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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依据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治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治理局可依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展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常常工程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工程项下按本细则“资本工程个人外汇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依据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托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
2、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托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展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展统计、监测、治理和检查。其次章 常常工程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 个人常常工程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常常工程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
3、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展;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治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依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托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常常工程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托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
4、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 境内个人常常工程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
5、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询问和公共关系效劳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酬劳: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安排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常常工程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治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
6、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常常工程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常常工程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常常工程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 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 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 美元含 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常常工程支出,按
7、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常常工程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常常工程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常常工程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供给经海关
8、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 资本工程个人外汇治理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把握特别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别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治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展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 境内个
9、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打算、认股期权打算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打算、认股期权打算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 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其次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
10、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治理,按国家外汇治理局 建设部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汇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 B 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其次十三条 依据人民币资本工程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供给贷款、借用外债、供给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治理,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治理其次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
11、账户进展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工程账户。其次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据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常常工程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展治理。其次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全都。其次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别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工程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其次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12、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展治理。其次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 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
13、钞,当日累计等值 5000 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治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治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 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
14、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状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 100 美元含 100 美元 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依据以下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状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供给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
15、查。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标准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展考核和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个人托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供给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托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状况代办的,除需供给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供给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 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惩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 3 万元和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