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管理制度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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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公 文办理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内容包括来文接收以及对外行文的拟 制、签发及印制流程。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 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二章公文类别及文种第四条 公司常用公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行政公文。以为发文单位,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加盖公司印章。(二)党的公文。以公司党委的组织机构的名义发文,主要 包括党委公文、纪委公文等。党委公文。以公司党

2、委为发文单位,由党委负责人签发,加 盖党委印章。纪委公文。以公司纪委为发文单位,由纪委负责人签发,加 盖纪委印章。(三)工会公文。以公司工会组织的名义发文,由工会负责 人签发,加盖工会印章。事件或突发情况,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第二十三条已通过董事会、党委会的事项,无需再另行发 文。第二十四条向上级机关发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 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及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第二十五条 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 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 位。第二十六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的重要行文,须同时抄送双 方的上级单位。第二十七条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

3、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 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第二十八条相应级别不同单位必要时可就相关事项联合发 文。除综合部外,公司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 文。第二十九条 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除综合部以外的部门发 文。第七章公文办理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三十一条报送总部的公文,须经综合部统一处理。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 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

4、公司受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 要求;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 签;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 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收到的公文,应当由综合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 见,经公文运转岗审核后报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示后交相关部门 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 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 结,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 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 部门办理的

5、,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综合部门另行分办,不得借 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文件及材料的完成时效,要认真登记,作 为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绩效考核内容。(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 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避 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六)催办。文秘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 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 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 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三十二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在正式印制前, 综合部应当对审批、签发、校

6、对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统一, 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复核。(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 编排发文字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 围和印制份数等。(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由拟稿单位和综合部对公 文的文字、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 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文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 通过密码电报、加密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进行传输,并履行签字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按照档案法律

7、法规以及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 当归档的公文。第三十五条已经签发的公文,印发前拟稿人应对公文的审 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核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 当报原部门签批人复审。修改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之内。第三十六条 签发后的公文,由综合部进行公文的排版及印 制,对公文的文号,印制份数及发放范围进行检查核对。加盖公 章后由拟稿部门负责签发文件的发放工作。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七条各下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 管理严格规范安全,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八条公文由总部综合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设立保密机构,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配备必

8、要的安 全保密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第三十九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 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磁 带、录音设备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 者解除的,由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四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 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 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 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 等效力。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

9、级机关或 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 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四十二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四十三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 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销毁。第四十四条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 密公文。第四十五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 合并管理;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 案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 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10、清退。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 体办法另行制定,办法实施前电子公文处理规则及要求依照本办 法。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四)专(临)设机构发文。以公司各类常(临)设机构的 名义发文,由机构负责人签发。第五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 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 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 事

11、项。(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扰行和有关单 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印发公文。(A)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 告知重要情况。(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 上级单位的询问或交办事项、上报有关材料等。(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公司常用公文形式包括:(一)文件式公文。(二)信函式公文。

12、 于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三)便函式公文。号。适用于重要公文以及普发性公文。适用于一般性且非普发性公文,主要用 或两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使用。适用于临时性事务行文,用印但不编文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要素一般由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第八条 公文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一)份号。公文印刷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 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38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机密”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三)

1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 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 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联合上报的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 顺序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第九条 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一

14、)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 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文 种,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联合行 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 “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 重新确定标题。(二)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 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移至版记中。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除 普发性公文外,一般按照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 列。省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次序排列,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

15、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省 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次序排列,系统内各类单位按照地方水行 政主管部门排列。(三)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 必须显示正文。(四)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 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附件顺序号 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过长需要回 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被印发或者转发的公 文,不属于附件。(五)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 机关行文时,可以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16、。使用联合行文时,发文机 关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的顺序一致。(六)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 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 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七)印章。公文除纪要、电报外,都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 章。电报加盖发文机关发电专用章。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 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行文时,所 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A)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加圆括号标注。(九)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如 有附件,应当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用黑

17、体3号字标注“附 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黑体3号字标 注“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x”字样。附件顺序号和附件 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一般应与主件合订发送, 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正文的发文字 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顺序号,与主件一同发送。第十条 版记包括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 发日期、识别条码等内容。(一)信息公开选项。公文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如需 标注信息公开选项,应在“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 开”选取其中一项。(二)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 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

18、者同类型机关统 称。抄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时,排列顺序同主送机关。(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四)识别条码。公文识别条码印制在印制版记右下侧,右 空1字,中心线与页码一字线平行。第十一条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第十二条 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 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 可以用“一、” “(一)” 1.” “”标注,一般第一层 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第

19、十四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 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公文拟制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六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 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决策部署,符合水利厅工作的要求, 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 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重大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 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理由充分,依据准确,观点鲜 明,结构严谨,表述完整,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四)公文涉及多个部门

20、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 主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的,起草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及时报分管副总 协调解决。(五)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六)以水利厅的名义发文,应当起草代拟稿。拟请上级机 关批转的文件,要同时报送代拟写的批复文稿。(七)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说明材料应附 在文稿之后。(A)拟制紧急公文,主办处室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办理。第十七条凡以水投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有关领导签发之 前,应当由综合部门或文秘岗位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公文,不 得直接送呈审签。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1、。(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省 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决策部署,符合水利厅工作的要求,符合厅 领导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 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 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密级、紧急程度、 印发传达范围等是否恰当;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 用法是否规范;拟文文稿和发文稿纸的版面是否整洁、美观。(五)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公司法务岗审核备案。(六)其他方面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相关

22、要求。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 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 进一步协商或者修改后重新报送。第十九条经审签的文稿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 更改的,应报部门审签人同意。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条综合部负责公文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对公文 工作的具体要求;(二)负责对总部、各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督促检查;(三)负责公司公文制发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公司发文的核稿及收文的处理工作。第六章行文规则第二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具备可操作性及 针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 项,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凡上级机关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 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将原文翻印下发,原则上不再行文转 发;凡能够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口头、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请示、报告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行文;凡发布系统内周 知的一般性事项,应当通过水投门户网站,一律不以文件形式; 凡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第二十二条根据隶属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如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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