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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篇【通用文档】东莞市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1 其次十一条起草部门提请市*审查的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府法制局统一收文审查。 其次十二条市府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展审查: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协调、连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标准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三条送审稿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市府法制局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有关
2、部门或组织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组织协商的; (二)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 拟由市*公布但文件内容须作较大修改的,市府法制局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其次十四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进行听证会的,市府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进行听证会。 实行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审查专家询问制度,详细操作方法由市府法制局拟定,报市*批准后施行。 其次十五条市府法制局应当仔细讨论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展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按以下规定报送市*: (一)对无原则分歧意见的,报市*审批;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有关单位取得全都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后未能取得全都的,应报请市*有关领导组织协调,协调后取得全都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市*有关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全都的,应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方案,报市*审定。 东莞市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2 其次十六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应当送市府法制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不得公布。 其次十七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府法制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4、)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 (三)行政标准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标准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状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有关意见的接受状况说明; (五)起草行政标准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十八条送审部门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市府法制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市府法制局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其次十九条市府法制局对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原则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
5、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部门送审的行政标准性文件内容简单,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市府法制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部门可以公开公布送审的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 第三十条对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市府法制局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府法制局应当作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部门: (一)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标准
6、性文件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 (二)制定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的根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市府法制局认为不相宜公布的; (三)有关部门对行政标准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其他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三十二条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应当根据市府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展补充修改。 第三十三条送审部门对市府法制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申请复核。 东莞市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3 第三十四条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应当经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送*签发,或*托付常务副*签发。 部门制定的行政标准性文件经市府法制局审查后,由部门主
7、要负责人签署后公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行政标准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公布。未向社会统一公布的行政标准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及其部门行政标准性文件的公布载体为东莞日报。东莞日报登载的行政标准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镇人民*(街道办)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行政标准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条行政标准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开公布后不马上施行将有碍行政标准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标准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标准性文件的*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