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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约 (工矿生产产品2)工矿生产产品购销合约订立合约双方:购货机构:以下简称合约甲方单位;供货机构:以下简称合约乙方单位。为了增强合约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 自的经济目的,经合约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约,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生产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 .生产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生产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 .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相关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合约甲方单位的违约责任1 .合约甲方单位中途退货,应向合约乙方单位偿付退货部分相关货物款项_% (通用生产产品的幅度为1 - 5 %,专用生产产品的幅度
2、为1 5 3 0 %)的违约 金。2 .合约甲方单位未按合约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 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货款支付的规定,按顺 延交货部分相关货物款项计算,向合约乙方单位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 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合约甲方单位自提生产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约规定的日期提贷的, 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货款支付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相关货物款项总值 计算,向合约乙方单位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合约乙方单位实际支付的代 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合约甲方单位逾期货款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货款支付的 规定向合
3、约乙方单位偿付逾期货款支付的违约金。5 .合约甲方单位违反合约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 服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罚款。6 .合约甲方单位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合约乙方单位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合约乙方单位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合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它按本合约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 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
4、期货款支付处理。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相关货物或扣付相关货物款项来充抵。本合约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控机关设立的经济合约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合约生效,合约执行期内,合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合约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 定,补充规定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本合约正本一式二份,合约双方各执一份; 合约副本一式一份,分送合约双方的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 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机构各留存一份。购货机构(合约甲方单位):(公章)代
5、表人:(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 章)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帐号:联系方法方式:供货机构(合约甲方单位):(公章)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 章)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帐号:联系方法方式:年月一日订(1)按国家标准执行;(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事业机构标准执行;(4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 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相关要求的,按合约双方在合约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相关要求执行。(在合约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生产产品,合 约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相关要求;
6、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 陷的生产产品,除产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另有规定外,合约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 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生产产品,合约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 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 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机构、计量方法1 ,生产产品的数量: O2 . 计量机构、计量方法: o(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无规定的,由合约双方商定。对机电设 务,必要时应当在合约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生产产品、易损耗
7、 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生产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 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 .生产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 算方法:第三条 生产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O(生产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无技术规定的,由合约双方商定。生产产 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合约甲方单位供应的以外,应由合约乙方单位负责任供 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 执行;有关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无规定的,由合约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 约附
8、件。生产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合约甲方单位另外收 取。如果合约甲方单位有特殊相关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约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 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合约甲方单位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生产产品价格。)第四条 生产产品的交货机构、交货方法、运输服务方法方式、到货地点(包 括专用线、码头)1 .生产产品的交货机构 O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 )合约乙方单位送货(国家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 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2)合约乙方单位代运(合约乙方单位代办运输服务,应充分考虑合约甲方 单位的相关要求,商定合理
9、的运输服务路线和运输服务工具);(3)合约甲方单位自提自运。3 .运输服务方法方式。4 .到货地点和接货机构(或接货人)(合约甲方单位如相关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约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合约乙方单位,以便合约乙方单位编月度要车(船) 计划;必须由合约甲方单位派人押送的,应在合约中明确规定;合约双方对生产产 品的运输服务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服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交换手续,作 出记录,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明确甲、合约乙方单位和运输服务 机构部门或科室的责任。)第五条 生产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生产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合约甲方单位发运生产产品
10、时承 运机构部门或科室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约规定合 约甲方单位自提生产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合约乙方单位按合约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 为准。合约乙方单位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合约甲方单位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 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约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生产产品的价格与相关货物款项的结算1.生产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定价执行;(2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生产产品,按物价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批 准价执行;(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产品,或因对生产产品有特殊技术相关要求需要 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合约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国家定
11、价的,在合约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货款支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 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合约双方另行结算,不在 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约规定的价格执行。)2 .生产产品相关货物款项的结算:生产产品的相关货物款项、实际支付的运 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法方式结算的,合约中应注明验单货款支付或验货货款支付。 验货货款支付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服务机构部
12、门或科室向收货机构发出 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约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 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质量验收方法(合约应明确规定:1 .质量验收时间;2 .质量验收手段;3 .质量验收标 准;4 .由谁负责任质量验收和试验;5 .在质量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 管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对生产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合约甲方单位在质量验收中,如果发现生产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 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合约乙方单位提出书面异 议;在托收承付期内,合约甲方单位有权拒付不符合约规定部分的相关货物款项。2 .如
13、合约甲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生产产品符合合 约规定。3 .合约甲方单位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生产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 提出异议。4 .合约乙方单位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 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任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合约甲方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处 理意见。(合约甲方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约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 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 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 出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
14、九条合约乙方单位的违约责任1 .合约乙方单位不能交货的,应向合约甲方单位偿付不能交货部分相关货物 款项的_% (通用生产产品的幅度为1 一5 %,专用生产产品的幅度为1 0 3 0 %)的违约金。2 .合约乙方单位所交生产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规定 的,如果合约甲方单位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合约甲方单位不能利用的, 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合约乙方单位负责任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 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合约乙方单位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 处理。3 .合约乙方单位因生产产品包装不符合约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合 约乙方单位应负责任返修或重新包装
15、,并承担支付的费用。合约甲方单位不相关要 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相关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合约甲方单位该不合格包装 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相关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合约乙方单位应当负责任赔偿。4 .合约乙方单位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货款支付的规定, 按逾期交货部分相关货物款项计算,向合约甲方单位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合约甲方单位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 .合约乙方单位提前交货的生产产品、多交的生产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质量不符合约规定的生产产品,合约甲方单位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合约甲方单位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
16、当由合约乙方单位承 担。6 .生产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合约乙方单位除应负责任运交合约规 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合约甲方单位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 期交货的违约金。合约乙方单位未经合约甲方单位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服务路线 和运输服务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 .合约乙方单位提前交货的,合约甲方单位接货后,仍可按合约规定的交货 时间货款支付;合约规定自提的,合约甲方单位可拒绝提货。合约乙方单位逾期交 货的,合约乙方单位应在发货前与合约甲方单位协商,合约甲方单位仍需要的,合 约乙方单位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合约甲方单位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 到合约乙方单位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合约乙方单位,办理解除合约手续,逾期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