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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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23)_物业经理人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治理方法(试行)实施细则(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品质,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治理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23)规定的标准进展认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性

2、能划分为A、B两个级别。A级住宅根据评审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lA(A)”、“2A(AA)”、“3A(AAA)”三个等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治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其次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实行委员会认定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由认定委员会托付

3、评审委员会进展评审。 第七条 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治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治理省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及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五)负责省级试点(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 (六)对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治理工作实行监视、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治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治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

4、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B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九条 省、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省、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负责组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通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专项培训。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专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住宅的适用性能、安

5、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构造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造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第十六条

6、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本钱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程序分为申请、评审(初步审查、中期审查、终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程的初步审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展,中期审查在主体构造施工阶段进展,终审在工程竣工后进展。 第十九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其次十条 申请商品住宅

7、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二)申请工程的开发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的规定; (三)终审前,要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住宅性能检测工程,托付由具有资格的住宅性能检测机构进展的现场测试或检验; (四)终审前,申请工程工程质量应阅历收合格。 其次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初步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土地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 (三) 工程说明、规划、设计、新技术应用、节能、经济指标等初步

8、设计技术资料; 其次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中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工程施工组织状况; (二)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三) 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四)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和分局部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 其次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政府部门颁发的该工程规划批文和土地、规划、消防、节能、施工图审查等文件; (二) 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 经济效益分析; (四) 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工程检测结果单; (五) 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其次十四条 市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

9、接到申请后,对企业和工程进展审核。对申请1A级及以上级别的工程,签注初审通过意见上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 其次十五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程通过资料审查的,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托付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进展评审。 其次十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实行听取汇报、提问质疑、现场检查、批阅资料、集体审议、打分评审的方式进展。 其次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应当将评审指标分解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治理等多环节,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措施。 其次十八条 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出具认定结果并进展公示。 其次十九条 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分别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B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由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报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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