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4833099 上传时间:2023-08-0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docx(2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成都市托育机构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育机构管理,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 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 58 号)、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 25号)、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川卫规(2020) 6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 6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 发展托育服务。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 规律

2、,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托育机构,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由专业人员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料、 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托育机构、 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服务形式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独立托育机构指设置在商业设施、居住小区等场所内,具有 独立主体资格的托育机构。托育点指设置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等场所内,不 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托育服务场所。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机构主要负责人 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举办场所、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执行日巡查制度,做 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 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第四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日常生活和活动安全管 理制度,预防婴幼儿跌落、摔伤、碰伤、烫伤、同伴咬伤、窒息、 气管异物、异物入体、触电等意外伤害的发生,防止婴幼儿走失 和被拐骗。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环境安全检查制度,房屋、设 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设置、 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

4、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严禁使用有毒、有害 物质制作的玩(教)具。第四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 进行应急演练。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 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 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 全。第四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意外伤害风险管理机 制,鼓励为婴幼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机构

5、及其工作 人员对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予以保护,不得对 外泄露。第四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实施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 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 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 少于90日。第八章人员管理第四十六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和吸毒 记录,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 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第四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 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继续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 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

6、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四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 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章 制度管理第五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收 费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鼓励营利性托育机构按照成本 核算、公益普惠的原则收费。

7、第五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底向所在 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五十三条与托育点形成业务质量控制关系的示范性托育 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托育点的收托管理、保育管 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实行质量控制。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级政府对托育 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 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监督检查信息公示、 质量评估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动态、全 程综合监管。县级建立卫生健康

8、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综合 监管机制,定期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并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黑、白”名单予以公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 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内 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达不到登记备案条件的托育点, 督促指导其与示范性托育机构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关系,并加强本 辖区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第五十七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

9、监管、应急管理、消 防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托育服务违法违规行 为。第五十八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托育服务 行业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附件:1.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2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3 .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 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5 .托育机构备案书6 .备案承诺书7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8 .

10、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9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清单10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托 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注册

11、登记材料清单一、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写明托育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 开办资金及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由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 盖章);二、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明确同意该托 育机构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 范围);四、执业许可复印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七、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八、托育场所权属证明(托育场所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 意,并与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及执业许可地址一致)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为理事长、副 理事长及执行机构负责

12、人;领导干部兼任托育机构负责人职务需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十一、理事简历、监事简历;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 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十三、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该托育机 构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以公司登记注册为例)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类型登记材料按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拟登记公司的举办主体, 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 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三、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 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 件。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 决定或股东

14、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 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 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五、住所使用证明。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七、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必须在登

15、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的复印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一、电脑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可通 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 https: /ty. padis. net. cno二、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 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托育机构备案三、账号和密码。国家设置并下发省级管理用户账号、密码, 省级设置市级管理用户账号、密码,市级设置县级管理用户账号、 密码。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密码。四、使用说明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托育机构用 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五、及时备

16、案上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动员托育机构主办 者及时备案。主动协调登记部门,加强登记备案信息的交换共享。 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上传。六、确保信息安全。严格按照“谁设置、谁监管”的原贝L 加强账号和密码的管理。加强数据采集、汇总、导出以及日常维幼儿园托班指幼儿园利用自身场地开设的托班。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举办独立托育机构,应当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要求(附件1),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第五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机 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民政

17、部 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 关相关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审查,并出具同意 设立的批复。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托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根据拟举办托育机构的 性质分别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3)。第七条 托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明确托育机构名称及 托育服务内容。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当包含“托育”字样,非营 利性托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 育服务”;营利性托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托育服 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工本细则实施前已注册

18、登记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在1年 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名称中可沿用原登记字 号并增加“托育(托育服务)”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 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七、加强工作督查。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自上 而下的督查,确保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每季度,我处将通 报各省(区、市)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技术支持单位电话:(010)62152711. 62128056 (传真)托育机构备案书卫生健康局: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构名 称)已于一年一月一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 本机构备豪信息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

19、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性质:口营利性 口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口全日托 口半日托 口计时托 口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口自有 口租赁机构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 人编班类型:口乳儿班 口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合编班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予以备案。备案单位:(章)年 月日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 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 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 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

20、以托育机 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 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附件7成都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得分备注必达项目一票否决1 .室内环境的甲斑、苯及笨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2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3 .婴幼儿有专用毛巾,寄宿制理幼儿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4 .婴幼儿有专用水杯。5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依据诊所基本标准进 行建设,应持

21、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有 “CMA”标志,且计量认证证书规 定的项目是“室内环境检测项 目查看现场并查验相关证件。查验成都市托幼机构保健 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合格证讥环境卫生20分1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 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2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 物(2分)。3 .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分)。4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楂物(1分)。依据JGJ39-2016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对托育 机构室外环境的要求,现场查看 室外环境的总体分区和

22、安全性。各类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 符合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句分备注环境卫生20分1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1分);如室内不具 备自然通风条件,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必要时安装空气消毒 装置(1分)。2 .室内采光良好,活动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5 (1分)。室内安装有照明装置,照明功率密度为GW/nillW/ra2 (1 分)。3 .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和食堂,有防蝇、蚊、鼠、虫及防 署和防寒设施(1分);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1分)。查看现场。1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1分);厕所和盥洗室 宜分间或分隔处理(1分)。2

23、 .卫生间应通风、无异味/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 流的机械通风装置(】分);有照明装置(1分)。3 .卫生间地面应防滑(1分),厕所内设有污水池(0.5分), 盥洗室内有洗涤池(0.5分)。查看现场。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水龙头数26个/班(2分); 45个/班(1分);4个/班(0 分)。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句分备注个人卫生15分1 .每个班级设置毛巾架(1分),毛巾架有明确标识(1分)。2 .毛巾间距合理,互相不接触、不贴墙(1分)。3 .有毛巾消毒设施,有毛巾晾晒或烘干装置(2分)。查看现场。1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放置在安全、卫生的位置(1分), 水杯

24、架有分隔(0.5分),标识清楚(0.5分)。2 .有水杯消毒设施(2分)。3 .配备饮水设施(1分),并有防烫伤等防护措施(1分)。婴幼儿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楞(4分)。食堂的食 品安全1Q分为婴幼儿提供符合GB/T5749的生活饮用水。非城市集中供 水或有二次供水的单位,需进行水质检测,且出具的检测报告 有“CMA”标志(0.5分)。查验检测报告。1 .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进行餐具的集中清洗、热力消毒; 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3.5分)。2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和专用盒,有专人管理(3分)。查看现场。婴幼儿与食品从业人员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 育机构应达50:1,提供每日

25、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80: 1(3分)。查看资料。提供三餐的人员比例:W 50: 1(3 分);50: 1(2 分);80:1(1 分);提供一餐/二崔的人员:这 80: 1(3 分);80:(2 分);120: 1 (1分)非专职炊事人员(0分)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句分备注保健室或 卫生室设 置20分保健室或卫生室有独立用房,面积不少于8m (2分)。查看现场。1 .保健室设有婴幼儿观察床、流动水设施,应配备消毒剂、 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8分)。2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电脑(3分)。L配备婴幼儿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幼儿使 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婴幼儿

26、使用)、体囤测量软尺等设备 (4 分)。2.纪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展检用品(3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15分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5分)。查看资料。1 .按照收托100名婴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 配备(收托100名以下婴幼儿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 分)。2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比例:W 100: 1 (5 分);100: 1-150: 1 (4 分):150: 1-200: 1(2); 200:1(0分分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10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定的医疗

27、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成都市托幼园所 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讥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查看证件。缺1人的证件此 项不得分。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句分备注卫生保健 制度10分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一日生活制度;,聘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 毒制度;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制度;常见疾病f页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 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查看资料。缺一项制度扣1 分。备注:1 .室内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评价方法:根据托育机构班级设置进行抽样。按照班级的结构、层数、朝向、采光的不同类型确定班级,抽 取有

28、代表性的班级作为样本进行现场查看。按照班级总数的30%抽样,不少于3个班(托育机构班级总数少于3个班的按实际班级检查)。2 .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3 .若托育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缝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 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4 .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有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根据你机构申请,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 标准(试行)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

29、于 一年一月一日对你机构入托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 评价。评价结果:1.合格2 .不合格评价意见:评价单位(签章):评价人员:(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 留存。)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清单一、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属于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 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令第51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或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二、仅对场所实施简单修缮,未改变建筑的

30、使用性质及 功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条件的,提供具备相应从 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之前,依法 在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可以作为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应当增加托育服务内容。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完成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 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成都市先照后证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或交换 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第九条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不再进行登记,但应当符合所在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及程序要求,依法向原 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并在1 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

31、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第十条 举办托育点的,可不进行登记,但应当与一家成都市 示范性托育机构(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由市卫生健康委另 行发布)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关系,由该示范性托育机构对其进行 服务质量管理,并在1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 康部门;本细则实施前已举办的托育点,应当在2021年底前建立 业务质量控制关系。第十一条 设置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托育 机构,以及设置在各种工作场所内为职工提供福利的托育机构, 可以设置为独立托育机构,也可以设置为托育点。设置为托育点的,可不进行登记,可以采取与一家成都市示 范性托育机构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关系的方式或由举办者自行

32、运营 管理,相关信息应当在1个月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二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 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4), 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5)备案承诺书(附件6),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材料清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 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 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有

33、关的规章制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编号:年 月 日报我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性质:机构负责人姓名:卫生健康局(章)年 月日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 的,提供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 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 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 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保育、育婴、保健、护 士、医师、幼儿教师等等级技能或专业资格)及健

34、康(身体、心 理)合格的相关证明。(四)妇幼保健机构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 生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7、8)o(五)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附件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自行 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 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0);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 经营托育机构食堂以及委托第三方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按照国家 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45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含纸质版) 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

35、 执(附件11)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后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 同指导备案机构整改、完善,备案机构补齐后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 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登录国家托育 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事项。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手续。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36、,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 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 员,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 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教育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 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等在官方 网站公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务网站将已备案的 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四章收托管理第十七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 当主动向托育机构

37、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 份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 处理、退费办法等内容。第十九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 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 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 检查。第二十条 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应当不超过备案人数。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 新已收托婴幼儿信息,并于每年5月和11月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 部门。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 家

38、长会议,加强与婴幼儿家庭的沟通合作,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 科学保育照护的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事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 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 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 期发展。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并接受监督:(一)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等 相关证照;(二)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三)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第五章保育管理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 规

39、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坚持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 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 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加强生活护理, 培养婴幼儿自理能力,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婴幼儿的发展特点,观察了解婴幼儿的需 要和情绪变化,加强回应性照护关爱。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制订科学营养的膳食计划并公 示,提供安全卫生、易于消化吸收、清淡可口、健康的膳食。做 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应当避免婴幼儿食物 过敏。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40、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 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安全、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 材料。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要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 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与 室外活动结合。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 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活动设置应当以照护为主,以游戏为主 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 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 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

41、搭配多种游戏类型,鼓励婴 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 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托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婴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保护婴幼儿健康 和安全放在首位,严禁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 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严禁歧视、虐待、体罚或 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及时向家长反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状况,指导婴幼儿父母科学 育儿。第六章健康管理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对婴幼儿健康管理的主体责

42、任,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 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加强室内外 环境卫生工作。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 等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和婴幼儿健康档案,发现婴幼儿身体、精 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与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 生、个人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 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发现疑似传染病患儿及时 隔离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报告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 生院)。第三十五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 理。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

43、意,托育机构不得给婴幼儿用药。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工作 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 检查并取得成都市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 现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并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治愈后,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应急管理、婴幼儿接送交接、 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 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