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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方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精确、完整、刚好、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实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
3、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书目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状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状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状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
4、部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支配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看法,审计看法中存在说明性说明、保留看法、拒绝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
5、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限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状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状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状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打算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实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实力足够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实力足够率的改变及
6、其缘由。 保险公司偿付实力足够率不足的,应当说明缘由。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将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看法。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
7、大改变;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实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改变;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惩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8、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其次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方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其次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缘由以及预料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其次十二条 保险公司
9、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其次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其次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
10、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其次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其次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平安,便利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其次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样;两种文本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方法,但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方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