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变更合同锦集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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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变更合同锦集篇变更合同 篇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双方协商一样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3)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

2、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斗争等。;(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改变、劳动实力丢失或部分丢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肯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假如接着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纳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峻,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合同 篇2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行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改变等缘由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状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

4、标活动起先时便公允公开的呈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值的变更。二、假如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值变更的情形(一)不行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二)意外事务,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缘由,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状况发生根本性改变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本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

5、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行预见之性质;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允。假如建设工程中标后发觉实际状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改变、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须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改变等缘由导致工程价款发生改变的.状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三

6、、合同双方经协商一样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在招投标活动公允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样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值。如:折减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给付、缩减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加长工程保修期等。因为此种情形之下变更之后的结果,对中标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非出于招标方与中标方相互约定以非法牟取中标方中标为目的的。同时这也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因为在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投标方案已经是众多投标方案中最为优化的。因方案自身的优化夺取中标明显是合理的中标。其他中标人在招标中尚且

7、不能赛过中标人,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时,就更无法与中标人竞争了。此种变更不会剥夺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会,应属于合理情形下的变更,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一个工程中标后,招标文件载明根据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根据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这明显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明显不妥。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或者须要更改方案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例如,因招标人的专业水平所限,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纳土方大开挖的方式进行土方开挖,可承包人经过现场踏勘,发觉工地周边均是密

8、集的高楼,若采纳土方大开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导致周边的高楼坍塌,为了保障周边住户平安,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须要增加成本,这明显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根本不行行,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为了更好的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变更合同 篇3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

9、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恳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改变。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担当赔偿责任。1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拖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假如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说明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见接着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10、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处理。”2(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说明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应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详细状况而定。(1)担保法说明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担当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

11、),如赔偿金之债。(2)担保法说明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担当,变更削减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削减。4.合同解除及“特别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担保法

12、说明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说明第122条规定:“因不行抗力、意外事务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惩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拖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说明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晰。(2)当主债权是

13、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别变更”。(2)因不行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行抗力是因事务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行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确定的。(3)意外事务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务的后果是可以避开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务后,债务人应当实行主动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担当违约责任。(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

14、则。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改变和运动。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5、(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合同 篇4甲方: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乙方: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就原深圳市劳动合同未明确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是本着公允合理、同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非公司强制性行为。第一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酬劳其次项所述工资是依据员工工作性质确定的。若员工为甲方管理人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初始工资额为1000元/月,考核工资及绩效工资依据现实表现核定,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标准工准的80%计算;若员工为甲方的一般工人,则其每月工资为其

16、实际计件数量的累计值,即计件工资。其次条:公司按年度支付员工工龄补偿金,是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的一种嘉奖,该补偿金的数额在工资表中按月分摊显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的日期定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六个月第一周发放。工龄补偿金的标准为:30元/月。第三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酬劳第五项所述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内容为:若甲方因银行转帐、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工资需延迟发放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认同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规定,合同期内,若因乙方无视甲方规定给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损害

17、时,甲方将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峻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经济和刑事责任。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入职后,需无条件按甲方的.规定接受月度业绩考核,合同期内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表现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胜任其工作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状况下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入职时,所供应和填写的数据(包括:身份证件、学历文件、体检证明等)均需真实有效,若因乙方供应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其后果均须由乙方担当。第七条:合同期内,若乙方非正值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则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

18、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若乙方确因服役、重大疾病、亲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即:急辞工,需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将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第八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单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状况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经协调无效时,乙方可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恳求支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附件为深圳市劳动合同的补充说明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原深圳市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条:以上所指规定及规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厂规、员工守则及相关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细致

19、阅读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认同的前提下签字确认。变更合同 篇5*公司:我 (旧)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现将全部权利义务于 年 月 日转至 公司。原合同项下 (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原*旧)公司与贵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接着有效,其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继,并接着履行至合同终止。2、截止 年 月 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 元,共支付租赁费 元,其余未付款项 元及后期产生的全部租赁费用由*(新)公司代为承继。并请贵公司将租赁费用干脆付至*(新)公司账户内

20、,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旧)公司担当,与贵公司无关。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内容中乙方应担当的责任与义务。附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法人身份复合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旧)公司名称(章)法人签字:日期:附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法人身份复合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旧)公司名称(章)法人签字:日期:变更合同 篇6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

21、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爱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行能对涉及合同的全部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改变,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改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须要用人

22、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状况相脱节的状况下,若接着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值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改变发展了的新状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接着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

23、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躲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酬劳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1、双方协商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状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

24、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样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实行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成一样的看法。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

25、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变更过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劳动

26、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需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假如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假如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确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可能

27、会常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行避开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变更而发生变更。(3)客观方面的缘由。这种客观缘由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行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行能或者失去意义。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状况改变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

28、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意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须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严格依法进行,否则

29、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

30、力: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呢?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

31、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爱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洁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反爱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困难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简单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给予肯定程度上的效力。通过以上文章的分析,我认为还是应当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32、予以承认,同时,劳动者应当通过补签等方式加强其效力,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能够维护。变更合同 篇7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主要因下列缘由可以变更合同:1、因不行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行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所谓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开并不行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限制的客观状况。至于不行抗力事务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详细进行规定,人们有不同的相识,但一般包括下列两类:一类是由自然缘由引起的,如各种水灾、火灾、地震、冰封等自然灾难;另一类是由社会缘由引起

33、的社会不测事务,如斗争等。不行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当不行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假如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无法限制的不测事务,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根据合同原内容履行是可以宽恕的,否则,若坚持原来合同的规定,不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须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值得留意的是,在发生不行抗力的状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此状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

34、定的变更权。所谓变更权,事实上是一种恳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出现不行抗力的条件时,恳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发生不行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状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恳求变更合同。但是对此应作详细分析,毫无疑问,不行抗力可以产生变更的恳求权,但此种权利主要是指遭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如要求削减交货数量、降低价款,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仍需双方协商,否则必定会损害对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纠纷产生。在遇不行抗力的状况下,主见变更的权利与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对方不同意变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2、因情势改变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允而变更这里讲的情势,

35、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势。情势变更与上述不行抗力变更相像,但情势不包括不行抗力,而是指不行抗力以外、非当事人所能限制的客观状况,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含指令性安排)和社会经济形势等。情势改变与不行抗力的主要区分在于,不行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改变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允。在客观情势改变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履行明显不公允,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规定明显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例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据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

36、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国家指令性安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调整,这就使得合同原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再接着履行或者没有意义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时,假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则明显对当事人不公允。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事实上是给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恳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才能实现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义。特殊是履行期限问题,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就会使按合同原规定履行失去意义或者没有必要(针对对方来讲

37、)。实践中,由于种种缘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来的意义。因此,鉴于这些状况,给予无过错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恳求权是应当的.。但是,该当事人仍应当与对方协商一样变更合同,而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但严峻违约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假如双方都违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依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允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

38、了合同法确定的公允、诚恳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反,因此,须要变更,法律给予该当事人变更恳求权是应当的。对于上述五种合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恳求变更不真实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是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有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愿撤销的状况下,才可变更合同。选择变更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有关内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选择变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变更后,双方应当按新内容履行。这与撤销合同不同,因为撤销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歼灭,当事人不再履行。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

39、是指在上述四种缘由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下,双方由于其他缘由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既然是当事人协商同意订立的,那么,也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变更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说,经过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他们订立的合同的。在双方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改变了的新状况,使生产经营活动更能符合实际须要,避开造成必要的奢侈或者损失。但是,当事人自愿协议变更其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

40、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这种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以上就是五种常见的额合同变更的缘由。其实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变更合同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进一步的实现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选择。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变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等内容你须要了解的,可以询问网站的律师。变更合同 篇8问: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当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

41、,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削减,公司确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支配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答: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依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根据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

42、的变更达成了一样看法。其次,公司因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接着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样看法。据此,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供应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应予支持。最终,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同等自愿、协商一样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

43、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支配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样性看法之前,假如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支配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缘由,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变更合同 篇9合同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缘由,甲乙双方经过同等

44、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1、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2、原合同条款:现修改为:3、删除原合同条款:4、生效及其它本协议是原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旧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1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 地址: 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年月日 2 年月日变更合同 篇10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1._。2._。3._。4._。甲方:(盖章)_乙方:(签名)_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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