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纵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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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材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一章总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白由;七

2、、人民有信救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 法律限制之。第三章参议院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 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

3、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转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 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 分二以上

4、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 决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 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 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 当选。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 不

5、得逮捕。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第209301 页。【解读】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 布实施。约法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的是人民权利,保证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第三章涉及立法权的问题;第四章规定了总统的权力;第五章规定的是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 的权力;第六章保证了司法独立;最后一章为附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各项规定,基本是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制定的,并体现了 代议政治的特征。后来,孙中山还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加入了考试权和监察权, 形成了 “五权宪法”。与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不是总统 制,而是责任内阁制。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参议院权力广泛,国务员则负有 实际的责任,只有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受到了多方限制。这是因为南北和议已经达成,孙中山 等革命党人希望借此防止袁世凯专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一条款保证了中国 民族资产阶级有经营资本主义企业的自由,其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南京临时政府还设立了实 业部,并要求各省成立实业部。此后,社会上兴起了开办工厂、发展实业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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