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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提供资料一以及货币资金损失(一)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 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以及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以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以及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以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以及破案以及结案证明;5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二)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6以及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 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
2、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 偿证明。7以及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 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 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 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 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 损失金额。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3、8以及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债务人责任的,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以 及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 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应提交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司法文书。9以及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 资产接收以及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10以及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
4、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津效力的债务重组方 案以及法院裁定书以及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11以及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以及公开拍卖以及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以及转让股权以及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 置方案以及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以及成交及入账证明以及资产账面价值清 单及记载资产账面价值的账目复印件。12以及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以及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 策不明确以及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 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损失专项说明。13以及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
5、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 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以及检 以及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14以及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 贷款,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 贷款,已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以及追 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以及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 负责人签章确认)以及抵押物(质押物)处理情况。15以及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 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九以及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除提供股权
6、(权益)性投资成本的原始凭证以及账目复印件以及成本和价 值回收情况以及被投资方清算资产分配情况外,还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 失:1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 失的书面证明;2以及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的,能够提供破产公告及破产清偿文件;3以及被投资方被撤销或关闭的,能够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4以及被投资方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能够提供工商部门注销以 及吊销文件;5以及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能 够提供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以及被投资方终止经营的,除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投资方已停业三年以 上的证明
7、外,还应提供被投资方无重新恢复经营的证明。7以及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以及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除被投资人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完毕的,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可收回 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o8以及其他(1)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2)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3)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
8、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 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以及融 资以及材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 被担保人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十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企业因搬迁以及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以及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规划搬迁以及征用的行政决定文件;2以及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资产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以及记载资产价值账薄的复印
9、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3以及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以上资料准备齐全,确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后,提供企业关于全部资 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申请(向税务部门申请报批的红头文件形式包括企业情 况介绍以及损失原因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申报扣除金额等内容)以及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以及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 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1以及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以及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以及清算的法律文件;3以及政府责令停业以及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以及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二以及债权损失应收款项以及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 下
10、证据:(一)一般资料:1以及债权发生时的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发票以及出库单以及对方收货 收据等)的复印件;2以及企业与对方债务人的催收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 证明或协商证明);3以及三年内与对方债务人无业务往来的证明(与债务人往来有关的账簿, 三年以上无变化);4以及相关人员对以上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债权形成的情况以及到期不能 收回的原因);5以及企业内部关于债权无法收回,拟进行核销的核批文件;6以及债权核销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二)根据损失原因提供的资料1以及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2以及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败诉的应提供
11、法院的败诉判决书以及裁 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 应提供法院判决以及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以及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以及吊销证明;4以及债务人被撤销以及责令关闭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以及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以及债务人已死亡以及失踪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以及失踪证 明;6以及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以及法院裁定书以及国有 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现金或经具有法定资 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
12、为 债务重组损失。7以及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逾期 三年以上时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并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 认定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1)能够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 三年以上时间内,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证明;(2)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 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内连续亏损的证明;(3)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 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内已停业的证明;(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同一债务人的应收款项在3000元及其 以
13、下的,并且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能够提供企业作出的专项说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的“三年以上”是指从应收款项到期的下 一纳税年度算起的连续三年以上时间。“依法催收磋商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 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8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证明。三以及存货损失(一)一般证据:1以及存货盘点表(保管人以及监盘人签字);2以及存货保管人对存货损失情况的说明;3以及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以及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 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年内盘 亏存货的收以及发以及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二)损
14、失原因不同需准备的资料:1以及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 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保管人以及监盘人签字);(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包括盘亏原因以及责任认定情况等 内容);(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以及相同相近存货采购 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 年内盘亏存货的收以及发以及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2以及存货报废以及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 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存
15、货报废以及毁损和变质的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2)报废以及毁损和变质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以及相 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 000元及其以下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 出具技术鉴定证明;(7)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8)与报损存货有关的照片3以及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
16、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被盗的情况说明;(2)被盗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以及相同相近存货采购 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以及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四以及固定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料:1以及损失固定资产的购进原始发票以及记账凭证以及账簿复印件;2以及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算单和记账凭证;(二)损失原因不同需准备的资料:1以及固定资产盘亏以及丢失损失,
17、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盘亏以及丢失的情况说明;(3)盘亏以及丢失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以及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以上的,应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以及固定资产报废以及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以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关于固定资产报废以及毁损情况说
18、明及内部核批文件;(2)报废以及毁损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以下的,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 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7)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 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 鉴定证明;(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以
19、及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报废以及毁损的,应当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 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以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 房屋拆除证明,锅炉以及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9)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入账资料(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完工结算单以及记账凭证和账簿等资料复印件);(10)批准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文件;(12)(11)残值处理发票残值处理情况说明;与报废固定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的记账凭证以及账簿复印 件;3以及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固定资产被盗的情况说明;(2)被盗固定
20、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以及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五以及在建工程损失1以及在建工程停建以及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以及拆除文件;(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以及工程的原始凭证 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工程项目实
21、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相关明细账及原始凭证。2以及报废以及废弃的在建工程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在建工程报废以及废弃的原因和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以及工程的原始凭证 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出具企业内部鉴定意见及核批 文件;(5)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的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3以及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以及保 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22、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说明;(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以及工程的原始凭证 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六以及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准备资料。七以及生物性资产损失1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
23、依据:包括原始凭证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及其以上的,应由企业逐项作出专 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以及因森林病虫害以及疫情以及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 面净值扣除残值以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 认定损失:(1)企业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以及疫情以及死亡的情况说明及 内部核批文件;(2)因森林病虫害以及疫情以及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
24、旧账目的复 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以下的,出具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 鉴定证明;(6)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 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以及战争等)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以及疫情以及死亡的,应当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 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以 及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3以及对被盗伐以
25、及被盗以及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 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内部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伐以及被盗以及丢失的情况说明;(2)被盗伐以及被盗以及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生 产性生物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 其他确定依据;(3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责任人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以及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4以及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 净值大于变卖
26、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八以及债权性投资损失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为损失:1以及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关闭以及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 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 担保人破产以及关闭以及解散证明以及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2以及债务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 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死 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3以及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27、获得保险补偿, 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 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 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以及保险赔偿证明以及资产清偿证明。4以及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关闭以及解散或撤销,但已完 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 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5以及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关闭以及解散或撤销,但已完 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