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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订立合同模板锦集五篇订立合同 篇1教化合同,是教化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化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化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化的协议。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提高,教化合同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我国学者对该合同的探讨却很少。由于合同法对教化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教化合同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存在诸多疑问。一、教化合同当事人的厘定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化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化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
2、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始终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xx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加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旧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需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当。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
3、为实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探讨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见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高校)。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定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
4、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样,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实行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化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别要件。一般状况下,教化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
5、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样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化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化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一般教化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化合同)中,教化机构和受教化者参加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托付教化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化合同)中,教化机构和受教化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别状况,当受教化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受教化者、教化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托付代理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托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加缔约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
6、人。关于教化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实力、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受教化者是否必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干脆参加合同的订立?他们干脆订立的教化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实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注:民事权利实力是民事订立合同 篇2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其次百三十
7、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其次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其次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其次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托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托付合同
8、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探讨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托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隐私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九十条 定
9、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著作权法其次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实行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其次十三条 运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运用合同,许可运用的权利是专有运用权的,应当实
10、行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运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
11、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运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运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运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
12、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劳;(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信托法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实行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实行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样,以书面形式订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托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人负责企业
13、的事务管理。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托付的详细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九条 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歼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全部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 篇3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同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样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
14、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纳肯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但是没有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当看到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
15、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开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证环节更为便捷。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觉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须要留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条的规定。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接受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
16、法)第 10条第l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行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假如没有采纳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是赐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须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起先由劳动者供应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
17、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1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实行惩处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1l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应当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此外,作为一般订立
18、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实行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白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13.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1996年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全部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I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分。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订
19、立合同 篇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常德市才智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为实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东起武陵区丹洲乡高泗村五组,西至丹溪路工程内容:本工程全长2281米,宽度40米(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融资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常发改招267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发包范围: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绿化
20、工程、自行车护栏垃圾桶工程、路灯工程、综合管网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基础工程、箱涵工程等。(详细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开工到竣工日期360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仟叁佰柒拾陆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小写):93767171.99元。其中(1)规费:(大写):壹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小写):1886940.30元规费中养老保险金:(大写):根据湘政办函(1992)号文,劳保基金收费对象为建设单位,因此不
21、计入投标报价元;(小写):元。(2)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玖拾叁万柒仟叁佰陆拾壹元玖角柒分;(小写):937361.97元。(3)其他约定:最终造价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计的价格为准。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位详见:(1) 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2) 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3) 其他。六、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样。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样。七、 发包人承诺(1)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义
22、务。(2) 发包人托付的监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见监理合同八、承包人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吴扬、建立师资质等级一级,注册建立师证号:湘143060700138,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开工前三天。九、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6月13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常德市才智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六份,发包人两份,承包人两份,监理人壹份,合同备案机关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
23、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资建设公司16楼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电话:0736-7616633电话:0736-7955360 传真:0736-7616633传真:0736-7819366 3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武陵支行 账 号: 账 号: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邮政编号:415000 邮政编号:415000十、合同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2合同文件的优先依次: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3图纸和承包
24、人文件1.3.1图纸的供应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图纸的日期开工前三日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图纸的.数量供应审定的施工图叁套1.3.2承包人供应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开工保告、进度安排、施工组织安排、业务联系单等。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进度同步报送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一式三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收到文件后三日内批复1.3.3图纸的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即时发给承包人(不超过24小时)。2发包人义务2.1供应施工场地: 发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见施工图。(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
25、设计。(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供应的时间:已基本具备。订立合同 篇5案例: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定,与小张签口头约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较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还是为小张办理了转正手续。由于业务较多,小张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常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规定给小张发放了加班费。但时间不长,小张的表现实在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确定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平均工资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张不同意,要求以几个月以来的最高工资支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样,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小张
26、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因用人单位无法供应小张签收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不担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张供应的银行进帐单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案例评析:本案中,用人单位事实上与劳动者小张就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约定,尽管公司对小张的工作实力比较满足,事实上还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微环节问题即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公司便不得不担当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理解,精确把握,同时,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应留意细微环节,以标准的工作流程形成书面材料,避开功亏一篑
27、的结果。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1、用人单位应担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需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行能规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28、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运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旧要担当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爱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需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
29、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需担当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供应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酬劳等问题约定不清晰的,倾斜于劳动者的爱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30、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照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状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状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
31、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夫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留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简单引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担当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爱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4、用人
32、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纳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方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其他证件的详细内容,也没有对担保的方式详细化,因此,对于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证件,即使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的证件,均不得扣押。无论是保证(人保)、物保(实物保证),还是财保(金钱保证),一概不得采纳,用人单位对此必需高度重视。5、留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依
33、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为避开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既可以对劳动者供应一种预期从而自我约束其行为,又可以运用人单位避开担当不利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同样,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
34、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负有肯定的义务,如:照实告知用人单位所需了解的状况,诚恳信用,不欺不诈等。1、劳动者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酬劳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实践中看,这样的规定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第一,()集体合同往往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其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化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确定了“同工同酬”事实上是子无虚有。劳动者为爱护自身利益,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保险福利
35、、劳动条件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采纳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种不以为然的姑息用人单位恣意妄为的做法,最终还是劳动者个人深受其害。2、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某种形式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统一支配下从事详细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对劳动者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深化了解用人单位的现实状况,由其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会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结合自身状况,分析自己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业的胜利率,降低就业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劳动者一旦确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尽可能地驾驭和了解其文化特点,主动融入其中;假如不能融入其中,则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避开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的规章制度的限制或剥夺自己应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