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及灯具CE认证低电压指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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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D 灯及灯具 CE 认证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LVD为全部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整体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压产品,因此也必需遵循低电压指令的标准。1. LVD 指令简介LVD指令适应于供电电压在沟通501000 V 或直流751500 V 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 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开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 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23年12 月12日,版 LVD指令2023/95/EC 通过,并从2023年1月16日开头实施,旧的 LV

2、D 指令73/23/EEC 即行废止。2023年2月1日,室内照明的灯及灯具要求考虑 EMF 要求,LVD 标准EN62493:2023;所以目前 LVD 必需要考虑 EN62471和 EN62493。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当到达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包括:(1) 一般目标确保电气设备能够依据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根本性能应当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展标识;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假设设备依据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2) 防止电气设

3、备引起的危害应实行措施保证: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物理损害或其他危害触电;不会产生导致危急的温度、电弧或辐射;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依据阅历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急;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实行措施保证: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抗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状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2. 合格评定程序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为附录 IV 中所规定的“内部生产把握”,即主要实行

4、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展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假设这些均符合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 EC 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具体 CE 加贴要求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程序,可以参见本专题的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合格评定栏目。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视。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必需在最终一件产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其中,“内部生产把握”中所要求的技术文档主要由以下局部构成: 设备的一般描述;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全部或局部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

5、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 EC 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 EC 合格声明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标准;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托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 CE 标志年份的最终两位数字。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托付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进展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供给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 准确的、可承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

6、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 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公布的电工标准。LVD 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协调标准参见表5.1:以上对 LVD框架指令作了介绍,企业要能够加贴 CE、顺当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在程序上符合 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依据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展检测认证。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LED 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 EN 62031的安全要求,LED 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 60838-2-2中的相应要求;对于

7、LED 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把握装置:应符合 EN 61347-1和 EN 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要求;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 EN 62471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自镇流 LED 灯:应符合 EN 60968中的相关要求;对于 LED 灯具:应符合 EN 60598-1及 EN 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电磁兼容要求栏目。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 CE 标志。由于绝大局部 EN 标准均由相应的 IEC 标准转换而来,在本专题“IEC 标准”栏目我们已经对相

8、应的 IEC 标准进展了全面的介绍,因此下文将主要就 EN 标准与 IEC 标准的差异局部 进展说明。1. LED 模块欧洲安全要求规定 LED 模块安全要求的欧洲标准 EN 62031和 EN 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应的IEC 标准IEC 62031和 IEC 60838-2-2,对于这局部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1. LED 模块的安全要求”和“2. LED 模块连接器的安全要求”局部。2. LED 把握装置欧洲安全要求有关 LED 模块用直流或沟通电子把握装置的欧洲安全标准 EN 61347-2-13是等同承受了IEC 61347-2-13

9、的。因此这局部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3. LED 把握装置的安全要求”局部。3. LED 光辐射欧洲安全要求LED 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方面,欧盟在2023年的决议中同步执行了 IEC 标准对 LED 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对工作场所的照明提出了强制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销往欧盟国家的 LED 产品必需进展光辐射安全的等级评估,对于一般照明用途和儿童用灯具, 其光辐射必需到达“豁免”类要求。在现阶段,由于 EN 60825-1:1994在2023年9月1日前还可作为 LVD指令的协调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选择 EN 60825-1:1994或 EN 6

10、2471来进展 LED 产品光辐射要求的检测。但到了2023年9月以后,将只能选择 EN 62471作为光辐射安全考核的依据。EN 62471和 IEC 62471没有实质性的差异。4. 自镇流LED 灯欧洲安全要求EN 60968:1990+ A1:1993+A2:1999是修改承受了 IEC 60968:1988+A1:1991+A2:1999。目前 IEC 60968:1988及其两个修订件已被整合为 IEC 60968:1999 (Ed 1.2)。EN 60968:1990与IEC 60968:1999 (Ed 1.2)在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志、互换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

11、械强度、灯头温升、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等方面的要求根本全都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5. 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局部,其差异主要表达在删除了 IEC 标准中对 E26灯头的相关规定。目前针对自整流 LED 灯泡国际标准有 IEC62560:2023版,不过还没有对应的 EN 标准。5. LED 灯具欧洲安全要求LED 灯具进入欧洲主要遵循 EN 60598系列标准,EN 60598系列标准由 IEC 60598系列转化而来。对于灯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 LVD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列的是 EN60598-1:2023+A1:2023,各检测机构也依据该版标准进展

12、检测。但依据最版的 IEC60598-1:2023所承受的 EN 60598-1:2023目前已经公布,各成员国最迟于2023年8月1日前须在国家层面以公布等同的国家标准或认可为本国标准的方式实施该标准。旧版的 EN60598-1:2023及其修订件 A1:2023已经于2023年4月12日停顿使用,全部使用旧版标准检测的证书包括Semko、GS、CE 等都将自动作废,只有使用了版标准的产品才能够进入欧盟市场。为应对这一措施,企业须提前做好预备,尽快使产品符合版标准的要求。EN 60598-1:2023承受 IEC 60598-1:2023时只存在一些编辑性修改,而不存在技术性差异,因此具体要

13、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6. LED 灯具的安全要求”局部。版 EN 60598-1对现行的 EN 60598-1:2023+A1:2023进展了总共31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由于标准要求的变化而更趋严格、可能会导致产品需要重设计及测试的有19个方面;不涉及重设计及测试,主要是针对旧版标准中比较模糊的章节作进一步的澄清有12个方面。以下对可能涉及需要重进展测试的改动之处进展分析:(1) 安装在非可燃外表的灯具,及不适宜掩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的标签取消了旧版标准中沿用的和标志。启用更加直观的标志,即对于安装在非可燃外表的灯具必需加上外表安装或者嵌入安装标志,对于

14、不适宜掩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必需加上标志。(2) 漏电流限值定义了3种漏电流类型:接触电流touch current、保护导体电流protective conductor current 、电灼伤电流electric burn,依据产品类型/供电电流等重设置漏电流限值。(3) 自带防护罩灯泡及紫外线防护要求方面把自带防护罩金卤灯泡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灯泡中的一类对待;同时,把用于防护紫外线的罩子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的一类。修改了紫外线保护罩的紫外线吸取率的两种计算方法。(4) 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对I 类灯具的“软缆或者软线的外外表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且该金属部件用线夹、载线座或绝缘材料的夹子固定”

15、这种情形,增加了根本绝缘的要求。(5) 安全超低电压要求修改了安全超低电压的定义,除了原有的不超过50 V 沟通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过120 V无纹直流值。对于载流件外露的 III 类灯具,必需满足:一般灯具IP20,带载电压25 V 沟通有效值或者60 V 无纹直流值;假设超过此电压限值,则触摸漏电流必需0.7 mA 沟通峰值或者2.0 mA 直流;空载电压35 V 沟通有效值或者60 V 无纹直流值;对于非一般灯具非 IP20,正常电压12 V 沟通有效值或者30 V 无纹直流值。(6) 可更换保险丝增条款,要求内部附带可更换保险丝的灯具,需要标示符号,并规定了保险丝的额定电流等参数。(7

16、) 灯具根本绝缘部件的触及明确了安装在非手可触及的范围arms reach的灯具为固定式灯具。要求灯具安装好之后, IP2X 标准测试指针standard test finger不能触及带电体。正常使用时,标准测试指针不能触及移动式灯具带插头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灯也属于移动式灯具和可调整灯具的根本绝缘。安装在手可触及的范围的壁灯,使用 IP1X 的 50 mm 的测试指针从外部不能 触及根本绝缘。此外,在调整装置发热测试、附带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供给防触电保护的外罩、钨丝灯座和单端荧光灯座的固定、光源溅水测试要求、超低电压灯具正常发热测试、推断导电部件是否引起触电的测试、IP 图示符号、附带

17、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特别发热测试等方面也进展了改动。在 EN 60598系列标准的其次局部“特定类型灯具的特别要求”中,除了 EN 60598-2-7、EN 60598-2-8、EN 60598-2-19、EN 60598-2-20、EN 60598-2-22、EN 60598-2-24作了适当修改外,其它均为等同承受相应的 IEC 标准。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 LED 灯具,其安全要求应当是将 EN 60598-1和 EN 60598-2下的特定标准结合起来进展考量。例如,对于应急照明 LED 灯具,所遵循的安全标准是 EN 60598-1+EN 60598-2-22。此外,在性能要求方面,目前

18、 EN 62384提出了对LED 模块中电子把握装置的性能要求, 该标准等同承受了 IEC 62384,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 IEC 标准-性能要求栏目下的“2. LED 模块用把握装置性能要求”局部。出口欧盟的灯具将自2023年2月1日起增 EMF 要求由于电磁场 (electromagnetic fields, EMF) 对人体会造成头晕、呕吐、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丧失生育功能、癌症等,严峻危害着人类的安康。所以在照明领域,为保护暴露其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削减其对人身造成的 影响,需建立一个评价在照明设备四周空间电磁场的合理方

19、法。为此,欧盟针对灯具产品也提出了 EMF 的要求,2023年11月1日,CEN 公布了有照看明设备对有关人体电磁照耀的评定的标准 EN 62493: 2023。该标准提出了灯具对人体的电磁辐射的评估要求,标准中规定的需要进展 EMF 评估的照明设备包括:l 以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安排光的根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全部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l 一般照明设备指全部工业、住宅、公共场所和街道照明设备;l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l 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附件。标准不适用于:l 航空器和机场使用的照明设备;l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车厢内的照明设备外;

20、l 农用照明设备;l 船上照明设备;l 复印机、投影仪等使用的照明设备;l 在其它 IEC 标准或 CISPR 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电磁兼容要求的器具。l 全部的照明设备的内置部件不在本标准之列,例如:内置电子变压器、内置电子镇流器等。标准适用产品范围与 EN 55015/A2:2023类似,掩盖了大局部灯具产品,具体提出四个方面的电磁辐射限制要求:l 电源端骚扰电压20 kHz30 MHzl 辐射场磁场重量100 kHz30 MHz l 辐射场电场重量30MHz300 MHzl 频率范围内电场感应电流密度20 kHz10 MHz其中前三项要求已完全被 EN 55015/A2:2

21、023掩盖,EN 55015/A2:2023为灯具申请 CE/EMC 时的主要适用标准之一,这表示现阶段假设厂家在申请 CE/EMC 的同时申请EN 62493:2023的认证,将能大幅削减测试费用得到更具性价比的产品认证许可。而对于增的电场感应电流密度限制,EN 62493:2023给出了测试方法和设备要求。目前,EN 62493:2023已进入过渡期。在2023年2月26日公布的 OJ 公报OJ C 061of29/02/2023将 EN 62493:2023纳入了 LVD 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其执行日期为2023 年2月1日。为了降低市场风险,生产厂家宜尽早进展测试评估。在电磁兼容方面,

22、LED 照明产品必需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23/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 EMC 标准。2023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 EMC 指令2023/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 于2023年7月20日作废。到2023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存了模式 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视。下面我们主要介绍 EMC 指令2023/108/EC 及相关协调 EMC 标准的内容。一、根本要求2023/108/EC 指令

23、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展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承受的降低。二、协调标准与一般照明设备一样,欧盟对于 LED 照明产品的 EMC 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表5.2列出了 EMC 指令中有照看明设备的 EMC 标准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和修订件:表5.2 2023/108/EC 指令中有照看明设备的 EMC 标准表5.2第3栏的“DoC”全称为“Date of cessation

24、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of the superseded standard ”,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标准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需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 EN55015:2023为例,当到了2023年9月1日后,其替代标准 EN 55015:2023及其第一份和其次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23年5月1日,EN 55015:2023必需

25、与其修订件 A1:2023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需要留意的是,2023年9月30日欧盟公布了版的 EN 61000-3-3:2023,但该标准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 EMC 指令的协调标准名目之中;2023年9月1日,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 EN 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下面介绍这些 EMC 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1. EN 55015:2023+A1:2023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 kHz1605 kHz 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 kHz30 MHz 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把握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 kHz300 MHz 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

26、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 55015:2023+A1:2023等同承受CISPR 15:2023+A1:2023,其限值要求与 CISPR 15:2023+A1:2023一样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 EMC 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2. EN 61547:1995+A1:2023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 61547:1995+A1:2023等同承受IEC61547:1995+A1:2023,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EMC 要求栏目中的表2

27、.15。3. EN 61000-3-2:2023该标准适用于预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 V、220/440 V 和240/415 V、频率在5060 Hz 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重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承受 IEC 61000-3-2:2023,限值和测试要求一样。依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 C 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 LED 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 W 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 W

28、 时,属于未规定为B、C、D 类的设备,视为A 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 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标准附录 A 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 的 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4. EN 61000-3-3:1995+A1:2023+A2:2023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耀进展了限制,规定了在确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 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 V、频率为50 Hz 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EN 61000-3-3:1995+A

29、1:2023+A2:2023 等同承受 IEC61000-3-3:1994+A1:2023+A2:2023 。依据标准第6章和附录 A 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耀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短期闪耀指示值Pst不大于1.0; 长期闪耀指示值Plt不大于0.65;在电压变化期间 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 ms; 相对稳态电压 dc 超过3.3;最大相对电压变化 dmax 不超过:a) 4,无附加条件;b) 6,设备为: 手动开关,或;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30、。c) 7,设备为:使用时有人照看,或;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把握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 b)和c)适用;对全部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马上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 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依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 b)或 c)。Pst 和 Plt 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状况。三、合格评定程序1. 合格评定流程 EMC 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 II 和附录 III,差异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公告

31、机构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图5.1。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 或其欧盟授权代表供给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根本要求的依据。指令附录 II 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无 NB 参与:制造商应依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展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 I 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假设全部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全部预期的工作条件。假设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全部配置下进展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 I 第一条的保护要求;依据指令附录 IV 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及 EC 合格声明以作为设备符合指令根本要求的证据;按治理机构的

32、要求,从该设备停顿生产后,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至少应保存该技术文件及 EC 合格声明10年;假设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治理机构要求保持 EC 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担当;制造商应实行全部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依据指令附录 IV 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指令的相关规定进展的。指令附录 III 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 NB 参与:本程序由指令附录 II 和以下内容组成;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 NB,由它进展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 规定根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需由 NB 评定;NB 对技术文件进展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

33、白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假设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 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 NB 针对根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制造商把 NB 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2. 电磁兼容评定EMC 评定首先,制造商需要依据相关 EMC 现象对设备进展 EMC 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 评定需要考虑设备全部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假设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 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全部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 评定有三种方式:使用 EMC 协调标准;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自己的方法;两者的混合,例如,放射现象使用协调标准,抗扰现象使用具体的 EMC 技术

34、评定。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展 EMC 评定,或帮助其进展局部评定。但依据指令的规定,制造商对设备的符合性负有全责,而不是第三方如公告机构或 EMC 检测试验室。假设制造商使用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该制造商必需保持整体上的把握,并且对最终产品的符合性负责。(1) “最恶劣状况”方法假设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只须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简洁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展EMC 评定,这种方法为“最恶劣状况”方法,旨在削减评定的本钱。它适用于有着类似特性的系列产品,也适用于以设备的不同变型和功能的不同配置投入市场的产品,如同一类型但有不同的功率输入、而骚扰源或可能的抗扰问题不依靠于功率输入的产品

35、。制造商负责识别可能的配置以及选择最恶劣状况,并在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最恶劣状况”方法。(2) 使用 EMC 协调标准正确使用涵盖 EMC 指令全部根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展具体的 EMC 技术评定, 这是证明 EMC 符合性的最常用和优选的方式。当投入市场的单个设备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最整合版本的相关协调标准的 EMC 要求,可推断其符合 EMC 指令的保护要求。选择适当的协调标准是制造商的责任。当时间过了设备承受标准的符合性推断中止期date of cessation 时,制造商需要对版标准进展 EMC 评估仅限于那些直接影响设备 EMC 特性的变更,甚至可能需要重检测,

36、并对版协调标准签署合格声明。然而,由于使用协调标准是自愿的,假设制造商期望连续使用已不是协调标准的旧版标准,必要时需要供给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并在合格声明的文字上说明合格评定方法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转变了。(3) 没有使用协调标准的 EMC 评定制造商也可以不引用协调标准,而是通过自己的 EMC 评定来直接声明其设备符合保护要求。这种评定须遵循确定的技术方法以确保满足 EMC 指令的要求。制造商须供给符合性的明确的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适合设备的协调标准如产品,或标准没有涵盖全部保护要求,或设备使用与协调标准冲突或标准没有考虑到的技术等状况。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说明制造商选择这种评定方

37、式而实行的步骤以及如何检查设备符合性:设备工作条件和预期用途的描述和定义,包含有关设备的电源电压和频率特性;设备使用所在环境的标准、描述和分类,包含设备被移动而必需在多个环境下的放射和抗扰特性。这项选择是制造商的责任,基于对电磁环境的学问和涉及的统计特性的了解;所涵盖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的明确标准以及适用的兼容等级; 设备性能标准的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用户的合理预期; 关于设备抗扰度的测试电平;承受的放射限值等等;参考已有资源如任何协调标准、建议;指出与参考文件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涉及考虑到的现象、测试方法、测试设备或测试电公正等;EMC 设计考虑和/或计算结果;统计计算、理论争论或其他

38、实施的检查,提出背景理论、争论、结果和结论;这可能包括骚扰的发生电平和统计分布;有关如何选择零部件的描述;有关屏蔽、电缆屏蔽和路由、过滤器、铁氧体等; 任何为了符合保护要求而实行解决方案的描述; 任何用于限制骚扰放射的通用或特别要求的标准;在住宅区是否符合保护要求的评定;假设不符合要求,必需明确规定限制使用;为了确保设备投入使用后符合保护要求,设备在组装、安装、修理或使用时是否需要实行特别防范措施的评定;对于系列产品选择“最恶劣状况”方法的标准。3. 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根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特别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细节: 产品的定义;设备的一般性描述;假设全部或局部承受了协调标准

39、,应供给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引用的全部或局部协调标准清单,假设没有承受或只承受了一局部协调标准,则供给为满足指令根本要求而实行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 II 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假设制造商承受的是指令附录 III 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 NB 的声明。4. EC 合格声明EC 合格声明必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指令2023/108/EC 的引用;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标准; 合格声明的日期;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四、信息要求除了 CE 标志要求外,EMC 指令增加了一些额外的信息要求,从而极大地便利欧盟对产品的治理和监视,降低各种费用,增加了设备的可追溯性。它们包括: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制造商应供给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特地防范信息;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适宜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在随附设备供给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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