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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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幼儿的根本法律权利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马上考试,提前了解考点很有必要,下面由小 编为你细心预备了“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幼儿的根本法律权利”,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猎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幼儿的根本法律权利综合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幼儿的根本法律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 身不行分别的权利。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由于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民能否进展正常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一般而言,幼儿人身

2、权包括生命安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生命安康权生命安康权是人身权的最根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安康、 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幼儿的生命安康权应受到法律的 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安康权。” 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连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安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 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二)姓名权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打算、使用和依照规定转变自己的姓名,制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3、三)肖像权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表达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具体内涵有四:第一,幼儿拥有 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其次,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 权取得适当的酬劳;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制止他人非法毁损、污辱、玷污幼儿的肖像。(四)名誉权名誉权就是幼儿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

4、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知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五)荣誉权荣誉权指幼儿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 不行侵害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制止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的荣誉称号。”作为幼儿,也同样拥有荣誉权。(六)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秘和个人私生活进 行支配并排解他人干预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 幼儿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的合法隐私权,不能由于缺乏某种权利意 识,成人就有

5、剥夺幼儿此项权利的理由。二、财产权一般而言,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全部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财产全部权,是指全部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便剥夺、侵害其权利。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受赠权,是指承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幼儿的一项根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时机。”这些规定都确

6、定了幼儿受教育权利上的公平性。幼儿受教育时机公平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时机公平、受教育过程上的时机公平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时机公平三个方面。受教育起点上的时机公平,是指幼儿在入学时机上享有公平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时机公平,是指幼儿进入幼儿园以后,幼儿园应 该每个幼儿参与教育教学打算内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各种教学设备、玩具等,每个幼儿都是公平的。受教育结果上的时机公平,是指幼儿在承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公平权利。这种公平主要表达为学业成绩和品德评价上的公平,进一步求学时机上的公平,就业时机上的公平。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 11 月

7、20 日在第 44 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自 1990 年 9 月 2 日正式生效。我国于 1990 年 8 月 29 日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 最终条款等四局部组成,共 54 条。一、公约的宗旨和依据宗旨: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依据:依据一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儿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儿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二、儿童权利公约的根本内容(1) 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包括哪些人。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 8 岁。”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 18 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 18

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全都。(2)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拥有哪些权利。儿童权利公约 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但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幼儿诞生后就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 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受特别保护的权利,以及承受可到达的最高标准 的医疗保健效劳的权利。受保护权包括保护儿童免受卑视、剥削、酷 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根本保证。幼儿的进展权包括幼儿承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权利。每个幼儿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进展的生 活水平。幼儿的参与权指的

9、是幼儿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3) 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a.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 即涉及儿童的全部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换言之,儿童权利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一个家庭或群里的成员来加以保护,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需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b.敬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中,无论是生存权、保护权、进展权、参与权、全部的权利都表达着儿童独立人格的敬重,对儿童权利的敬重,对儿童主体性的敬重,对儿童重参与的敬重。c.无卑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公平的享有公约

10、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儿童不应因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 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卑视。d.敬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应确保有主见力量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影响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儿童能够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章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担当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担当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

11、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行政惩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返行政法律标准的组织或个 人进展的行政制裁。行政惩罚的种类很多,依据1998 年国家教委公布的教育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惩罚的种类主要有 10 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学业证书 ;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顿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顿招生

12、;9.撤消办学许可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担当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公平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担当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担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顿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赔礼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

13、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供给了依据。三、刑事法律责任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当由谁 来担当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 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

14、害教育治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状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 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损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 的危急,却拒不拨款修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 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污辱学生, 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损害,则无法计量。二、损害行为必需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15、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 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 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违法必需是一种行为。假设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 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成认思想违法。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有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有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开危害结果发生时, 由于

16、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开,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 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展人格污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 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缘由,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定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定的联系。前者打算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定结果。因果关系是担当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2023 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养高频考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恳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

17、制度一样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依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需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 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 申诉的范围包括:1. 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2. 对学校或教师侵害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展体罚或变相体罚,

18、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3. 对学校或教师侵害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置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4. 对学校或教师侵害其学问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制造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学问产权收归学校等。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1. 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大事发生的根本领实经过, 最终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2. 申诉

19、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 体状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 ;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于 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赐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3. 申诉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假设主管机关对申诉进展受理,则应当对大事进展调查核实,依据不同状况作出不同处理:假设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处分打算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打算和结果;假设处分打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 可以撤销原处分打算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具体处分打算或具体行为打算的一局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处理或局部撤销原打算;处分打算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打算;假设是对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进展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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