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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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 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 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笫二条(适用范围)从事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工 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 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 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 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

2、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 施方式。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 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 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 通一平等准备工作。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根 据自身资源能力和项目需要,依法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项目管理,也可以自行对项目进行管 理。

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 系。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 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 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 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 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工程总承包单 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 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 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 程。第二十六条(鼓励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鼓励具有相10 应

4、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 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 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 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 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 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 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 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

5、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 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 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 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 包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 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 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依法招标。第二十九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总承包 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 包。

6、第三十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 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 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分包不免除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 身责任。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 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

7、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12 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 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 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三十三条(环保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 单位提出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 水水

8、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邻近江河湖库海范围、地质 公园、森林公园、遗址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重大违法违 规开发建设行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上级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认真 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达标排放、统计 监测、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等各环境的责任义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节能环保负责。分 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分包单位 不服从管理导致环境污染违法违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环保责任。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 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9、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 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 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 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第三十六条(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

10、 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 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 任。第三十七条(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 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保。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 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具体应按以下规则对项目工程款 进行支付管理。14(一)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宜采用按 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审查 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支 付。(

11、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且 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履行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 建设单位应付清全部工程款。第三十八条(工程结算审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应当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 合同范围内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的固定总价约定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项目投资管理)投资项目采取工程总承 包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采购、施 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 概算。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总

12、承包单位自 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考 核发证和监督

13、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 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确认相对应的 办理条件:(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自行实施施 工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工程 总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将施工分包的,以工程 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二)按规定分阶段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 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16(三)以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

14、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 件,认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 可证的条件。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 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表格添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 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

15、,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第四十六条(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 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 健康发展。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 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行。第五章附则(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18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 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

16、程总承包活动的监 督管理。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 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社会投资项 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 原则,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或者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的 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第七条(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 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深入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前期条件,在可行 性研究

17、、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 目发包。第八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 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满足工程总承包招标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如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复等);(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招标人必须完全公开项目前期咨询成果(含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进一步明确招标人需求,确 保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四)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省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 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 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

18、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 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 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 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 确要求;(五)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勘察、 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 理评估;(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如BIM技术、装配式建 筑、绿色建筑,招标文件

19、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 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 件;(七)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责 任,主要包括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 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 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 条款等;(八)投标文件格式;(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 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 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 法。第十一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工程项目

20、规模相适应的工程 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二)能够提供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或保 险合同;(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应的组织架构、项 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类似工程业绩;(四)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 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 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五)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 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 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宜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1、包括注册建 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 师等;(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

22、复杂、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 技术方案的,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第十四条(评标办法)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 文件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 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 件范围内。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设计文件、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 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和信用、分包方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 等。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岩土、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

23、施工、经济和设 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 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 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 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 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 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 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 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 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 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

24、中标 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 优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对定标原则予以明确。笫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 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 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工 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 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 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作为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和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工程总承包 合同

25、价款。招标人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招 标的具体安排。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工程总承包合 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第十八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 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 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一)因建设单位原因(如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和招标时基价 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

26、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 化;(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文物、地 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 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 范风险能力。第十九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 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 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

27、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费用项目一般由勘察设计费(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 金额等构成。其中总承包其他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研究试 验费、土地租用及补偿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 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其他专项费用(如财 务赛、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用 等)。未在上述项目组成列出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补充 的项目,可分别列入其他专项费或暂列金额项目中,过程中 涉及到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笫二十一条(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履行项目的 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承包招标核准备案、施工 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也可以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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