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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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文化遗产,传承,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中有时简称“非遗”)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持续的珍贵财宝。对传承人的爱护历来是非遗爱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很多逆境,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中有时简称“非遗”)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
2、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持续的珍贵财宝。对传承人的爱护历来是非遗爱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很多逆境,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中简称非遗法)能否根本解决非遗传承人现实逆境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详细非遗项目的系统驾驭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肯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丢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持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
3、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爱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当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行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爱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
4、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觉,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实行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探讨该法规,可以发觉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
5、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详细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赐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干脆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驾驭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干脆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气持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非常必要。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举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举荐,以申请为主。
6、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爱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觉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举荐人。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视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困难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爱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爱护。(二)对非遗传承人的爱护扶持力度不够我国对非遗传承人爱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爱护的广度上,其仅爱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解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
7、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驾驭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爱护措施不够得力。依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须要,实行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供应必要的传承场所;供应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沟通等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
8、该条明显属于随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定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赐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爱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爱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殊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化”的说明,这意味着“教化”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担当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育后继人才;妥当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协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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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文化 遗产 传承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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