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品牌特许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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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篇1“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第一条合同双方特许方:企业名称: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email地址:_受许方:企业名称:_法人代表:_注册地址:_经营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email地址:_其次条:合同总则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允、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23爱护特许方所拥有的学问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

2、一品牌形象,提高恒源祥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足的服务和商品。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恳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元。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元。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51特许方依据恒源祥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实力,同意受许方在_省(市、自

3、治区)_市(地区)_县(区)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_系列产品。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恒源祥”与“发财羊、fazeya”两个品牌商品。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实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需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

4、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激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需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第六条:学问产权规定61 “恒源祥”系中国驰名商标,属特许方全部的学问产权,受国家法律的重点爱护。62全部带有“恒源祥”及衍生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全部。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运用“恒源祥”及衍生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学问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运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

5、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恒源祥”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供应,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变更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隐私,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隐私公开

6、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隐私,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67受许方有义务帮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值竞争行为。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71受许方必需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需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恒源祥”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需只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牌商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需只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

7、牌商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75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需规范其辖区内的分销商、零售商的市场行为,使恒源祥经营销售网络逐步实现五连一锁(连品牌、连形象、连投入、连特色、连管理、锁经营理念)。76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81特许方依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状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依据当地市场状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肯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扬,并协

8、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92受许方运用特许方供应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供应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隐私。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供应“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打算及加以响应。94受许方应无条件主动参加特许方所举办的宣扬及推广促销活动。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须要的市场信息,或依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

9、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96受许方必需妥当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供应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起先经营之前,必需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需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全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

10、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4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

11、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务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

12、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121违约终止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依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实行下列措施: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担当费用,拆除全部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扬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担当。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12113受许方不得接着经营特许方产品。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1213受许方应担当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修理、索赔等。1214受

13、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122合同终止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

14、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担当。第十三条不行抗力规定131如特

15、许方或受许方因不行抗力,或非双方所能限制或所能预见事务的发生(包括自然灾难、斗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状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132假如发生不行抗力事务,援引不行抗力的当事人必需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马上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务的发生。假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接着从本章合同中获益。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假如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说明、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6、讼。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161本合同所规定的“恒源祥”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须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供应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第十七条附则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担当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担当任何义务。172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市金陵东路358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

17、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说明。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应、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特许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签名)托付代理人:_(签名)开户银行:_帐号:_受许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签名)托付代理人:_(签名)开户银行:_帐号:_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篇2第一条合同双方特许方:企业名称: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e-mail地址:_受许方:企业名称:_法人代表:_注册地址:_经营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传真:_e-mail地址:_其次条:合同总则2

18、-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允、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2-3爱护特许方所拥有的学问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足的服务和商品。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_年_月_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

19、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恳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元。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元。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5-1特许方依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实力,同意受许方在_省(市、自治区)_市(地区)_县(区)_地点(商畅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系列产品。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

20、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实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需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激励受许方开拓市

21、场,但必需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第六条:学问产权规定6-1“、parker”属特许方全部的学问产权,受国家法律的爱护。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6-2全部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全部。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运用“paike”及p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学问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运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

22、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供应,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变更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隐私,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隐私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隐私,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

23、律责任。6-7受许方有义务帮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值竞争行为。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7-1受许方必需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需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需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需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

24、品。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8-1特许方依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状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依据当地市场状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肯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扬,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9-2受许方运用特许方供应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供应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隐私。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供应“、

25、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打算及加以响应。9-4受许方应无条件主动参加特许方所举办的宣扬及推广促销活动。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须要的市场信息,或依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9-6受许方必需妥当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供应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10-2受许方在签订

26、合同后,起先经营之前,必需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需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全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7、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4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

28、、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务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

29、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12-1违约终止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依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实行下列措施: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担当费用,拆除全部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扬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担当。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12-1-1-3受许方不得接着经营特许方产品。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12-1-3受许方应担当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修理、索赔等。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

30、品按如下处理: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12-2合同终止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

31、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

32、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担当。第十三条不行抗力规定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行抗力,或非双方所能限制或所能预见事务的发生(包括自然灾难、斗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状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13-2假如发生不行抗力事务,援引不行抗力的当事人必需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马上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务的发生。假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接着从本章合同中获益。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假如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说明、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

33、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16-1本合同所规定的“、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须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供应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第十七条附则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担当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担当任何义务。1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XX市大庆路40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

34、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说明。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应、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特许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托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帐号:受许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托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篇3特许人(甲方):上海_用品有限公司受许人(乙方):_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同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仔细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5、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特许经营权干脆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1.1学问产权:是指上海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记、商号、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1.2宣扬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祥瑞物、标记、图案、广告画面等。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其次条特许经营的区域爱护范围2.1甲方特许乙方在_省_市_区(县)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特许专营店。2.2区域爱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

36、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第三条特许经营方式3.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记、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干脆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3.2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3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供应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状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7、3.4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担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担当任何责任。3.5乙方须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权利4.1.1甲方有权依据市场状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4.1.2甲方对有损上海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状况进行检查、核对。4.1.4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特地设立上海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详细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担当违约责任。4

38、.2甲方的义务4.2.1负责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供应商品。4.2.2甲方向乙方供应上海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4.2.3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支配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扬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4.2.4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4.2.5甲方无偿为乙方供应商品调换服务。4.2.6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4.2.7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扬品无偿为乙方供应广告宣扬。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的权利5.

39、1.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5.1.2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5.1.3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聘请、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5.1.4乙方有权参与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5.1.5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5.1.6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5.1.7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5.1.8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5.1.9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

40、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5.2乙方义务5.2.1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便利双方业务联络。5.2.2乙方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供应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状况可作出详细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调。5.2.3乙方必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担当和处置,与甲方无关。5.2.4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需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详细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5.2.5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供应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5.2.6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5.2.7乙方应当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其次年为9万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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