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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矿(集团)公司老鹰山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处罚规定老鹰山煤矿二O O七年七月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井巷掘进和维修第一节临时支护安全管理第56条 凡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掘 进3米后现场未准备齐全前探梁及挂钩的,处罚工区区长200元;未按规定使 用前探梁,按空顶作业处罚当班班排长200元/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前探梁 罚工区区长50元/根;前探梁上未用木料接实顶板者,每发现一次,对负责 人罚款50元;前探梁及挂钩当班损坏不汇报工区值班领导的,罚当班班排长 50元/次,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的,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次; 前探梁、挂勾不够组织生产的,罚当班跟班区长
2、100元/次。第59条 架棚巷道开工前必须将合适的防倒器准备到现场,开工前未安 排调剂或加工好合适的防倒器组织施工,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 元;开工前未将合适的防倒器准备到现场组织施工,罚施工单位区长200元, 并停止施工;防倒器当班损坏不汇报工区值班领导的,罚当班班排长50元/ 个,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的,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个;能用 防倒器而不用的少用一个罚当班班排长50元。防倒器必须按措施规定连续使 用(巷道转弯除外),不连续使用或使用坏防倒器被查出不立即进行整改的, 按每个50元进行处罚。第57条 凡作业规程规定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 定打
3、设临时支护点柱的,罚当班班排长50元/根;现场无临时支护材料或数量 不足的,罚区长50元/根;迎头采用点锚作临时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 置锚杆,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次。第57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款200元/次。第58条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换棚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 支护的,罚当班班长50元,支护数量不够,每差一米罚30元,现场无临时支 护材料罚该区区长50元;规定有躲避碉而未施工罚责任人50元/处,造成冒顶事故另追查处理。第72条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罚当班班排长100TIj o第二节永久支护质量管理第60条 架棚巷道搭凉棚(两棚以上空顶超过0.3米
4、)施工罚款100元/ 次。架棚巷道空顶超过0.3米(搭凉棚)、空帮超过0.2米,每棚罚50元,并 从查出之日当班起立即整改,拖延一个小班每棚加罚50元。第61条 巷道施工,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架棚巷道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缺撑木或拉杆,每缺一处罚10元; 帮顶背不结实,一处松动罚10元;迎山角度达不到要求,每架棚罚10元;棚 子跨角超过规定每架罚10元,棚子构件不齐,每架罚10元;梁腿之间无木垫 板每棵罚10元;棚距超规定,每架罚10元。(2)锚喷巷道不按规定布置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按每棵锚 杆10元罚款;角度达不到要求时,按每棵10元罚款;所铺金属网不紧贴顶板, 网间连接达不
5、到要求时,按每块网10元罚款,锚杆托板松动,每棵按10元罚 款并及时安排处理;出现兜网,每平方按50元罚款。(3)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管锚)使用的,一经查实,对责任者罚款 300元/根。第62条 施工锚索未按措施要求将锚固剂手工送到眼底就进行搅拌,发 现一次处罚施工责任人员各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合格。锚索施工超过2天 未用张拉机具紧固托板,处罚工区区长、书记各200元、生产副区长160元。 经检验锚固力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罚工区技术员120元,罚施工责任人50 元/根,并重新紧固。第62条 锚(索)网(喷)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未按规定距离设置观测点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罚
6、技术科科长50元/点、分管副 科长100元/点。技术科至少每头每月必须认真组织一次锚杆(索)拉拔力试 验,缺少一次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第62条 从开门口至工作面迎头的所有支架,每班掘进前必须检查处理 好所有错牙棚子和补齐撑杆,查出错牙一处超规定,罚当班负责人50元,缺 一根撑杆罚10元。梁腿搭接处的垫板必须按规定使用,每缺一块罚当班班排 长10元。第64条U型支架上下卡栏未兜好,每个罚20元;卡缆必须用特制套筒、 加力杆拧紧牢固,力矩搬手加力检查,查出一根螺丝松动罚款20元,用错不同型号卡缆一付罚50元,并重新更换;腿子无垫板,不允许下井使用,否则 每棵罚50元。第65条
7、初喷、复喷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的,一次罚区长100元,并停头 处理,直到喷浆达到要求后方准恢复施工,若强行进尺(修复)每次罚区长 200 元。第67条 顶板破碎时必须及时挂网,该挂网不挂的,超过5 nT的,每平 方米罚20元,挂网也控制不住顶板的必须及时研究制定支护措施控制顶板。第63条 及时修复断梁柱的棚子,有关领导及各业务部门查出后安排的 时间内处理而不处理的,每架罚责任单位区长50元。第76条 放炮崩倒支架后不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逐架恢复棚子者,对违 章作业人员各罚款200元/次。第三节安全措施管理第68条.上、下山掘进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躲避帽,应设躲 避帽而没有设的一律不批,不按设计施
8、工躲避帽必须停止掘进,直到躲避丽施 工完后才能正常掘进,强行进尺每班罚区长200元。第69条.上山掘修采用自滑出货,必须安设挡板把行人和排货分开,确 保行人安全。凡设置挡板高度、强度及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达到要求。.第70条 扒装机的使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处罚。(1)、不使用专用操作把或无挡绳杆,罚扒装机司机50元/次;(2)、各部件缺少连接螺丝;罚当班维护员20元/颗;、卸料槽无支柱,上下山坡度达到5以上无防跑装置(不齐或不 起作用),罚跟班区长200元。(4)、主副钢丝绳磨损超限或打结超过2个,罚机电副区长100元;(
9、5)、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生产副区长100元;、扒斗运行区间有人停留或工作的;对信号工和扒装机司机各罚款 50元。(7)、导向轮拴在锚杆上使用,罚施工责任人50元。第71条 独头巷道修复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 时施工,查出一次,罚当班跟班区长100元,违章班排长100元。第73条 斜巷修复上下段同时作业时,没有采取挡阡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罚当班跟班区长和生产副区长各100元。第74条开、透窝巷道不按措施要求加固支护的,罚工区管理干部100 元,因此而导致冒、漏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75条 两巷对掘不按规定距离停止一头掘进的,罚工区值班干部200 元,经追
10、查分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及领导罚款50-200元。第76条 掘进迎头或后路积讦超过巷道断面1/2不处理的,每次罚班排 长50元,并责令停头出货;强行掘进的,罚班排长200元/次。.第78条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前方及附近有人员,每发现一 次处罚责任者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第79条 不按措施要求备足支护材料的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区长200元, 因此而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由安监处严肃追究责任,从重处罚。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四章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第一节火工品管理第81条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罚放炮员50元/次;药库发放员发放炸药 雷管给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
11、员的,每次罚款50元。第82条 存放有炸药、雷管的专用箱未上锁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责任人50 元/次;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次,乱扔乱丢火工品,按炸药10元/ 节、雷管100元/发对放炮员进行罚款。第83条 从井下私自携带火工品出井者,一经查实,交矿保卫科处理。第86条 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无专人押送者,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丢失的,加 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将责任人交公安部门处理;经公安 部门批准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时,无专门措施罚责任者1000元/次,不按措施落实的,罚 责任者500元
12、/次。第二节放炮安全管理第84条 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者,均进行处罚:(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的,罚瓦检员10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责任者500 元/次;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警戒区域内人员未撒到指定地点、警戒不到位、不挂 警戒旗就响炮的,罚责任人200元。放炮致人伤亡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2)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罚装药工20元/孔。(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100元。(4)放炮母线接头不用接线盒连接的,罚责任人20元/个;母线与雷管脚线、雷管脚 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或包扎不好的,罚放炮员10元/处;母线有明接头 罚放炮员50元/个。(5)使用非放
13、炮器放炮、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的,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 合同。(6)毫秒雷管跳段使用或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20元/次。(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放炮员20元/次;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 匙的,罚责任者50元;用非放炮器钥匙放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8)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20nl以外的,罚班组长、放炮员 各50元。(9)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装药人员各50元/人。(10)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短路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 以及瓦斯检查员及现场安检员末监督、末制止的,罚200元/次/人。(11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装药的,罚装药者50元/次。(12)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 火工品交回药库后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50元/次。(13)采掘工作面乱扔乱放及丢失炸药,按一包处罚50元,雷管一发按50元处罚, 故意隐藏加倍处罚,违反火工品领用、退核销制度,一次罚责任人50元。(14)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未待足30分钟就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 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初次起爆或补爆时不执行“一炮三检查”和有关 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次,情节严重解除合同。(15)无封泥罚责任人50元/孔;封泥不足或
15、不实的罚责任人20元/孔;瓦检员、安 检员在现场不制止的,各罚100元。因其原因直接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16)未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放炮的罚责任人100元/次;安 检员、瓦检员不制止、不汇报各罚100元。因其原因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17)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砰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进行装药、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安检员、瓦检员不制止、不汇报各罚100元/次。(18)煤层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工作面往外30m内巷道中未洒水降尘罚现场负责人50 元/次,安检员、瓦检员在现场不制止的,各罚50元。(19)放炮后,未将母线端头扭接
16、形成短路的,罚放炮员50元/次。(20)放炮线未按规定进行吊挂的,罚放炮员5元/米。(22)非放炮员进行放炮线连接和通电工作的,罚操作者100元。因其原因造成事故 的,解除劳动合同。(23)防突头放炮后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未到规定时间就通知撤去警戒,对 有责任的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罚200元。第85条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20元,罚擅自处理者50元。(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3)在瞎炮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解除劳动合同。(4)用压风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
17、罚责任者100元/次。(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直线巷道有瞎炮的地点附近30m内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 或围观的,罚20元/人。(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H O第86条 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一名工区认可的管理人员(安全员)负责监督放炮工 作,警戒必须到位,并必须设专人警戒,违反该条罚责任者100元。第五章“一通三防”第49条 工作面上出口支架摩擦、挤压瓦斯管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现 场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因回收支架、打柱、抬运重物等损坏瓦 斯管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时,按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5
18、2条 工作面溜头无喷雾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次;溜头喷雾在出煤时未打开的, 罚溜子司机50元/次。喷雾无水或喷嘴坏的,罚责任人20元/次。(4)不开水幕或责任范围内不洒水冲尘进行放炮的罚责任人50元/次,安检员、瓦 检员监督不力的分别罚款50元/次。第66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严禁打干眼,查出一次罚责任者50元。扒装机作业时损坏风筒、探头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汇报矿调度及通风工区), 对耙装机司机罚50元,损坏后不停止作业,也不汇报矿调度及通风工区的,按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77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考查孔必须留有超前距,凡超掘罚责任者200元/次, 责任单位按重
19、大事故另行追查处理。第88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 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立即通知现场撤人、停电、设岗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工区值班室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区长、主管技术员。矿调度室值班领导和通风区长、主 管技术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瓦检员不按规定通知班排长及现场施工负责人停 止作业和撤人、停电、设岗、不汇报矿调室,对瓦检员解除劳动合同。现场施工负责人接 到通知不执行停止作业或撤人、停电、设岗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第89条 采掘工作面和独头修复的工作面必须三班安排专职瓦检员,无专职瓦检员而 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罚100元/次。干部违章
20、指挥冒险蛮干的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 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任何人不得安排无证瓦检员上岗, 违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1条 破坏通风设施者,如推车撞坏风门、划割风筒和隔爆水袋、损坏瓦斯探头或 监测线、破坏瓦斯管路等,故意的按89号文执行。非故意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一1000 元的罚款。第92条 严禁现场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用或不按规定移动探头位置,违者解 除合同;不按规定移动探头者,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第93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凡出现瓦斯超限仍安排工人作业的责任人,在瓦斯超限 或不听指挥撤离危险区域仍作业者,无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94条
21、放炮、排放瓦斯或瓦斯超限等安排站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位置,不得脱离岗 位、不得让任何人进入警戒区域,否则对站岗者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强行 安排人员进行警戒区域的解除劳动合同。第95条 瓦斯监测室值班人员必须交接班,监测系统的声音报警必须随时开启,出现 异常情况(各种参数超标、系统失灵)等必须按程序进行汇报(汇报程序按公司规定执行), 凡脱岗或不及时汇报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96条 主扇司机、抽放泵司机严禁脱岗、在岗睡觉,违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7条 主扇、抽放泵停运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违者给予200元1000元的罚款。第98条 井下警戒区域任何人不得故意进入,违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9条
22、预测预报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罚通风工区区 长、书记各200元。第100条 井下施工抽放钻孔、防突钻孔严禁虚报进尺,虚报者一律给予500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101条 通风工区值班人员、调度室值班人员得知瓦斯超限不及时按程序汇报,给 予100元的罚款。第102条 井下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若出现撤人、停电、警戒未落实就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采用“一风吹”的,对现场指挥组长及责任人无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 劳动合同。第103条 有计划停运主扇、抽放泵必须预先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没有得到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运主扇和抽放泵的,罚200元。造成事
23、故的按事故追查责任 处理。第104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不准安排作业,否则给予当班队长100元/次 的罚款。第105条 未按措施停电、撤人、设警戒便指挥下令进行密闭启封、主扇停运、抽放 泵停运、瓦斯管处理、防突掘进头放炮等作业的,明知而违反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未按 程序操作的罚200元。第106条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07条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罚责任人50元。2、因自身工作不当系统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属通风工区责任的,罚 通风区长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
24、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 风系统施工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技术负责人200元/次。4、采掘作业规程中无通风设计的,对编制和审批人员均给予30元/人-次罚款。5、巷道贯通前,无调风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区长和技术负责人各100元,贯通后不及 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区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6、局扇吸循环风的,由矿安监科组织分析,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瓦检员未 发现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罚瓦检员100元。7、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20元/米;测风站前后 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米。8、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
25、,罚责任者100元。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米。1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者,罚责任者10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 对责任者罚200元,系统停电除外。11、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0元/天。第108条风门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处罚:1、查出井下风门一组无闭锁,罚通风工区100元,并在8小时补上。2、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逆风装置,罚通风工区200元,风门损坏不维护,一道 风门罚50元,由通风落实到责任者,并在8小时内修补好。3、风门之间或风门前后5m范围堆放杂物和停放矿车,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4、对拆卸风门
26、闭锁将一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的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5、对长时间(半小时以上)打开一道风门罚责任者100元。6、故意推车撞坏风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用车撞坏风门的,罚责任者200元/ 人。7、重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进行监控,未按规定安设罚责任者50元,并在8 小时补上,拖延一天罚款50元。第109条密闭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处罚:1、在密闭5m范围存放任何杂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2、对损坏密闭、栅栏、风嶂、风门、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情节严 重按上级规定处理。3、密闭墙无栅栏、警标、说明牌,每项罚通风工区30元,墙前瓦斯积聚,浓度超限 达1.3
27、%以上罚通风工区100元,并立即处理。第110条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处罚:1、局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并立即 进行处理,达到规定要求。2、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通风工区主管、技术负 责人各50元。3、局部通风巷道必须安设功率相同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违者罚责任者100元。4、在局扇吸风口 5nl范围内堆放设备杂物,罚责任者100元。3、风袋位置、吊挂、出口距离等不符合要求时对责任者罚款50元,掘进修复巷道有 风袋通过的未采取保护措施,一次罚50元,造成损坏的一节风袋罚款300元;独头巷道修 复和回收等特殊情况需要
28、在出风口前方设置栅栏未设置栅栏罚通风工区100元,并在8小 时内补设到位。4、两闭锁出现问题,必须分析追查,并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直到解除劳动合同。5、风筒拐弯处严禁拐死弯,必须安设铁弯筒,发现一处未安,罚通风工区责任者100 元(掘进工作面转向20米除外)。6、风筒发生破口(长度100毫米以上)漏风,10元/个,八小时内未处理好时,罚责 任者10元/个。7、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款300元,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解除劳动合 同,运送物料时损坏风带的,罚责任者100元/次。8、局扇喝循环风,不及时采取措施;一台局扇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掘进头;使用3 台或3台以上局扇供一个头的,对
29、通风工区区长和党支部书记各罚款200元。9、局扇风筒经过风门或风墙时,未使用铁质短节风筒过渡,防突掘进工作面无可靠的防逆流装置的,对通风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200元。第111条 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处罚:1、长度大于6m的盲巷的封闭前未派瓦检员盯岗,未设置栅栏的,罚通风工区100 元,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否则每超一天加罚通风工区200元。2、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超过 规定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发放不合格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对责任者罚款20 元/台。6、查出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瓦检员上岗,罚通风工区主管区长200元,瓦检员脱岗、
30、 假检、漏检、睡岗和现场未交接班,一律开除工作籍。3、瓦斯日报表、防突危险性预测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 10元/次。4、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工区责任 者200元/次。5、瓦斯抽放系统漏气或管内存水接到通知后不及时安排处理的罚责任者50元/处。6、巷道贯通无贯通调风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技术区长100元。7、巷道贯通未及时按规定下达贯透通知书罚生产技术科主管科长50元、分管地测副 科长100元。8、出现停风、瓦斯超限瓦检员未及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罚款100元;矿 调度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汇报相关领导或在半小时内不组织处理,
31、罚款100元。9、停电停风后瓦检员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罚50元,不汇报的罚100元,造成后果 的负相应责任。第112条采煤工作面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1、采煤面上隅角支架回撤滞后的,出现一次,罚施工单位责任人50元,安全员、瓦 检员监督不到位各50元。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煤壁以里支架措施规定超前替棚,不替棚的一次罚工区100元, 瓦检员、安检员监督不力一次罚50元。3、摘卡和损坏采面上隅角风嶂的,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113条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者30元/处。2、煤尘堆积超过规定不及时冲洗,查出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2、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次。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或甩 出防尘三通者,每少一个罚责任者30元。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50元。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0元/次。第一章总 则3页总贝(I第一节劳动纪律管理第二节技术管理第三节隐患整改落实第四节资格征管理第二章采 煤5页第一节顶板安全管理第二节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第三节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 掘进和巷修8页第一节临时支护安全管理第二节永久支护质量管理第三节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四章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11页第一节火工品管理第
33、二节放炮安全管理第五章“一通三防”安全管理13页第一节通风管理第二节瓦斯治理第三节防突管理第四节防尘管理第五节防灭火管理6、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水管、三通阀门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罚 责任单位50元。7、采面两道水管安设不到位或未安设变头罚通风工区100元,胶管长度不够罚施工单 位100元。8、掘进工作面水管不能满足迎头洒水及后路降尘时,罚责任单位100元,采掘工作面 放炮及出煤(肝)过程未洒水降尘,造成粉尘飞扬、堆积的罚责任者200元,同一责任者 出现第二次开除工作籍处理。9、井下各类管线、设备、设施、巷道帮顶出来粉尘厚度达到2毫米以上时,一处罚责 任单位100元。10、未经通
34、风工区允许摘卡1寸和2寸风水管的单位一次罚200元,并对所造成的后 果负相应的责任,11、运输转载点未安装喷头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装净化水幕,造成粉尘飞扬的, 一次罚责任者50元。12、不按规定使用净化水幕,造成粉尘飞扬的,一次罚责任者50元。第114条压风自救及隔爆设施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1、不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罚通风工区责任人200元/处。维护不及时一个接头 罚20元。2、发现拆卸压风自救管路及设施的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并令其恢复完善。3、负责看管压风自救系统的单位丢失、损坏自救袋或闸阀的,每个设施按100元处罚 责任者,另加罚其单位区长50元。4、隔爆水袋的安设位
35、置、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责任者100元。5、损坏隔爆水袋的一个罚50元,追查不出责任者时,对看管单位每个罚款50元,并 由通风立即更换。6、各压风自救安装点使用的压风自救无风,罚责任人50元/次。7、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未携带者罚50元。第115条 瓦斯抽放管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瓦斯管路的铺设影响行人推车时处罚通风工区100元,并立即整改。抽放记录少一 次罚责任者50元。2、瓦斯泵房出现停电事故必须组织追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等,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3、查出一次瓦斯管漏气、积水罚通风工区50元。第116条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采
36、面结束后,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面停采后一个月内封闭采空区的,罚责任者 200 元。2、密闭周边不见硬帮硬底或掏槽深度不够的,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 10元/人。造成反工的,加倍处罚。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杂物堆积或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20元/天。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擅自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按损失价值的壹至两倍 赔偿。6、把带电电缆封闭在密闭里面的,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把不带电电缆封闭在密闭里 面的,责任单位按电缆价进行赔偿。7、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或不施工电缆管线孔 的,罚责任者50元。8、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
37、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违反安全规定施工者,罚责任人50元。9、石门揭煤时,防突设施不齐全,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1。、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观察管或留泄水孔的,罚责任者50元。11、对通风设施缺少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区技术负责人30元。12、密闭漏风、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的罚30元/处-次,局部瓦斯超限,瓦斯巡检员未 查出的罚50元/处-次。第117条安全监控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处罚:1、安全监测装置供电电源能设在进风巷内而不设的,一次罚通风100元,并限期整改。2、安全监测井下分站传感器维护不及时,造成失灵一台次罚通风20元。3、监测显示屏上的各种信
38、息有安全危险信息时,有终端显示的各值班室人员必须及时 调问原因及时处理,值班人员不得用监测设备打字玩游戏,出现一次罚200元。4、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监测点基本情况,出现报警和危及安全的信息时, 必须向有关领导和通风值班室汇报并作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元。5、突然停电后和有计划停电前,必须切断终端显示屏电源,供电正常后方可恢复送, 否则出现一次违反操作要求的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第118条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处罚: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碉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 罚管理单位责任人20元/处;损坏或丢失者,按原价赔偿。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
39、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火源,其内不得有取暖器俱,否则 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工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 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7、通风工区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和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否则罚通风技术负责人30y l o8、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
40、时,对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9、分层开采的采面,每推一档,必须向采空区全面洒注一次水浆,少注一次罚工区200 元,罚当班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各100元。10、采面回采结束或其它原因留有煤柱区段、高冒区,通风工区必须灌注阻化剂,否 则一处未注罚通风区长200元。11、采面回采结束后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封闭与该面联通的所有巷道,并按防火墙的要 求进行施工,否则罚通风工区责任者200元。12、发现井下有高温点并证实达到30度以上,罚通风工区200元,发现明火点罚通风 工区10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灭火。13、井下皮带大巷,响室等要害场所消防器材少配一项罚100元,一项配置不够数罚 50元。第119条
41、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1、井下的主要岔道口没有设置路标,没有写明地点,罚责任者20元/处。2、涂抹路标或故意破坏牌板者,罚责任者20元。第120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1、不按规定时间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者。2、不按时提供一通三防有关资料的责任人。3、不按规定喷阻化剂的责任人。4、未按规定对采空区或火区取样化验的责任人。5、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监测装置进行调试的责任人。第121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责任处罚, 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1、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挡风墙)、栅栏等遭到破坏而查不到破坏者
42、时,处以100元罚款。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货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 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3、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不及时处理的,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 一次,罚款100元。4、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管线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5撕风带粘合条每节罚100元;解吊挂风带大线,按10元/m计罚。6、探头线每丢失1米按10元计罚,探头线被无意砸断,每处罚款100元。7、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赔偿,阀门每损坏一个不汇报处理罚款50元, 丢失一组喷雾罚款5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10元。8、在有瓦斯管的巷道内
43、作业时,不制定瓦斯管安全保护措施的,罚施工单位50元; 有措施不落实的,罚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100元;损坏瓦斯管的,施工人员平均分配按损 坏的两倍价进行赔偿;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另行追查处理。9、对查出的矿井通风系统隐患不及时处理,罚责任单位管理人员100元。对造成回风 断面小于巷道设计断面1/3的责任单位一次处罚100元。10、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预测预报不及时,罚通风工区100元,造成违反防突措施规 定施工的追究责任者并处以200元罚款。11、修复巷道时,必须保护管路,发现不按措施保护的,一次罚50元,造成损坏的罚 100兀。并对造成的后果自负。12、提升、推车及其它施工损坏各类管线、隔爆水袋
44、罚责任者100元,并承担相应责 任。13、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个人,交回不及时罚款50元,私自拆卸罚款200元,丢 失或严重损坏照价赔偿,规定必须带便携式的人员未带下井者,一律开除矿籍式或解除劳 动合同。1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 井规定,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井下烧焊火种除外)一律开除工作籍,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每 次罚100元。第六章、机电管理第80条 掘进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无压柱,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 10元。架设不牢固按5元/根对司机、班长、跟班干部分别进行处罚。第122条 出现一次“三大保护”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查出
45、失爆电气设备每 台罚责任单位200元,违章送电一次罚200元,并对造成的事故负责。第123条 设备的运转部位无护罩或护栏的,每台次罚责任单位50元。第124条采掘工作面电煤钻综合保护不完好,没有试验记录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 元,甩掉保护不用的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25条.变电工不按规定试验漏电继电器或无记录一次罚款50元,漏电继电器不完 好或甩掉不用的,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人为甩掉不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第126条采掘工作面的风电闭锁必须按规定时间试验,并在矿调度作好记录,违者 罚责任人50元。各单位的综保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试验,违者罚款50元。第127条 “两闭锁”失灵,查
46、出一次罚款200元,该安闭锁而不安的罚责任单位200 元;人为甩掉不用,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第128条 生产单位更换电器设备和电缆后,必须在16小时内通知机运洗选科到现场 进行验收,违者罚责任单位主管200元。第129条 无措施改供电系统,罚施工单位技术主管200元;直接施工责任人处罚100 元;供电系统图与现场不符罚技术员100元。第130条 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和验放电工作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者100元。井下 严禁带电搬迁和检修电器设备,违者按集团公司发89号文件严格执行。第131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穿戴高压绝缘防护器具者,罚50元。第132条 检修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47、的,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第133条 开关打木楔、铜丝、铁丝钩保险,按失爆查出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第134条查出各类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与其它管路绞在一起或落地等,按每米5 元处罚责任单位;通讯、信号、照明等五小电缆接头不用接线盒每处处罚50元。第135条不按规定接线,随意搭火,乱拉乱扯,罚责任者100元。第136条井下电焊、气焊作业时,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的,每次罚施工单位 500元,监督把关不严的罚管理部门100元。第137条 每查出一盏不合格矿灯下井罚机电一区50元,井下拆卸矿灯者开除工作籍 或解除劳动合同。第138条 造成无计划停电排放瓦斯的责任单位每头一次罚款800元;未造成排放瓦 斯的无计划停电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39条 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罚当事人50元,脱岗、睡岗一次罚100元,并到安 全科停班学习,达到开除条件的开除工作籍。各机运及相关工作出现误操作,发生一般事 故罚责任者100元,并对单位管理干部罚款200元,发生重特大事,按上级处罚决定执行。第140条 特殊工种无合格证上岗,罚当事人50元,罚所在单位负责人100元。第141条 地面重要场所的生产供电与非生产用电混用者,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100 元。并对造成的事故负责。第142条主扇房、瓦斯泵房、变电所等要害场所的备用设备、设施必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