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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最新5篇】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应用于会计领域最广泛的制度。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最新5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些启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篇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
2、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
3、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
4、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
5、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
6、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
7、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
8、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
9、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xx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0、。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
11、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
12、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
13、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
14、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制度 篇二 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有利于单位资金的长远规划与科学使用,这样一方面能促进单位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另一方面也是单位积极响应大政方针的直接表现。但就目前来说,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存在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内控意识薄弱、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作用的全面发挥。
15、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 事业单位财务目标由基础目标、发展目标以及终极目标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逐渐向绩效最大化方向迈进,并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资金预算收入管理模式,积极转向绩效导向的良性发展模式。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现状 1、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事业单位尚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职能部门,相关财务工作由其他人员兼职;部分单位虽设立了财务部门,但没有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健全的工作章程,导致财会业务交叉、人员职责不清;部分单位尚未成立内审部门,导致内部审计作用无从体现,严重影响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内控意识薄弱 内控意识是有效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
16、重要保证,而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的内控意识比较薄弱,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对内部控制的现实意义、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全面的内部控制知识,尤其是部分领导片面认为财务监管等同于内部控制,这种内控意识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另外,相关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有待提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迫在眉睫。 3、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缺乏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单位对财务人员的要求偏低,财务人员工作随意性较强。另外,相关制度要求“收支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各事业单位会想方设法地在年终前将财政拨款用完,缺乏对财务花销的有效监管。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创新 1、提升内控意识 事业单位应提高对内
17、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内控意识,明确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从多方面入手促进内部控制工作的合理展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是会计工作、财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负重要责任。因此,在新形势下应不断地提高事业单位对内控目标、参与主体等方面的认识,将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到全员参与的高度,尤其是加强事业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讲座,加强单位领导对内控知识的学习力度,提高领导对内控方向的认识,进而强化单位整体的内控意识。与此同时,应明确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经办人员等在内控过程中的具体职责要求,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与制
18、衡机制,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内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2、健全内控制度 在新形势下,国家需积极出台科学合理、易于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具体步骤:第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能,实现合理分工,同时明确财务内控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保证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合法性与真实性,从而在不同经办人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资金的安全性;第二,建立健全内部核查制度,全面审查事业单位资金、资源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审核不同部门的资金效益动态,审核财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审核经济事项的具体执行
19、状况,监测资金流向及经济活动的效益,确保资金数额的真实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第三,建立与国家内控制度、单位实际相吻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和强化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的资金流向。 3、加大监管力度 鉴于我国事业单位内部监管不力的现状,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出调整,设立财务内控监管部门,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全面、系统地了解单位的内控情况,准确把握内控薄弱环节;加强财务监管,在充分发挥内控作用的同时,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对单位内部控制与财政业务进行独立评价,全面掌握制度状态与当前的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促使事业单位
20、效益的最优化。另外,为了全面提高内部审计效果,还应从制度层面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一定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4、完善人才培养 事业单位财务控制,一方面需要完善的监督监理体制,另一方面需要人才的强力支撑。高素质的人才是单位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的主体,也是保证各项财务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新鲜事物的增多,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新形势下,必须完善事业单位的人才培养策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全面管理,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定期进行学习与培训,普及最新的专业知识与财务技能,全面优化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与技能结构。与此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此外
21、,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与考核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业绩、思想道德水平、培训学习效果等方面的考核,避免财务人员滥用公款等现象。通过合理的奖罚制度,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内部控制规章制度流程 篇三 根据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险发(20_)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基金管理,我局对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1、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我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居保科、工伤生育科、财务审计科(信息科)和办公室,对每个科室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科室制定
22、了业务工作制度,针对每项业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制订了一系列的组织决策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对重大的问题由主要领导审批决策或者集体研究。在岗位设置上,会计出纳分设,业务与财务分离,基金征收实行计划与征收分离。在业务经办中,实行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批的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目前,上述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2、强化授权管理。对各项业务办理均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我局对机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退付转移等17项业务全部进行了授权管理,明确规定哪些业务
23、由科室人员直接办理,哪些需要业务需要送主要领导审核,哪些业务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授权。在授权管理中,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强化人事管理。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在人员招录中,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招录人员条件,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在人员管理中,我局制发了云社险发200926号文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职工集中学习一次。 二、 业务运行控制 1、完善业务规程。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24、、账户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操作之间都形成了内在的制约关系。 2、加强参保登记管理。建立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程序和审核、审批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涉及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审批作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所办养老保险登记、申报业务,符合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要求。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帐户继承情况等方面都符合规定。 3、严格经办程序,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对各业务环节的经办范围、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对参保
25、单位进行稽核。例如,统筹科定期将企业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等,送财务审计科复核,并根据财务传递的到帐信息及时登记各种台帐,确定专人保管。 强化个人账户管理,按规定利率记息,终止缴费者除建立标识外封存其个人账户。 4、办理退休审核业务时,坚持实行退休人员档案“两审制”,即档案先由业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复审,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明确了岗位职责,退休审核岗位与待遇计算岗位相分离,计算退休待遇时,坚持专人办理,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确保退休信息录入数据与退休审核审批资料一致。 5、养老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每月养老待遇的月结算形成的各类支付计划,坚持由科
26、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离退休人员及两类人员的死亡待遇办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 6、做好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已完全到位,我局组织了业务培训,将认证工作下伸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由各社保所进行生存认定,填好表册,报我局处理。 7、在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包括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的个人帐户档案符合要求;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时,能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业务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管。 三、基金财务控制 1、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按照社保基金财务
27、制度、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2、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资金存入规定银行。养老、工伤、生育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更正会计错误有依有据。 3、加强社保基金财务对账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对账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对账行为。指定由出纳负责核对支出户银行账户,由会计负责核对财政专户银行帐户、核对税务征缴数额、核对业务实收实拨及业务计划数,使
28、银行存款账户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符,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4、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使不相容的工作岗位相分离。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出纳负责转账支票的填开、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出纳不得登记涉及收支、债权债务等会计业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财务人员私章由本人各自分别保管,领导印章由办公室保管 ,杜绝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四、信息系统控制 1、已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立了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已制
29、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我局已明确了系统管理员、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业务人员的权限。 3、我局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的录入、修改、访问、数据维护等都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进行的。 4、我局已建立了计算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已与外部互联网进行了完全物理隔离。坚持按时备份制度,我们是坚持每天对业务数据加以备份的,市局已建立远程备份机制,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以确保数据安全。 五、内部控制的监管 1、我们根据劳动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云阳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已设立了内审稽核部门,并配备了内审稽核人员。 2、内
30、控制度以通知的方式发我局各科室,由财务审计科牵头执行,制定了工作计划,开展了内审及内控工作,工作笔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我局对各项业务进行了定期检查,如财务审计科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审,现发问题及时向业务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4、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我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责任追究,规范了业务行为,提高了数据信息质量,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完整,杜绝了养老基金被贪污、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但经过自查还存在以下不足:如信息系统控制方面感到技术力量跟不上,人才严重不足等。我们
31、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推动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篇四 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任务,对学校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的进行。 一、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由校长委托一名校领导主持召开。 二、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出席对象为校级领导、年级管委会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 三、学校行政工作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上班时间,地点在三楼会议室,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 四、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五、
32、分管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并根据学校学期工作计划提出下一周工作安排,包括工作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六、办公室整理材料,制定下一周学校周工作安排表。 七、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每次办公会议材料(议题批件、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八、各负责人做好本部门未出席会议人员的传达工作。 九、与会者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工作。 十、需查阅原始会议记录时,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就地查阅,不得外借。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篇五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
33、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
34、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
35、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
36、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
37、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
38、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39、”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使用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
40、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臵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