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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学问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1 .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 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供 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 .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需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询问、监督的整体功能但大职能2。2 .政府统计的任务我国政府统计的基
2、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留意:第一项任务或首要任务。(2)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3)实行统计监督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 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
3、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 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现行有 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留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四)统计行政规章一是政府规章: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 行政规章。留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 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现有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方法、统计 从业资格认定方法四、统计法的作用(二)规范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 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精确性、刚好性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刚好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照 实供应统计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其次,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照实搜集、报送统 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 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样性负责。第三,赐予统计人员肯定的职权,以保证刚好获得真实、完整
5、的 统计资料。其次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统 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 .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赐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 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 .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
6、权范围内行事,既不 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 .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 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严格遵遵守法 律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爱护(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7、(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二)实行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三)主动做好统计信息询问服务工作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三)业务管理方面1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 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2 .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 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状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状况我国最
8、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 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依据调查范围 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依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 可分为常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依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 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依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 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 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全部的政府
9、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 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托付、资助进行的 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 查和社会调查;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供应应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 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 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 计调查项目报国务
10、院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 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 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
11、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确定,并公 布。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需明确分 工,相互连接。(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 冲突,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 复调查。(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 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进行常 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 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 计调查必需从严限制。第三节统计调
12、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 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类。留意: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 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 .指标涵义2 .计算方法3 .分类书目4 .调查表式5 .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13、,以常常性抽 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 政记录等资料。”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 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 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统计法第三十条其次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 普查员证和
14、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保持统计资 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计法其次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 的数据为准其次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 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
15、存储、登记、审核、 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国 家统计局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 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 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 道德,对
16、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 统计资料的一样性负责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统计 资料,详细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 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第三节统计资料的供应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供应统计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供应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 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
17、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依据统计调查制度 的规定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 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供应有关统计资料J二、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 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当是公开的、大众的、正 式的、便利查找的。(-)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公布。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 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
18、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 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 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 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属于隐私级的, 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 核备案。(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 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隐私统计资料的保
19、密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隐私三级。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隐私,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 遭遇特殊严峻的损害。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隐私,一旦泄露会使 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遇较大的损害。隐私级,是指国家的一般隐私, 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遇一般的损害。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隐 私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 国家绝密、机密、隐私等字样。(二)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依据不同状况确定保密期 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依据状况改变刚好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的
20、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确定。对属于绝密、机密、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非隐私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状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 方式,刚好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隐私。有的单位要 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隐私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 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统计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供应、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1、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政府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统计法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依据工作须要设立派出统计机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 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 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 技术职
22、务条件的人员担当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其次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 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 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二、统计人员的职权(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三 大职权)的职权(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 有关人员(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精
23、确的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学问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 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化。三、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照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 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 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样性 负责(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需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
24、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隐私;公正透亮,服 务社会。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 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隐私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详细要求, 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需具有的基本理念。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 最终目标。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规范为“
2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统计局 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 国起先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实行统计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养,促进统计队伍建设。其次,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刚好性,保障统计数据质 量。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 象中担当常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国
26、家统计局职责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 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确定,可以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的有关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确定等。(一)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1 .熟识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 .具备从事统
27、计工作所需的专业学问和技能。(三)审查初审受理20天报省,终审20天,可延长10天。(四)确定1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 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确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2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 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的运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三)证书的管理和统计接着教化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接着教化。第五章统计违法行
28、为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基本特点:与实际状况不一样(-)拒绝供应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供应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照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供应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二十二)违反重大国
29、情国力普查法规(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其次节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担 当的惩处性法律后果。(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担当者,必需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 .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需由特地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 .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二、行政法律责任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
30、计行政惩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两种形式。(-)统计行政惩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1 .统计行政惩罚的概念及特征(1)实施统计行政惩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2)被惩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行政惩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 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惩罚和刑事惩罚。(4)被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2 .统计行政惩罚的原则(1)统计行政惩罚法定原则。A.统计行政惩罚的依据必需是法定的,无明文规定不惩罚。B.实施统计行政惩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C.统计行政惩罚的程序是法定的。(2)公正、公开的原则。(3)
31、统计行政惩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 当”的原则。3 .统计行政惩罚的种类(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1 .处分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的主要特征是:(1)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 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 序解决。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确定机关
32、处分的最终确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 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应当提出赐予处分的 建议(建议权);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刚好 作出确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三)通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1 .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2 .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 务(五)指责教化(对个人)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节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
33、统计监督检查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 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 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 统计制度的状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二)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1 .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 .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肃穆性、权威性和 国家强制性。3 .统计监督检查是依据肯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一)依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 时监督检查(二)依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
34、督检查和重 点抽查(三)依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 督检查其次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惩罚案件的程 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一、立案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的;(三)依据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三、处理(-)告知(事先告知)(二) 听证1 .听证程序的概念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确定之前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2 .启好听证程序的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肯
35、定数额:2万元和2千元。(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 .有关听证程序的详细规定:三日内提出,听证七日前通知 (三)处理1 .销案:违法证据不足或情节稍微2 .作出处理(4)被惩罚单位在接到惩罚通知后,假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 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 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依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 关的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详细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 做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
36、下几个特征:1 .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 .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 层级监督的活动。3 .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详细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 象。4 .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详细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 出申请而启动。5 .统计行政复议必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二)统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1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惩罚。包括警告、罚款等。(2)行政不作为。(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2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37、)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复议,和向省级调查总队申请复议(4)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可(向国家统 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确定 和执行。4 .确定(1)维持确定。(2)履行确定。(3)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确定。(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复议机关在受理60日内确定,可延长30日。二、统计行政诉讼(-)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1 .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2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
38、使统计行政 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 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 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持有 异议,认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详细统计 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在 15天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1 .统计行政惩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等。2 .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3 .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