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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最高额借款合同概念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效力(十七篇)2023年最高额借款合同概念 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效力篇一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商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依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
2、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每笔借款凭证商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根底上 (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商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
3、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肯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肯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
4、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肯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
5、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局部放弃外,只有满意以下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意以下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详细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商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
6、双方商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归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商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详细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商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终一次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规划书
7、所载的分期还款规划归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商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
8、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局部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贷款人根据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1.5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
9、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需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供应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详细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商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局部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
10、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章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供应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牢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供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
11、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精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积极协作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视。 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展以下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削减注册资本,进展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展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
12、、托管等方式进展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展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进展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8、借款人如消失以下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逼的任何大事时,借款人应当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归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
13、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转变、董(理)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4)借款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担当或将担当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供应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大事;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力量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
14、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前方可进展。 10、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躲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缺乏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安排股息、红利。 12、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力量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供应超过自身负担力量的任何担保。 13、借款人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效劳、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缘由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4、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
15、隐秘。 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6、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供应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贷款人依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见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担当。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状况,要求借款人按期供应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
16、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根据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展操作。 4、借款人消失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见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消失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局部或全部丢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力量,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削减、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消失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准时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
17、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供应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担当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意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意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
18、因借款人缘由造成延迟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有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为本合同供应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削减,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和/
19、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丢失商业信誉; (7)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躲避债务的行为; (8)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惩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逼或不利的大事,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9)无论任何缘由导致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丢失还款力量; (10)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1)局部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2)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归还债务力量的大事; (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以
20、下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供应借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消失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顿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宣布借款马上到期,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21、;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50% 的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在本合同商定的贷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50% 复利; (9)借款人不按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局部,自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订正之日止,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100% 利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计收利息和复利外,贷款人还有权依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
22、2)实行本合同商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消失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订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解除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23、 仲裁委员会在 进展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商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商定的局部,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凭证;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规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晰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
24、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最高额借款合同 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商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字人: 贷款人(盖章):信用社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023年最高额
25、借款合同概念 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效力篇二 范本一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2023000.00元内,依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
26、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依据每笔借款凭证商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账户: 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终一次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商定
27、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局部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出借人根据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
28、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借款人依据出借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供应公司的30%股份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执一份,出借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范本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4、借款最高余额:
29、人民币元(大写) 5、利率为月息。 6、还款方式:按月归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其次条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根据合同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转变借款用途; 4、承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状况的了解、调查和监视; 5、对外供应担保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时,必需准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宅地、家庭关系等个人状况变更时,必需在变更前准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抵押资料; 2、催促借款人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监视借款人根据合同
30、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供应担保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时,必需准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宅地、家庭关系等个人状况变更时,必需在变更前准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需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供应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 1、根据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状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31、; 4、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在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展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连续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
32、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商定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根据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商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根据合同商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其次条商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
33、,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准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催促其还款。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时,根据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担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缺乏局
34、部,贷款人连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缺乏局部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托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担当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
35、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其次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宅地。 特殊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示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展认真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具体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全都。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3年最高额借款合同概念 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效力篇三
36、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宅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宅地: 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肯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 其次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 21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
37、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 2、在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 2.1、以 个月为周期,以 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终一次 2.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供应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全部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
38、、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协作甲方的检查监视。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商定,严格根据单笔借据商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构造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大事。 (3)变更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以下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削减注册资
39、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力量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准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供应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状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状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4、对乙方供应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
40、有商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大事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马上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力量;,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丢失担当连带责任力量,
41、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缺乏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供应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丢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躲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的大事。 2、违约大事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削减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
42、授信期间,并有权实行以下局部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担当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供应或追加担保; (4)实行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商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拖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拖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转变其权利,同
43、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需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全部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供应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管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马上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