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各岗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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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副 总 经 理(书 记)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2、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3、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7、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4、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台(套)控 制。三.双 方 的 职 责 甲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受 董 事 长 的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负 责 建 立、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与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5、员;3、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4、在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必 需 同 时 部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则,保 证 公 司 安 全 费 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保 证 公 司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6、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分 析、研 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7、组 织 制 定 公 司 的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6、救 援 预 案,负 责 启 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预 案;8、敦 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9、即 时、如 实 的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组 织 主 持 本 企 业 权 限 内 的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处 治 工 作,关 于 属 于 上 级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工 作 做 好 相 应 的 协 助 工 作;10、在 职 代 会 上 向 职 工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接 受 职 工 代 表 审 议 和 监 督。乙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7、 行 党、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则,发 挥“保 证 监 督”作 用,使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在 公 司 得 到 落 实,关 于 分 管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领 导 责 任;2、根 据 公 司 实 力 量 力 而 行,从 经 济 效 益 和 保 证 安 全 的 全 局 统 筹 兼 顾 确 定 投 标 项 目;3、参 与 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和 审 定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并 且 且 接 合 所 分 管 的 工 作 具 体 组 织 实 施;4、参 与 公 司

8、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汇 报,提 出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5、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关 于 负 有 责 任 的 党 员 提 出 党 纪 处 治 意 见;6、听 取 党 团 员 职 工 意 见,向 上 级 领 导 提 出 加 强 和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7、敦 促、检 查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部、党 群 工 作 部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落 实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五.乙 方 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工 作 目 标,接 合 自 身 职 责,开 展 各 项 工 作。本

9、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按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考 核。六.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有 效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七.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签 字 人:乙 方:副 总 经 理(书 记)签 字 人: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分 管

10、副 总 经 理(分 管 安 全)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11、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12、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 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7、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台(套)控 制。三.双 方 的 职 责 甲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13、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受 董 事 长 的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负 责 建 立、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与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3、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4、在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

14、,必 需 同 时 部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则,保 证 公 司 安 全 费 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保 证 公 司 具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6、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分 析、研 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7、组 织 制 定 公 司 的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负 责 启 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预 案;8、敦 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15、害 险;9、即 时、如 实 的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组 织 主 持 本 企 业 权 限 内 的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处 治 工 作,关 于 属 于 上 级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工 作 做 好 相 应 的 协 助 工 作;10、在 职 代 会 上 向 职 工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接 受 职 工 代 表 审 议 和 监 督。乙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 和 法 律、法 规。根 据 领 导 班 子 分 工 和 受 总 经 理 的 委 托 主 管 安

16、 全 生 产 工 作,关 于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主 要 责 任;2、负 责 制 订 公 司 年、季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并 且 且 具 体 组 织 实 施;3、敦 促 公 司 及 各 项 目 部 安 全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4、协 助 总 经 理 组 织 制 定 并 且 且 实 施 公 司 和 各 项 目 部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配 置 应 急 救 援 人 员,落 实 应 急 救 援 物 资、设 备;5、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负 责 组 织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的 抢 救、调 查、处 治 和 上 报;6、组 织 关 于 公 司

17、 各 项 目 部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即 时 消 除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7、分 析、调 查 研 究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情 况,提 出 安 全 工 作 意 见。参 与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办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制 订、会 审,负 责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办 法 的 落 实;8、协 助 总 经 理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专 题 会 议,并 且 且 提 出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意 见;9、组 织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的 会 审、验 收;10、敦 促、检

18、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部、资 产 管 理 部、办 公 室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落 实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11、负 责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中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提 出 奖 励 意 见。四.乙 方 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工 作 目 标,接 合 自 身 职 责,开 展 各 项 工 作。本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按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考 核。五.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有 效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六.本 目 标 管 理

19、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签 字 人:乙 方:分 管 副 总 经 理 签 字 人: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副 总 经 理(分 管 工 程)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20、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21、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 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22、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7、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 次/台(套)控 制。三.双 方 的 职 责 甲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受 董 事 长 的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负 责 建 立、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23、产 责 任 制,与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3、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4、在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必 需 同 时 部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则,保 证 公 司 安 全 费 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保 证 公 司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6、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24、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分 析、研 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7、组 织 制 定 公 司 的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负 责 启 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预 案;8、敦 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9、即 时、如 实 的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组 织 主 持 本 企 业 权 限 内 的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处 治 工 作,关 于 属 于 上 级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工 作

25、做 好 相 应 的 协 助 工 作;10、在 职 代 会 上 向 职 工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接 受 职 工 代 表 审 议 和 监 督。乙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 和 法 律、法 规。根 据 领 导 班 子 分 工 和 受 总 经 理 的 委 托 主 管 工 程 质 量 等 工 作,必 需 坚 持“管 生 产 必 需 管 安 全”的 原 则,关 于 分 管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有 领 导 责 任;2、参 与 组 织 编 制、修 改、补 充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并 且 且

26、 组 织 实 施;3、参 与 制 定 和 实 施 施 工 生 产 进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办 法;4、参 与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汇 报,提 出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5、参 与 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治 工 作;6、敦 促、检 查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落 实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四.乙 方 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工 作 目 标,接 合 自 身 职 责,开 展 各 项 工 作。本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按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27、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考 核。五.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有 效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六.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签 字 人:乙 方:副 总 经 理 签 字 人: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总 工 程 师 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28、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

29、);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30、济 损 失 5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7、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台(套)控 制。三.双 方 的 职 责 甲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31、度,受 董 事 长 的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负 责 建 立、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与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3、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4、在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必 需 同 时 部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工 作;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则,保 证 公 司

32、 安 全 费 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保 证 公 司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7、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分 析、研 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8、组 织 制 定 公 司 的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负 责 启 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预 案;9、敦 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10、即 时、如 实 的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组 织 主 持

33、本 企 业 权 限 内 的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处 治 工 作,关 于 属 于 上 级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工 作 做 好 相 应 的 协 助 工 作;11、在 职 代 会 上 向 职 工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接 受 职 工 代 表 审 议 和 监 督。乙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则,执 行 国 家 的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和 劳 动 卫 生 技 术 标 准,关 于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负 全 面 责 任;2、负 责 审 批 施 工 组

34、 织 设 计 方 案 和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分 项 工 程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有 必 要 时 还 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审 查。3、负 责 安 全 技 术 攻 关 活 动,积 极 研 究 和 推 行 有 效 的 安 全 技 术 办 法;4、负 责 关 于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即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5、主 持 编 制 或 修 订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6、在 组 织 引 进 新 项 目、新 设 备、新 工 艺 以 及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时,应 按“三 同 时”规

35、 则 完 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6、参 与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提 出 技 术 鉴 定 意 见 和 改 进 办 法。7、敦 促、检 查 公 司 试 验 中 心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落 实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五.乙 方 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工 作 目 标,接 合 自 身 职 责,展 开 各 项 工 作。本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按 公 司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考 核。六.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有 效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七.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36、 执 一 份。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签 字 人:乙 方:总 工 程 师 签 字 人: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乙 方:安 全 管 理 部 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37、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38、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39、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6、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台(套)控 制。三.双 方 的 职 责 甲 方 的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受 董 事 长 的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2、负 责 建 立、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与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相 关 人 员 签

40、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3、组 织 制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4、在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的 同 时,必 需 同 时 部 署 年 度 安 全 生 产工 作;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则,保 证 公 司 安 全 费 用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保 证 公 司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7、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会 议,听 取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汇 报,分

41、 析、研 究、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8、组 织 制 定 公 司 的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负 责 启 动 公 司 应 急 救 援 预 案;9、敦 促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10、即 时、如 实 的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组 织 主 持 本 企 业 权 限 内 的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处 治 工 作,关 于 属 于 上 级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工 作 做 好 相 应 的 协 助 工 作;11、在 职 代 会 上 向

42、 职 工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接 受 职 工 代 表 审 议 和 监 督。乙 方 的 职 责 1、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2、组 织 和 协 助 各 部 门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具 体 制 订 及 不 断 完 备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并 且 且 监 督 执 行;3、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总 结 交 流 推 广 先 进 经 验;4、经 常 深 入 基 层,指 导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掌 握 安 全 生 产 情 况,提 出 整 改 意

43、 见;5、组 织 安 全 活 动 和 定 期 安 全 检 查,检 查 中 发 现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遇 有 严 重 险 情,有 权 暂 停 生 产,并 且 且 报 告 领 导 处 治;6、参 与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专 项 施 工 方 案),敦 促 各 项 目 部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办 法 计 划 和 安 全 费 用 计 划,并 且 且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敦 促 检 查;7、敦 促 各 项 目 做 好 新 职 工 和 转 岗 职 工 的“三 级”安 全 教 育 和 配 合 人 力 资 源 部 做 好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44、考 核、发 证、复 审 工 作;8、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防 止 职 业 中 毒 和 职 业 病 的 办 法;审 查 施 工 防 尘 防 毒 办 法,并 且 且 监 督 检 查 执 行 情 况;9、做 好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帐 记 录,即 时 填 报 各 类 安 全 报 表;10、参 与 工 伤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治,进 行 工 伤 事 故 统 计、分 析 和 即 时、如 实 向 领 导 报 告;11、加 强 公 司 的 安 全 保 卫,配 齐 安 全 设 施,做 好 防 火、防 爆、防 盗 工 作。四.乙 方 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工 作

45、目 标,接 合 自 身 职 责,展 开 各 项 工 作。本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按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考 核。五.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有 效 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六.本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签 字 人:乙 方:安 全 管 理 部 签 字 人: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XX省 XX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46、 甲 方:安 全 管 理 部 乙 方:部 门 职 员 根 据 公 司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暨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管 理 实 施 办 法,接 合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明 确 部 门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及 综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和 职 责,特 签 署 以 下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一、公 司 的 综 治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带 倾 向 性 的,可 能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囊 括 群 体 性 越 级 上 访、请

47、 愿,并 且 且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事 件);2、职 工 不 发 生 违 法 犯 罪 案 件(指 受 到 治 安、刑 事 处 罚);3、同 志 职 工 不 发 生 严 重 违 纪 案 件(指 受 到 行 政 革 职、党 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以 上);4、不 发 生 万 元 以 上 盗 窃 案 件;5、不 发 生 重 大 爆 炸 物 品 被 盗 或 数 额 不 大 但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险 的 案 件;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1、不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事 故;2、员 工 伤 亡 事 故(含 急 性 中 毒 事 故)中 死 亡 人 数 为

48、0,重 伤 人 数 控 制 在 每 亿 工 作 量 0.1人 以 内;3、不 发 生 重 大 火 灾 事 故;4、不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责 任 事 故;5、不 发 生 锅 炉、气 瓶 及 压 力 容 器 的 爆 炸 事 故;6、道 路 交 通 事 故:1)不 发 生 有 人 死 亡 的 负 同 责 以 上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车 以 内。7、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事 故:1)不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2)一 般 责 任 事 故 控 制 在 0.1次/台(套)控 制。三.部 门 职 员 职 责 1、执 行

49、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2、协 助 各 部 门 制 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不 断 完 备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并 且 且 监 督 执 行;3、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总 结 交 流 推 广 先 进 经 验;4、经 常 深 入 基 层,指 导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掌 握 安 全 生 产 情 况,提 出 整 改 意 见;5、参 与 安 全 活 动 和 定 期 安 全 检 查,检 查 中 发 现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遇 有 严 重 险 情,有 权 暂 停

50、 生 产,并 且 且 报 告 领 导 处 治;6、参 与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专 项 施 工 方 案),敦 促 各 项 目 部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办 法 计 划 和 安 全 费 用 计 划,并 且 且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敦 促 检 查;7、敦 促 各 项 目 做 好 新 职 工 和 转 岗 职 工 的“三 级”安 全 教 育 和 配 合 人 力 资 源 部 做 好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考 核、发 证、复 审 工 作;8、参 与 制 定 防 止 职 业 中 毒 和 职 业 病 的 办 法;审 查 施 工 防 尘 防 毒 办 法,并 且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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