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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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一、签订托付协议选购人依据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选购安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选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选购机构或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托付协议,托付其办理政府选购竞争性谈判事宜。属于部门选购范围的选购项目,选购人具备部门选购条件的,经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二、成立谈判小组代理机构在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选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不能满意需求时,可以由选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

2、1的比例提出举荐人选,举荐人选经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抽取谈判专家。谈判专家与政府选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选购人可要求相关谈判专家回避。三、编制谈判文件选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具体的选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选购安排下达函、托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依次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卑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

3、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加竞争等。谈判小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谈判小组提出修改看法后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代理机构将谈判文件送选购人确认,选购人审核后在谈判文件上签署确认看法。四、谈判文件备案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选购人确认的谈判文件报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觉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精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楚载明评审标准等状况时,提出书面修改看法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商选购人修改谈判文件后,再报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备案后,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选购

4、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六、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响应供应商携带要求供应的资格证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谈判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经资格审查,响应供应商中符合资格条件不足3家的,谈判活动停止。选购人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或选购需求,提出新的选购方案,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谈判活动。代理机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供应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

5、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天。七、谈判时间变更代理机构如需变更谈判时间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全部谈判文件收受人。八、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九、谈判打算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状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响应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并签字确认。代理机构拆封响应文件,谈判小组验证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托付

6、授权人的身份。响应供应商代表或托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谈判前,代理机构不得公布各响应供应商的报价。经符合性检查,合格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或至截止响应时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活动终止,报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重新组织谈判活动。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托付授权人采纳抽签或递交谈判文件时间依次等方式确定谈判依次。代理机构宣布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谈判专家遵照执行。谈判专家签署政府选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谈判组长。谈判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谈判打算。十、谈

7、判(一)第一轮谈判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依次,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状况。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一样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精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其次轮谈判。(二)谈判文件修正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依据第一轮谈判驾驭的状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选购内容的具体规格或详细要求,优化选购方案。代理机构通知响

8、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选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供应较充分的修正时间。响应供应商依据第一轮谈判状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三)其次轮谈判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精确定成交候选人。其次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四)最终报价成交候选人作最终报价,

9、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举荐成交候选人依次,形成谈判报告。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选购预算,选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选购人须要实行调整选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实行其他选购方式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经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谈判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选购人。选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依据谈判报告举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干脆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选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十二、发布成

10、交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在政府选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十三、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全部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选购人变更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选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十四、谈判资料备案代理机构在谈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谈判专家评审表、政府选购评审专家评标状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浅谈政府选购竞争性谈判方式一、竞争性谈判方式

11、的适用性条款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选购过程中可以对选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详细操作时具有很大敏捷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然而,同时也成为很多选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需规范运用,防止滥用。政府选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须要的

12、;(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根据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选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选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看法。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变更选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运用竞争性谈判

13、方式或其他选购方式。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纳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状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看法。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需同时满意两个条件,一是采纳招标方式选购出现以下任一状况: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二是此状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缘由。但是在此情形下,变更选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因此74号令第12条

14、规定,除了公开发布公告,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选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举荐。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选购。相应的,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当然,此情形下采纳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此情形下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

15、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选购项目的具体技术数据,完善选购需求;二是选购需求干脆与市场供应实力匹配,选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选购人的选购打算时间,提高选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三)适用情形三: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须要的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选购人所能预见的缘由或者非选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选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旧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须要选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四)适用情形四:不

16、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选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政府选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选购方式。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17、作日;(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22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22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假如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发布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3)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选购人确认;(4)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选购

18、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选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依据谈判状况退出谈判。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此规定很简单被认为不合理,假如允许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退出,很简单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意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依据谈判状况退出谈判的内涵。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依据谈判状况

19、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假如依据谈判状况,选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依据谈判状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选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实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反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具体列明选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供应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举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举荐方案供应商以

20、外的其他供应商供应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举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终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状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举荐方案进行最终报价,二是退出裁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选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供应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选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选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集中选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选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选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选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允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选购。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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