔 等。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程量办理结算。1.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
32、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 应图纸和说明。1.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 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 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 相应组价比例认定;(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 业单价。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合
33、同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 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 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 单价。1.4 临时性用工劳务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 零星用工。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 工种工日单价。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劳务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 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劳务分包人未按本 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确 认调整金额,劳务分包人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市场劳务人员工资涨价为由,主
34、张单价调整, 更不得停工,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共同或者 以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有关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 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调整。如劳务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 托第三人施工,并有权解除与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发包人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 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劳 务分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另行增加计取一定数额 的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如承包 人
35、解除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一定百分比承担违约金, 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 .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 在专用条款约定。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1.1.2 计量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 执行:(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 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
36、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 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 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11.2 预付款11.2.1 预付款的支付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11.2.2 预付款的抵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1.3 支付账户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应支付至专用条 款第14条约
37、定的银行账号。11.4 拒绝付款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自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 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劳务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 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劳务 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工人 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义务)的。(2)劳务分包人未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完整、 准确的增值税发票的。(3)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可在专用条款约定。12 .验收与交付12.1 劳务作业质量1. .1.1劳
38、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 的作业规范要求。12. 1. 2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 应当及时完成整改。13. 1.3合同履行期间,若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承包人要求, 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劳务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及时退场并向承包 人赔偿一切损失,相应损失承包人有权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 除。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 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劳务分
39、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12.3.1 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 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12. 3.2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 通知承包人验收。12. 3.3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 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12. 3.4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 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12.4 劳务作业整改
40、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 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 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 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 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5 劳务作业交付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 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 交付承包人。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 具体条件或日期。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13.1 完工
41、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 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 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方工程,乙方负责人工配合清槽。2.1 :钢筋工程:施工图纸内的钢筋翻样、加工、制作、绑扎、安装、连接(机械连 接、丝接、焊接、电渣压力焊、绑扎连接),图纸内的钢筋预留预埋工 作(包括满足图纸、规范要求二次结构施工的预留、预埋件的加工制 作)、楼内平面预留钢筋茬的防护等工作。核定钢筋用量内的配料;协助进场钢筋(半成品、成品)的清点、 进场钢筋及钢筋加工后的分类堆放及贴签标
42、示。构件所需成型钢筋(马凳筋)的制作、运输及绑扎、安装、垫设,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由甲方负责。楼层剩余钢筋的清理、回收和利用,制作现场钢筋废料的入池。图纸要求范围内的各种铁件的制作,各种预埋铁件及铁件的定位、 打孔、清孔、安装;由甲方负责。由于原材料的原因造成试件不合格,其费用由甲方负责。2.2 :木工工程:支撑加固必须按有关于模板支拆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支撑方案由 甲方提供。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上返部位的施工,后浇带的处理、止水钢板的 安装、於施工缝的封堵。模板制作、安装、刷隔离剂、拆模、碎面清理、止水螺栓清除及封 堵、对拉螺栓孔封堵。进场木方,模板分项的班组自检及交接检。钢 筋、模板、方木、
43、顶丝、步步紧、元宝卡、螺栓等木工所属材料进场 卸车及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按甲方要求)。楼层周转模板、方木及 其他所用材料的指定位置内的整齐堆放和倒运;现场码垛破坏后的整 齐复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4)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1.2 2完工结算审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 求的完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 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 结算的依据,劳务分包人对此明确
44、知晓。除此之外,劳务分包人提供 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 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乙方实际履约情 况单方办理结算,乙方无条件认可。1.3 3完工结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支付需同时符合如下全部 条件后25天支付:劳务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交齐合格资料并办理完 毕最终结算;劳务分包人无拖欠工人工资;劳务分包人按照专用条款 第14条约定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14 .增值税条款承包人、劳务
45、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 双方应严格执行。15 .违约15.1 劳务分包人违约15. 1. 1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 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 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6)其他违约情形。15. 1.2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应承担
46、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 限。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劳务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 作内容,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 接从应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劳务分包人或征得劳务 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15.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 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6.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
47、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 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16. 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 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 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 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 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16. 2.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 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6.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3.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 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 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 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