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科病历书写制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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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病历书写制度1 .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湖北省 卫生厅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 施下列规范。2 .病历书写统一应用兰黑或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 的资料也可以使用黑色圆珠笔。过敏药物在过敏栏内用红笔填写。上级 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时其修改内容和签名及日期用红笔。3 .病历书写一定要及时完成,新入院患者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 大病历24小时完成。新病人病程记录每日一次,三日内有上级医师查 访记录。对危重病人的病情要随时记录。4 .出院病历二日内整理完毕交质控护士,三日内归档。5 .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

2、时、分”顺序 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6 .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 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数字一律应用阿 拉伯数字书写。7 .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 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8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 用mmHg或者kPa。9 .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 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 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

3、“不详”。10 .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 不O11 .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10)书写, 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 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12 .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 的诊断为“入院诊断”。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 一致,主治医 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 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不一致时,其“出院诊断”应由主治

4、医师或者正(副)主任医师签上全 名和时间。13 .入院体格检查者或者其他医院拟诊某疾病入院复查经检查未见 异常者可诊断为“健康”或“排除某疾病”。14 .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时间顺序粘贴,报告单小于A4规格的呈叠 瓦状整齐粘贴。15 .表格式病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试行的电子病历 符合“电子病历规范”要求,按照现行书写要求打印,签名在打印名字 后应用手工签全名。严禁单独应用电脑文档格式和通过拷贝其他同类病 历为模版单独应用打印病历。16 .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应根据我院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记录,即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实际具备的医疗技术职称(主任医师或者副 主任医师)记录,主治医师、经

5、管医师职务(包括高职低聘者)分别按 照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称记录。行政领导履行行政职责参与组织会诊 抢救、行政查房时,按照行政职务记录;履行三级医师查房职责时,按 照聘任的技术职务记录。17 .根据要求实施知情同意手续时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 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者因病无法履行签字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关系人签字,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到达 现场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便捷通讯工具与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关系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根据其答复的意愿执行。如果 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患者紧急抢救需要时可由院长或者授权处理医疗事 务的业务副院长、医务科科长或副科

6、长、总值班签字。18 . n (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一般项目由患者本人或者挂 号人员填写,药物过敏史由接诊医师填写。住院志由经治医师书写。19 .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在学习期间,轮转的每个专业应书写完 整大病历不少于2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 并签字以示负责。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带教医师应在24 小时内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20 .具备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报医务 科考核合格后认定病历书写资格和医嘱处方权。21 .病历书写、记录者均应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署全名,字迹应清 楚易于辨认,不准冒用或者临摹他人签名,不准采用编码代替签名。上 级医师修改后签名应在下级医师签名的左侧,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应 在签名左侧划一斜杠,带教医师修改后签名在斜杠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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