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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 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第二条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 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 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第三条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 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
2、产 评估会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第二章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五条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以及客观性以及科学性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 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 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 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以及可信以及公正的评 估结论。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 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第六条 资产评估
3、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 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 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第七条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以及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等操作性原则。在制品以及自制半成品一般按其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第四十四条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的帐面值是某些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 如果这些费用的发生形成了某些新的资产或权利,其中对于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 产占有者还存在的部分资产和权利就是评估对象,这部分尚存资产和权利的价值 就是评估值。在评估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时,要了解其合法性以及合理
4、性以及真实性和准 确性,了解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递延资产 和待摊费用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以及且与其它 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按此原则,对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 价值难以准确计算的某些预付性质和性质特殊的待摊费用和开办费以及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等,可按其帐面余额计算评估值;对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所对应 的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不计算评估值;对于在其它类型资产中已计算过的,也不 计算评估值。第四十五条每项待处理流动资产均须明显处于报废以及无效以及价值严重 损失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其评估值一般为
5、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 况,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汇入工作底稿。第五章长期投资的评估第四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以获取投资权益和收入为目的,向那些并非 直接为本企业使用的项目投入资产的行为。它包括债券投资以及股票投资和其他 投资三种形式。资产评估中的长期投资特指企业所拥有的以长期投资形态存在的那部分资产。 由于该部分资产是以对其他企业享有的权益而存在的,因此,长期投资评估主要 是对长期投资所代表的权益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 长期投资评估过程中需注意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有关详细内容, 如投资种类以及原始投资额以及至评估基准日余额
6、以及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和历史 收益额以及长期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相关会 计核算方法等。要判断其投出和收回金额计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判断被投资企 业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第四十八条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按照 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同时在评估报告书中说明所用评估方法和结论, 说明债券和股票的帐面值,并申明该评估结果应随市场价格变化而予以调整。其 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股 份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再按持股份额分摊计算评估值。对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国库券,一年内到期的可以根据
7、本金加上持有期利 息确定评估值;超过一年到期的,根据本利和的现值确定评估值。但对于有可能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债券,评估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预测, 合理确定评估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综合分析股票发行主体的经营状 况及风险以及历史期利润水平和分红情况以及行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预测股 票投资的未来收益,并选择适宜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第四十九条 对于其他投资,首先需了解具体投资形式以及收益获取方式和 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合同以及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 益折为现值,计作评估值。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
8、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 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评估值。对于不是直接获取 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它间接经济利益的,可尝试测算相应的经济收 益,折现计算评估值;或根据剩余的权利或利益所对应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 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以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按零值计算。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 核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 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历史上的 投资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长期投资的
9、未来收益, 再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采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 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 被投资企业资产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 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第五十条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或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评估值,应按 照与投资方评估基准日相同的日期进行。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 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 并处理。第六章机器设备的评估第五十一条机器设备是
10、指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以及能变换能量或产生有用 功的独立或成套装置。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机器设备可分为多种类型。评估人 员要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灵活进行分类处理。第五十二条凡属企业列为机器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机 器设备评估的范围。具有机器设备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机器设备进行管理的评 估对象,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应予以专项说明。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中的附属设备等资产,在不重复以及不遗漏以及评估 方法相同以及评估结果一致的原则下,可视需要归入机器设备或房屋建筑物的评 估范围。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一般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第五十三条机器设备评估
11、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清查核对未进帐的机器 设备以及已摊销完设备以及租入和租出设备以及建筑附属设备,注意向操作工人 以及技术人员以及维修管理人员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以及维护以及修理情况,向 财务人员了解资金发生和使用情况。对于大型以及复杂以及高以及精以及尖设备, 还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勘察鉴定。按照有利于评估操作需要和有利于企业调帐建帐需要的总原则,对设备可以 进行分组分类,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要求。多项设备一般应确定每项设备的评估值。对整条生产线和其它整体性设备, 可以根据需要视作一项设备进行综合评估或细分成多项设备逐项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机器设备评估方法一般为重置成本法。当存在有同类设备的二
12、手设备交易市场或有较多的交易实例时,可采用现行市价法。对于某些能够用于 独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可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在已掌握相同或近似设备价格变化幅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对设备原值进行 价值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重置价值=调整系数X设备原值第五十五条 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一般可有如下构成项目:1 .设备自身购置价格;2 .运输费用;3 .安装调试费用;4 .进口设备关税;5 .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6 .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手续费以及验车费以及牌照费等)。评估时应视评估对象具体情况予以选取。第五十六条 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可以有如下构成项目:1 .制造费用,包括消耗掉
13、的原材料以及辅料的购价和运杂费,应分摊的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2 .安装调试费;3 .大型自制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4 .合理利润;5 .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设备使用者由于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自行制造被 评估的自制(标准)设备,则需要按外购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第五十七条 各取费项目的具体计价应选取评估基准日能够实现和正在实际 执行的价格及计价标准。当有多种价格或计价标准时,应选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资产占有者在评估基准日获得该项资产实际需要承担的最低的一种价格。选用各 种价格资料或资讯时,要注意价格形成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向 厂家询价时,还要注意剔除厂家报价与实
14、际成交价的差异。第五十八条 当机器设备数量繁多时,应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相近设备分别 编组,通过重点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多台设备评估值。 对于精密以及大型以及高价等重点设备,仍需逐台进行鉴定和评估。第五十九条 进口设备评估应注意要符合替代性原则,查找国内有无替代设 备。在无国内替代设备的前提下,应查询与该设备相同或类似设备在国外的现价, 或了解同类设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设备重置购价,再根据其它计费项目和评估 基准日汇率,确定按人民币计算的重置价值。对于利用外汇购买的,按人民币计价和支付的国产设备,应按国产设备进行 评估。第六十条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设备是否报废。计提完
15、折旧的设 备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损耗而确 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设备,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 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六十一条 对于待修理设备,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 为负债扣除,并予以专项说明。第七章在建工程资产评估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 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以及安装以及改建以及扩建和 大修理工程。第六十三条 对于施工建设完成后才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固定资产, 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资产的评估范围;如果企业目前未将其按照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则也可根
16、据企业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实际需要,采用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价值,再汇入其它的资产中,并予以说明。已列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划入在建工 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它的资产。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具体 内容归入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第六十四条 在建工程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开工 日期以及结算方式以及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注意了解评估 基准日后新发生款项的支付人。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易于划分工程完工程度以及 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 评估基准日后完成的工程及相应
17、费用,如果资产占有方已与有关方面达成明确的 解决意见,评估人员须相应进行评估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应将工程实际欠款计入 负债,声明评估基准日未完工程不在本次评估工作考虑的范围之内,相应的经济 利益应由有关方面另行计算和考虑。以上情况均须在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明确说明。第六十五条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照正常情况下在 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 价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陈旧贬值以及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 贬值时,还需扣除各项贬值额,否则贬值额为零。这里的全部费用一般包括直接 费用(含前期费用)以及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和其它费用以及资金成
18、本等。具体费 用项目及金额根据评估基准日尚在执行的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实际存在的现行 价格确定。资金成本为正常建设工期内工程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筹资 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计息期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正常施工建设情况 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 正常工期同期(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 占用者不能获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得贷款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 计算利息率。当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时,利息率可以根据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 机会成本可根据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及其它费用三者之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利 润率
19、计算得出。在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以及物资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消耗,应纳 入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第六十六条 当在建工程正常施工建设,工程款项正常支付,开工时间距离 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时,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剔除,再按照 各类费用的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得出在建工程评估值。如果实际支付工程款 中已按规定扣减了试运行收入等收入款额,则应加回后,再进行调整。第六十七条对于建成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在建工程,条件适宜时也可以采 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可通过估算在建工程完工后资产的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再扣除在建工程完工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在建工程的预期收益
20、可以是房地产售价以及物业大楼的年租金以及工业项目的年 盈利等。折现率要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为基础综合确定。要注意年收益额的计算口 径与折现率的计算口径相一致。第六十八条利用外汇资金形成的在建工程,对其中的国产材料及其他物资 以及施工机械,国内设计以及勘查以及施工及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国产设备等,均 按国内人民币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来确定相应的资产评估值。如果该项资产评估目 的属于组建中外合资以及合作企业等涉外经济行为,则应将外汇发生额折算为人 民币,确定评估值。第八章建筑物的评估第六十九条建筑物是指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 类。建筑物与其占用土地密切相连,可把土地以及建筑物及附着在
21、土地以及建筑 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统称为房地产。第七十条凡属企业列为建筑物进行实际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建 筑物的评估范围。具有建筑物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建筑物进行管理的评估对象, 可以作为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建筑物中的附属设备以及设施等资 产,可视需要归入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第七十一条建筑物可以单独评估,也可联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起评估, 还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宜的评估范围和方 法。第七十二条建筑物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建设开工以及竣工时间,维修及 改扩建情况,建筑物设计以及建造质量及现行状况。核查中尤其要注意已摊销完 以及未建帐和在异
22、地的建筑物。第七十三条单独评估建筑物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价值一般包括前期 费用以及综合造价以及其它费用以及资金成本等。其中,前期费用以及综合造价 以及其它费用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选取。要注意与土地使用权评估时的计费项目相 衔接,不要重复或遗漏。资金成本为该建筑物正常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 筹资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本息期可按照正常施工建设情况下需占用资金 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正常工期同期 (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不能获 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得贷款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计算利息率。
23、当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时,利息率可以根据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机会成本可根 据前期费用以及综合造价及其它费用三者之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得出。 根据建筑物和行业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利息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资金成本。第七十四条 当建设时间不超过一年,竣工时间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个季 度时,可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决算价格再加上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及其它必要合理 的费用,确定重置价值。在确实掌握了各项成本在建筑物帐面原值中的构成比例以及与现行价格差异 幅度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对帐面原值的调整,确定重置价值。第七十五条在建筑物实体性陈旧贬值或成新率的分析计算过程中,要注意 分析设计使用年限以及实际建造质量以
24、及现行状况和物理寿命,要根据建筑物类 型以及用途以及实际使用时间以及环境和条件,维修状况和大修理情况,现行状 态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针对建筑物的结构以及基础以及墙体以及装修等各部分, 确定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高于 3 0 %。功能性陈旧贬值须结合重置对象来考虑。经济性陈旧贬值须结合整体资产的 经营效益来考虑。第七十六条施工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以及物资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消 耗,应纳入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评估值应不低于重置成本的3 0 %和该建筑物报废 清理的净收益额。第七十七条 当建筑物数量繁多时,可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甚为相近的建
25、筑 物分别编组,通过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评估值。对于复 杂以及大型以及高价等重点建筑物仍需逐项进行鉴定和评估。第七十八条对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建筑物,条件适宜时也可以采用收益现 值法评估。当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房地产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时,也 可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合并为房地产按照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当把未来预期 净收益折算为现值时,所选折现率可能会高于1 5%。第七十九条当存在着具有可比性的三个以上建筑物或房地产交易实例时, 也可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即将被评估的建筑物或房地产和市场近期已销售 的相类似的建筑物或房地产相比较,找出评估对象与每个参照物之间在建筑物或
26、房地产价值影响诸因素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整, 从而得出多个参考值,再通过综合分析,调整确定被评估建筑物或房地产的评估 值。第八十条条件允许时,可按现行市价法以及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的 顺序选用评估方法。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采用其它方法验证。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前述基本方法之外的具体评估方法和处理方式。第八十一条应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建筑物是否报废。计提完 折旧的建筑物如果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 功能性损耗而确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建筑物,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 收益额确定评估值,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要求企业办
27、理有关报批手续。对于待修理建筑物,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为负值扣除, 并予以专项说明。对于维修以及改造以及大修理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对建筑物评估值的影响应加 以说明,以利于正确理解评估结果。第八十二条 评估目的为出租建筑物时,也应评出建筑物的现行公允价格, 再折现算出年租金的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依据或设定的租 金支付方式及基本租赁条件。第八十三条利用外汇资金形成的建筑物,对其中的国产材料及其他物资以 及施工机械,国内设计以及勘查以及施工及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国产设备等,均按 国内人民币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来确定相应的资产评估值。如果该资产评估目的属 于组建中外合资以及合作
28、企业等涉外经济行为,则应将外汇发生额折算为人民币, 确定评估值。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评估第八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 权进行出让以及出租以及转让以及抵押以及投资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 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或城郊的部分土地归集体所有,使用者无土地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 产进行评估,还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第八十五条现行市价法以及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都可用于土地使用 权的评估。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易比较发达,首先选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 案例进行比较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考虑采用收益现值法
29、,根据土地使用 权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当这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再采用重置成本 法,根据现在欲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具体评估时, 还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选用符合资产评估原理的其它具体方法和方式。第八十六条 采用现行市价法时,须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三个以上正常交易 的实例作为参照物,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应属同一城区或农村地区,地块条件基本 一致,交易时间应尽量接近评估基准日。然后针对交易条件以及成交时间以及区 域和个别因素以及容积率以及使用年期等因素,进行比较调整,最后确定评估值。第八十七条 采用收益现值法时,须根据土地使用权所能带来的未来预期收 益的现值确定评估值
30、,须避免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中。 目前,所选折现率可能会高于1 5%。第八十八条 采用重置成本法时,须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土地使用权持有 者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通常应计算如下几类费用:1 .农地征地以及补偿费用,或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动迁费用;2 . 土地开发以及配套费用;3 .资金成本;4 .其它有关税费。具体计费项目和数额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当地标准确定。若评估时发现原定 评估基准日后计费标准发生重大改变,则应调整评估基准日。第八十九条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能简单以及直接地充当现行公允价格, 算为评估值。当已颁发的基准地价确实对
31、当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发生着决定性影 响时,方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土地出让金的 实际征收水平,相应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应注意详细了解基准地价的组成 部分以及适用范围及其它有关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以及 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要重复计算或漏算。对于与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基准地 价,则不能用作计算的基础。第九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出租年期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 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第九十一条 当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而由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缴纳 土地使用费时,须计算各种开发配套费等,作为
32、土地开发费。第十章无形资产评估第九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 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 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 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以及专用技术(诀窍)以及生产许可证以及特许经营权 以及租赁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以及矿藏资源勘探权以及开采权以及商标以及版权以 及计算机软件以及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第九十三条 无形资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 .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却又依托于一定的物质实体;2 .具有某种权利或信誉,这种权利或信誉是其自身发展形成的;3 .无形资产为生产经
33、营持续地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一定主体排他性的控制。第九十四条无形资产评估须以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以无 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为评估对象,以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如果某项无 形资产成为其它资产发挥效用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一般它就应该 成为评估对象。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核查鉴定产权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有效 性;核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和权威性;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以及具体 名称以及存在形式以及有关权属的具体内容;从法律以及经济以及技术及获利能 力等方面分析判断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并分析确定无形资产的存续期;确定 无形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具体方式和设定条件
34、;注意保护秘密。第九十五条 根据所评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以及特点以及评估目的及外部市 场环境等具体情况,选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等评估方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无形资产时,特别要注意被评无形资产必须确实适合运 用现行市价法,注意掌握公开市场原则,充分重视被评无形资产的特点。当类似 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可根据它们的交易条件以及市场交易价格和价值影 响因素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当被评无形资产曾向多个使用者转让使用权时, 可结合受让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定评估值。采用收益现值法时,要注意分析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注意收益额的计 算口径与被评无形资产相对应,不要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
35、算到无形资产的收 益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以及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变化以 及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无形资产收益期以及收益额和折现 率的影响。当被评无形资产确具超额获利能力,但不宜采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时, 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无形资产 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确定评估值;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陈旧 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第九十六条专利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 告书中明确说明:1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专利号以及专利证书颁发部门和时间以及 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的类型以及专利权人以
36、及有效期以及续展时间及条件等;2 .专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名称以及类别以及具体内容以及适用领域, 专利的使用以及保持以及转让等权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垄断性以及成熟程 度等;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 以及规模以及频度以及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 应确定评估方法以及参数和依据。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 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 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37、,交易各方进行 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 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 具有排它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第八条不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历史收益状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其现行交易 以及出售价格,或者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或者现行购买以及建造成本确定该资产 的现行公允价格。第九条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 程。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以及收益现值法(收益法)以 及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第十条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
38、物, 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 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为:1 .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2 .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第十一条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 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 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即:n FtP= S t=l(1+i)3 .专利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利需要具备的经济以及技术以及设备以及 工艺以及原材料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前提
39、或基础条件,专利启用时间,使用范围, 专利使用人数量,使用权转让情况等;4 .专利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利申报或购买以及持有以及 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专利使用以及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 .专利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利的保护期以及专利权 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专利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以及单位售价以及销售量 以及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以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 占有率以及盈利情况,专利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等。第九十七条 专有技术(诀窍)评估中要注意检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 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1 .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以及类别
40、以及具体内容以及适用产品和 领域,真实性以及有效性以及先进性以及垄断性以及成熟程度,所经过的鉴定以 及验证等;2 .专有技术能被保持的原因及预期的保持时间,改进技术以及类似或相关 技术的有关情况;3 .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有技术需具备的经济以及技术以及设 备以及工艺以及原材料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 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情况;4 .专有技术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有技术的创制或购买以及 保持以及改进等支出成本;专有技术使用以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 .专有技术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有技术持有人的经营 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更新和新产品开发能
41、力,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专 有技术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单位售价以及销售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和利润 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以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盈利情况等。第九十八条商标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 告书中明确说明:1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商标权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以及审批和有 关公告文件以及商标权人以及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2 .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文字以及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 使用以及保持以及转让等权属;3 .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 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场所以及对象,已使
42、用次数或数量等;4 .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商标权申报或购买以及持有等 项支出成本;商标使用以及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 .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情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6 .商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括使用该商标产品的预期寿命以及单位 售价以及销售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种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以及主要竞 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盈利情况等。第九十九条特许经营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 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1 .特许经营权的法律状况。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人,授权文件,被授权 人的资格要求,特许经营有效期以及适用范围以及续期和改变范围等条件,该经
43、营权的原始持有人,法律法规对该类经营权的有关规定等;2 .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以及类别以及具体内容以及适用领域, 使用以及保持以及转让以及再次特许授权等权属;3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包括需要具备的法律以及经济以及市场以及技 术以及设备以及工艺以及原材料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 使用范围,该经营权现有使用人的数量以及分布范围以及市场划分及市场占有率 等;4 .特许经营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申报或购买以及持有以及 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使用以及转让以及再次特许授权所带来的历史收益;5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 经营管理能
44、力以及预期业务量以及经营对象的预期寿命以及市场占有率和预期收 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盈利情况等。当某类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行为不属于经济行为时,需慎重考虑是否对它进行 评估。第一百条 在评估商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时,特别要注意全面核查了解 被评估整体企业的内部结构,资产配置,各项业务及其收入,财务状况,经营管 理情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资金利率水平,产品和技术的更新以及替代以及竞争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正 确分析预测未来收益年期以及折现率以及收益额或收益率。视情况不同,商誉评估可选用超额收益法,将企业收益与按行业平均收益率 计算的收益之间的
45、差额(即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的评估值;也可 选用割差法,即将收益现值法测算出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减去通过各种适宜的方 法分别评出的该整体企业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以其差值作为该整体企业商誉评 估值。商誉评估值最低为零。第十一章负债的评估第一百零一条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 付的经济债务。对企业而言,负债根据还款期的不同,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两种。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或在其它涉及负债项目而需要确定净资产评估值时, 要对企业负债或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负债进行评估处理。第一百零二条 负债评估的重点在于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实际债务人以及负债额。对于
46、整体企业的负债项目,应单独评估并列示。对于与 某项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予以单独评估并列示,或者在 评估该项资产时扣减相应负债额并予以说明,而不再单独列示。负债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 金额确定。对于预提大修理费等并非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第一百零三条 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在评估基准日收到但尚未处理的所 有购货发票,以及虽未收到发票,但已到达企业的商品,以防止漏记应付帐款。第一百零四条对于各种存在抵押或担保的债务,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 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产权是否归属企业,其价值是否真实,担任担保的企业或机构 的条件是否具备,相
47、关契约是否得以履行等。第十二章资源性资产评估第一百零五条资源性资产是指由自然因素形成的以及具有开发价值的一切 经济资源。它由特定主体排它性地占有。资源性资产存在于自然界,它一经过开 发以及加工后,即转化为非资源性资产。第一百零六条资源性资产评估时要以其开采权以及开发权以及使用权和其 它各种权利或获利能力为评估对象,以这种权利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为计算基础, 要充分考虑资源性资产的合理开发以及有效利用以及有偿使用以及充分补偿以及 有利再生等资源开发利用的总原则对评估原则以及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影响。第一百零七条根据被评估资源性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同,可分别选用收益现 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资源性
48、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根据资源性资产的开采权以及开发权以及使用 权或其它权利所能获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确定评估值。要注意不能将其它 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资源性资产的收益中。重置成本法要根据现在要取得该资 源性资产的开采权以及开发权以及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所需的全部成本确定评估值; 现行市价法要根据同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以及开采权以及开发权或其它权 利的现行市场交易价调整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还可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要 求及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采取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的其它具体处理方法。第一百零八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接受委托进行资源性资产评估时,必须 要求委托方提供国家法律文件和有资格部门对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并在资产评 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第十三章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第一百零九条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它具有独立经 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第一百一十条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如 果根据评估目的所涉及资产的范围可以明确无误地将待评企业的主体部分划入评 估范围,而将该企业的一些下属子公司以及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并独立核算的 分公司和其它单位划出评估范围之外,则可视具体情况,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