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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维护 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 作,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民法典、国务 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 规(20211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以及新 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项目进行接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2、市(州)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本市(州)物业服务 人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人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 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新聘物业服务人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 业项目的,自进驻之日起,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 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州) 物业管理品牌(优秀)项目评选
3、资格。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告市(州)政府采购中心、市(州)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交接纠纷,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违 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撤出物业区域、强行接管的,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 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
4、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 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 问题,社区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建设、公安、城管、应急管理、司法环保、市场 监督、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 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 新能源等相关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 供服务
5、,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时 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人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 服务人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 人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专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 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在法定质保期限内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 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提供保证。第十条 物业
6、服务人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协助 有关单位解决物业项目的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履行退出程 序和相应义务,保障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连续性。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从 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企业与业主的公平利益出发, 保障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 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严格执行,充分体现业主的集体 意志。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人和专营服务单位督促业主交 清物业相关费用,积极主动协调。第三章退出程序第十二条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新聘物业服务人进驻物业项 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
7、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 资料和项目公共财物并办理承接查验等相关移交手续后,及时退 出物业项目,由业主、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接管物业项目。业主、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业主大会应 当在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 新聘物业服务人办理移交手续并开展承接查验,明确责权利,新 聘物业服务人方可进驻物业项目。原物业服务人未及时退出物业项目的,业主、业主大会、新 聘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部门调解或者司 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项 目:(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经整改后未达到合同 约定标
8、准的,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 务人,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三)物业服务人因正当原因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 满不再续约的;(四)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进入信 用黑名单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五)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时,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一)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
9、施设备等物品;(二)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 会利用公共收益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 资料;(四)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已代 收的专营服务费用、预收的物业相关费用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 物;(五)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经费结存和财务 资料的复印件;(六)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档案资料;(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 人,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业主委员会 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乡、
10、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 告知原物业服务人。(二)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签署物业服务合 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并与原物业服 务人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应当书面告知 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以及供水、供 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等相关专营服务单位。(三)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就退出物业项目的 交接事宜协商一致的,业主、业主委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或新聘物业服务人与原物业服务人办理移交手续。(四)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做好移交工作,
11、 并制作移交记录。移交记录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 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原因等,由参加移交的人员签字,业主、 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签字签章确认,存在争议的,应当在 移交记录中载明。(五)新聘物业服务人接管物业项目后,业主、业主委员会 应当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和财物转交给新聘物业服务人, 并由双方签字签章确认。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做好 下列工作:(一)物业服务人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应当在终 止物业服务合同六十日前,合同另有约定告知时间除外,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 接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所在街道
12、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 电视等相关专营服务单位。(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 退出物业项目,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将本办法第 十四条所列资料和财物转交给业主、业主委员会,并由双方签字 签章确认。(三)业主、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和财物转交给所 在街道办事处,并按照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制作移交记录。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业主、业主大会仍未 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人的,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环 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
13、关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属地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管 理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会应当指导 和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 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的物业服务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8号)第十条 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15天前,原物业服务人应 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项目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 房屋安全、公共收益评估告知函。业主、业主委员
14、会接到评估函 后7天内应当组织进行项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不予进行项目 评估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回复原物业服务人,逾期业 主、业主委员会未组织评估的视为同意不予评估。项目评估业主、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物业项目评估资格的 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估,评估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原物业服务人没有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 务标准对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进行维护,需要整改的由原物 业服务人进行整改,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后经评估单位验收合格, 出具验收报告。原物业服务人在为项目服务期间,经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 由原物业服务人出资新增加的固定设施设备、安全设施等,业主 委员会约定按照评估价格向原
15、物业服务人支付费用,不得以项目 不再使用为由要求原物业服务人拆除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设施 设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州)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 处罚;同时,取消其2年内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 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品 牌(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抄告市(州)政府采购中心、市(州)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前 终止合同,擅自撤离物业项目的,自撤离之日起,由物业所在地 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与物业管理招 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 家、省、市物业管理品牌(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告市(州)政府采购中心、市(州)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 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