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复核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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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复核技术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2为编制好中国药典,保证增修订品种质量标准中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重现性和可行性,保证设定的方法与指标根本能把握药品质量,标准标准复核的试验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一、试验室条件的要求1、从事药品标准复核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药品检验所试验治理标准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通过同级技术监视部门的计量认证或国家试验室认可。2、按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公布的药品检验所根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具有完善的中药检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设施,符合药品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3、能确保试验消耗品的来源,如各类试剂、试药、比照物质、色谱柱等。4、假设个别工程不具备复

2、核条件,应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 转交其他省级药检所复核,不得到起草单位或由起草单位供给条件进展复核。二、标准复核人员要求1、担当标准复核的药检所应指定标准复核负责人特地负责复核工作,应对复核试验过程进展监视,准时处理和解决试验中消灭的问题,并对试验结果进展审查和负责。标准复核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包括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标准争论和起草阅历,能指导标准复核担当人员进展试验复核。2、标准复核担当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技术职称, 具有确定的标准争论和起草阅历。三、复核的资料和样品要求1、试验复核负责人和担当人员应首先批阅起草单位供给的技术资料(请复核公文、质量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复核用样品

3、检验报告书、复核用样品、复核用比照物质、工程任务书等),确认上述资料完整并根本符合起草技术要求后,安排试验复核工作。否则,应向起草单位提出补充资料或退回的要求。2、复核用样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每个品种至少包括 3 个不同产地或 3 个不同饮片生产企业的样品,多来源品种应尽可能包含不同基源的药材;中成药、中药提取物应为正式生产的 3 个批号样品, 多生产企业的品种,应包括至少 3 个企业的 3 个批号样品。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一般,一般药材每份不少于100g,贵重药材不少于 15g。3、复核用比照物质,如为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能供给的品种由复核所自行购置。如是增比照物质,由起草单位供

4、给应复核所,并供给增比照物质相应的技术资料。四、复核的技术要求复核试验应依据中国药典一部附录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展。1、性状考察标准草案中描述的性状是否与样品符合。性状中的颜色描述可规定确定的幅度范围。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溶解度、相对密度、折光率、比旋度、熔点等理化常数的复核数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2、鉴别考察设立的鉴别工程是否具有专属性和良好的重现性。2.1 显微鉴别考察显微特征是否明显易辨;是否具有专属性或特征性必要时进展模拟试验验证;描述用语是否标准、准确;复方制剂中的显微特征是否已归属处处方具体药味。同时,依据处方和制法推断是否关键药味(君药、臣药、贵重药或毒性药)

5、的特征都收入正文。对成方制剂镜检消灭概率低于 40%(制片 10 张, 检出规定特征的应不少于 4 张)的或镜检难度大,且已有 TLC 鉴别该药味的,可不做正文规定。2.2 化学鉴别包括各类沉淀反响、颜色反响或荧光颜色反响、气体反响等。反响应灵敏,易于区分。考察供试品和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或浓度)及所需的器皿、温度条件等是否适宜;供试品处理方法是否合理、简便;是否有假阳性干扰。对专属性较差、需特别试剂和试药,或可以其他鉴别方法取代的,应建议删除。2.3 薄层色谱鉴别考察供试品取样量、制备方法是否合理比照品配制溶剂、浓度是否适宜;比照药材用量、制备方法是否合理; 固定相、开放剂、点样量、显色条件

6、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色谱分别是否良好,斑点是否清楚,供试品和比照物质的色谱特征是否全都,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必要时,承受阴性比照进展验证。应承受比照品、比照药材或比照提取物比照;未承受实物比照的不予通过。对承受比照药材比照的,应要求供试品与比照药材的主要特征斑点相全都。必要时,应承受比照品和比照药材双重比照。多来源药材的色谱行为要重点考察,如不全都应明确缘由并提出对来源进行限定的意见存在多来源药材的,起草单位应供给每种来源比照药材各一份,以备复核所考察用。2.4 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鉴别考察供试品制备方法是否合理,供试液进样量、色谱条件(含色谱柱种类、柱温、流速、梯度、流淌相组成及比例、检测器

7、类型和参数)、鉴别成分峰的保存时间是否适宜,色谱分别是否良好,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复核试验不应承受与起草标准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试验。允许调整色谱柱的内径、长度,固定相的粒度,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灵敏度以及流淌相比例、流速(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液涂布浓度和载气流速(气相色谱法)等。2.5 光谱鉴别考察供试品、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浓度等是否适宜;提取、纯化或显色处理的条件是否适宜;鉴别参数(例如,紫外光谱的最大吸取峰或最小吸取峰波长、吸光度比值等) 确定是否合理;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3、检查 有特别限量规定和通则外检查工程的按标准草案方法进展试验,考察可行性和限度的合理性。其余按中国药典一部

8、附录规定的方法试验复核,并考察限度的合理性。复核结果应在限度范围内。4、浸出物测定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溶剂及使用量、浸渍方法(冷浸法、热浸法)、浸渍时间、枯燥方式等是否适宜;限度值是否合理。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2%。测量值减平均值确实定值除以平均值乘以 100%或两数之差确实定值除以两数之和乘以 100%。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0%。5、含量测定 包括分光光度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色谱法(薄层色谱扫描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容量法和重量法等。5.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5.1.1 比照品比较法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

9、化方法、稀释倍数是否适宜;测定用溶剂、比照品浓度、测定波长、吸光度值应在0.30.7 之间 等是否合理;含量限度是否合理。用比照品和供试品溶液在 200400nm 扫描测定吸取图谱,验证测定波长。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2%。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0%。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缘由或与起草单位在一样条件下再复试。5.1.2 比色法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稀释倍数、显色剂的用量等是否适宜;显色条件如温度、时间等是否合理;供试品溶液中被测成重量是否在标准曲线测定范围;重现性是否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用比照品和供试品比色液在 400760nm 测定吸

10、取图谱,验证测定波长。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0%。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缘由或与起草单位在一样条件下再复试。5.2 薄层色谱扫描法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点样量等是否适宜;对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点样量是否适宜;固定相、开放剂、显色剂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扫描方式、测定波长是否合理;色谱分别、扫描效果是否良好;供试品中被测成重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测定结果是否重现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比照照品和供试品斑点在测定波长区间(紫外测定为200400nm,可见光测定为 400700nm)进展波长扫描,验证测定波长。复核测定两

11、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5%。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5%。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缘由或与起草单位在一样条件下再复试。5.3 高效液相色谱法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等是否适宜;比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等是否适宜;色谱柱类型、流淌相 (组成和比例)、洗脱梯度、检测波长(或其它检测器参数)是否合理;色谱分别效果是否良好;理论板数和分别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被测成分峰是否有干扰;供试品中的被测成分测定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含量限度是否合理。复核试验不应承受与标准起草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允许选择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内径、长度、固定相粒度等,允许调整流淌相比例、柱温、

12、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0%。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缘由或与起草单位在一样条件下再复试。5.4 气相色谱法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等是否适宜;比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等是否适宜;固定液种类、程序升温梯度、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等参数设置是否合理;色谱分别效果是否良好; 理论板数和分别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被测成分峰是否有干扰; 供试品中的被测成分测定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含量限度是否合理。复核试验不应承受与标准起草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允许选择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固定液涂布浓度、柱内径、长度

13、、载体型号、载气流速、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 10%。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缘由或与起草单位在一样条件下再复试。五、复核资料要求1、依据复核试验结果,对标准草案中各项内容提出复核意见。2、依据复核意见,按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标准要求,对标准正文进展文字整理,形成标准修改稿。3、对复核过程和结果进展总结,形成复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任务落实状况明确到人、对起草所供给的技术资料的审核状况、试验复核工作过程状况包括数据、彩色照片及图谱对标准草案的修订状况、与起草所的协调状况及复核结论等。

14、特别是依据复核意见对起草标准做出的修改,应在总结报告中详尽说明,要供给试验复核得到的相关数据、试验验证方法和结果、色谱图、光谱图或其它图谱及彩色照片作为审定稿的依据。4、复核资料由下述内容组成。(1) 复核结果意见回复公文。(2) 标准修改稿包括电子文本。(3) 复核总结报告(4) 复核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六、复核时限及其它1、试验室复核应在接收完整资料和样品后的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2、一般修改由复核单位完成。如标准草案中有关工程或方法不能重复、指标限度不尽合理,应准时告之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报复核单位。3、对标准草案的修订,由双方协商,原则上由起草单位完成, 如由复核单位修订,可适当延长复核时间。4、有较大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将复核意见及起草单位意见一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由药典委员会协调或安排其他药检所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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