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9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GF-2023-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局部通用条款一、词语涵义1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涵义: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3)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4)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托付对本合同实 施监理的当事人。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2
2、)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 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3)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供给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 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供给或由10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 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3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筑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 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 工程。(5)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打算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 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 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 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
4、工设备。(9) 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 有关工期的词语(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局部工程 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治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 其它词语(1) 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本合同工程
5、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它场所。(2)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等。(3) 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 语言文字和法律2.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 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消灭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担当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 公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公布开工通知。4.3 安排监理人准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安排监理人准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 供给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供给施工用地。4.5 供给局部施工预备工程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担当的施工预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供给承包人使用
7、。4.6 移交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 27.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托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 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 供给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供给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推断和推论负责。4.9 准时供给图纸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供给应由发包人负责供给的图纸。4.10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 33、35 条和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 统一治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
8、关规定负责统一治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制造必要的条件。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 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视其实施。4.14 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9、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担当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 准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准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预备工作。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 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供给 为完本钱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打算和局部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
10、织设计、施工措施打算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牢靠负全部责任。5.6 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 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打算。5.8 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实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工地四周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患病损害。5.10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
11、按第 30 条的规定实行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四周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5.11 避开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 为其他人供给便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四周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供给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供给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假设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打算,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治理和维护;移交后
12、承包人应担当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假设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局部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连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6 履约担保6.1 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6.2
13、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始终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假设发包 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7.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
14、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准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 监理人的指示(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 上述第 73 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马上遵照执行。假设承包人对监理 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争论后可作
15、出修改指示或连续执行原指示的打算,并通知承包人。假设监理人打算连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 在紧急状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 小时内准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 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实行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
16、人的义务和 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打算。六、联络8 联络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打算等是双方联 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商定的地点 和办理签收手续。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 8.1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打算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准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 图纸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 列入合同的招标
17、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 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展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 施工图纸(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托付监理人供给应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 括工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
18、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局部工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 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 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假设监理人 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展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 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
19、施工图纸进展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 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1.2 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9.5 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供给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担当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局部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局部权利,下述状况除外:(1) 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 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 况下,
20、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 分包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局局部 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 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 监理人同意局局部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 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事项不 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 按第 12.1 款的
21、规定供给劳务。(2) 选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 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 发包人依据工程特别状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状况。承包人可自行打算同意 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假设承包人在投标时承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 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 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假设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 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
22、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治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治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承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视。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对此担当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治理12 承包人的人员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 具有技术理论学问和施工阅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 力进呈现场施工治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治理人员。12.2 承包人工程经理(1) 承包人工程经
23、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 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工程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实行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打算实行措施后 24 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 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工程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 承包人指派工程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工程经理易人,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工程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 承包人人员的治理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
24、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 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全部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供给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13.2 提交治理机构和人员状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8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治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治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治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假设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别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 或
25、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展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要求提交的人员状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状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展有效的治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准时予以撤换。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 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
26、工程施工的特别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 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赐予补休或付酬。(2) 为其人员供给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 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实行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损害, 承包人应有责任马上实行有效措施进展抢救和治疗。(4)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全部人员办理 养老保险。(5) 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给14.1 承包人供给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 除合
27、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本钱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选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 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选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 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 发包人供给的工程设备(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供给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打算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进度打算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 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打算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打算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 发包人供给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 并应按第 20
28、.2 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4) 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 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 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供给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6) 假设发包人供给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治理15.1 承包人设备应准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打算在施工总进度打算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打算进入工地并需经监
29、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假设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 承包人运入工地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 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局部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 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打算撤 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治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需按有关规定进展年检和定期检 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 才准进入工地。
30、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 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 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 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 承包人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假设承包人打算租赁发包人供给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 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 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 明确规定假设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
31、人可以一样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觉察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准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十一、交通运输16 交通运输16.1 场内施工道路(1) 发包人按第 4.5 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修理、养护和交通治理工作,并担当一切费用。(2) 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供给的局部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修理、养护和治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担当一切费
32、用。(3)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供给应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 款的规定办理。16.2 场外公共交通(1) 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 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担当。(2) 承包人车辆应听从当地交通部门的治理,严格依据道路和桥 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听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假设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治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展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担当。假
33、设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展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 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构造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 进度打算17.1 合同进度打算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打算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
34、。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打算称合同进度打算 作为把握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打算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打算和监理人的指示把握工程进展。17.2 修订进度打算(1) 不管何种缘由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7.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打算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打算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打算后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打算作为合同进度打算的补充文件。(2) 不管何种缘由造成施工进度打算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实行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 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
35、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 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打算。由于发包人缘由造成施工进 度拖后,应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缘由造成施工进度拖后, 应按第 20.3 款的规定办理。17.3 单位工程进度打算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依据合同进度打算的进度把握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打算报送监理人。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 17.1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打算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打算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
36、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 工程开工和完工18.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 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准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 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打算进展施工预备。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供给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马上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方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打算要求准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
37、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具体说明不能准时进点的缘由和赶工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18.4 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局部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 款和21 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19 暂停施工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 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 由于现场非特别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 为工程的合理施
38、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需的暂停施工;(5) 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 其它由于承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不行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 其他由于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公布暂停工程或局部工程 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马上暂停施工。不管由于何种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当保护工程和供给安全
39、保障。(2)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状况时,假设监理人未准时 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恳求,监理人应在接到恳求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假设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恳求已获同意。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实行有效措施积 极消退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马上向承包 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假设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 人担当。19.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1) 假设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 56 天内仍末赐予承包人复工
40、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1 款规定的状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局部工程连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 下选择:当临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局部工程时,按39.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临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2) 假设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 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乐观实行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20 工期延误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
41、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使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打算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 增加合同中任何工程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39.1 款规定的百分比;(3) 增加额外的工程工程;(4) 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 特别恶劣的气候条件;(7) 非承包人缘由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 其它可能发生的特别状况。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 假设发生第 20.1 款所列的大事时,承包人应马上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
42、提交一份细节报告,具体申述发生该大事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打算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假设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打算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担当由于实行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 假设大事的持续时间较长或大事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实行 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大事完毕后的 14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具体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打算。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担当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赐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 监理人应准时调查核实上述
43、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打算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缘由未能按合同进度打算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 款2项的规定实行赶工措施赶上进度。假设实行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担当实行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假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 天的规定办理。21 工期提前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假设能按合同规定的
44、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实行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打算,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本钱加奖金的方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打算;(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 发包人为赶工供给的条件;(4) 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 承包人的质量治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特地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
45、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打算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展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具体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供给一切便利,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展观看和
46、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呈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供给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展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 承包人供给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 规定进展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与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视检查供给一切便利。监理人参与交货验收不免除承
47、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 发包人供给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 货地点共同进展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展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工程设备安装后,假设觉察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缘由,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2 监理人进展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展检查和检验。假设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与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马上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假设监理单位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