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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以及信用以及谨慎以及有效管理的 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侑托合同约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以及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中做信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ZHONG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 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 承担:(1)以现
2、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 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6.6 签约6.6.1 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6.6.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6.6.3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6.6.4 提交本合同第6.4条约定之必备证件。6.6.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
3、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梃供授权委托书。6.7 认购文件的管理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 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6.8 认购的撤回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 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 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 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
4、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 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 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 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6.9 信托计划加入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6.10 信托单位的赎回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关 赎回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以及规模以及赎回开放 日的设置以及相关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方式等由受托人另 行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 ()公告为准。6.11 信托单位
5、的申购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并有权决定设置申 购开放日发行信托单位。有关申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开放日的设置, 所发行的信托单位种类以及规模等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 准。7信托的成立7.1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 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 在受托人网站公布。7.2 信托计划的成立7.2.1 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 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
6、件时成立:(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 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 划成立;(2)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廊坊京御关于同意其签订和履行信托 贷款合同的决议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及与信托贷款 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以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及上述 人员的签字样本;(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 以及许可以及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受托人提供该等文件;(4)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5)出质人和保证人分别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股
7、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 同意其签订和履行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决议书,以及有权签署股 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及与其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以及合法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6)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已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 执行公证和质押登记等手续。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 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 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
8、绐初 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 进行分配。7.2.2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 起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 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 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 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 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
9、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 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单位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 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18个信托月度,但受托人可决定于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 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 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 信托利益
10、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 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 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 0 (不含该日)止。9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9.1 信托单位的申购9.1.1 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 情况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的,将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 具体确定投资人可以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及每次发行的 信托单位的类型以及数量等,具体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O公告,并以受托人 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9.1
11、.2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份。投资人应为符合本合同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作出第6.2条的陈述与保证,且其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 万份,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9.1.3 信托单位申购程序9.1.3.1 申购材料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00点前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I)投资人需提交6.4条规定的必备证件;(2)需签署提交第6.6条规定的签约文件。9.1.3.2 申购资金的交付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0: 00前将申 购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9.1.4 申购申请的审
12、核受托人收到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是否接受其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 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以及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 3(X)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按照“金额优先以及时间优先”的 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9.1.5 申购申请的撤销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 00前,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 申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 投资人在此确认,受
13、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巳交付)的, 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 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 申请人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 关责任。9.1.6 信托单位的取得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投资人,于对应的 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信托单位,其交付的申购资金于对应的 申购开放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申购开 放日后10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银行划付手续费直接从该
14、等款项中扣 收。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 件解除一切责任。9.2 信托单位的赎回9.2.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确 定赎回开放日,经受托人同意,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请于赎回开放 日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9.2.2 赎回条件及程序9.2.2.1 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 在赎回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 回申请材料:(I)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2)已签署的信托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
15、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 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可赎回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以及准确 以及有效性负责。若因可赎回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可赎回受益 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22.2可赎回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 最迟应当于赎回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受托人,否则可赎回受益人的撤销赎回 申请无效。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
16、认购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 赎回后可赎回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余额不得低于300万份。因可赎回受益人 部分赎回导致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300万份的,提出的部分赎回申请无效。对 此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不赎回或全部赎回;全部赎回的应当于截止日前向受托 人重新提出赎回申请。9.224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转交保管人一份,并对 可赎回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赎回程序和条件的,于对 应的赎回开放日予以赎回。923被赎回之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1.1 .3.1被赎回之信托单位在赎回时的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R+该等被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
17、一受托人在对应的赎回 开放日前就该等被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已向受益人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之和。其中R=该等被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X自其信托单位取 得日(含)至赎回开放日(不含)的实际天数X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365。如上述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或预期年化收益率 不同的,应按上述公式分别计算信托利益后相加。9.232 受托人应当在赎回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即“赎回支 付日”)将可赎回受益人赎回的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交付给保管 人,保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预期信托利益付至可赎回受益人的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9.233
18、 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退出信托计划,不再 存续;被赎回的信托单位的可赎回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即行终止(申 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或应予变更(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10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运用以及处分10.1 信托财产的管理10.1.1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 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10.1.2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以及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 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以及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 托
19、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10.1.3 受托人管理以及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以及运用以及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 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10.1.4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 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以及处理相关 信托事务。10.1.5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10.2 信托财产的运用以及处分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 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1021受托人将
20、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期限及利率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用于借款人孔雀城项目所 需开发建设资金;10.2.1 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以及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如借款人 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支付信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人可以行 使担保权利,并以所获款项优先保障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1023出质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贷 款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后,出质人可变更同等价值的质押物为信托贷款合同 项下贷款提供担保)。质押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出质人另行签署股权质押合 同予以约定;10.2.4 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
21、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证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予以约定;1025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以及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受 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以及违约金和/或采取 交易文件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同时,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 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交易文 件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10.3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 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以及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 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
22、式进 行信息披露。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以及转让及赠与11.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11.1.1 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维承/承继法律文件以及信托合同以及有效身份证件 及复印件以及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交 的其他文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所 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 不能对抗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
23、: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 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 托书以及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继承/承继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民事调解书以及执行裁 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经公证的遗嘱以及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以及继 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11.1.2 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办理继承/承继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11.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1.2.1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11.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I)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
24、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11.2.3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以及受益权转让协议以 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 能对抗受托人。1124转让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11.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 与自然人或拆分贿与。信托受
25、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 定。11.3.1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以及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 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11.3.2 办理赠与手续费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不收取手续费。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2.1信托利益的计算12.L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 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以及信托费用 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一信托费用一信
26、托税费。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目录1 引言I2 定义13 信托目的54 信托类型55信托的规模5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67信托的成立98信托预计存续期限II9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II10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运用以及处分14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以及转让及赠与16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7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2014委托人的权利以及义务2515受托人的权利以及义务2616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义务2617受益人大会2718信托的终止与清算3()19信息披露31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3121违约责任34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523合同生效3524通知与送达3525不可抗力3626其他条款3727
27、填写说明38信托收益是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 托资金;本信托计划项下的A类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认购金额(人民币元)A类受益人 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含)-300万(不含)8.5%30()万元(含)以上9%本信托计划项下于各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并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 准。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 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x该受益人持 有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当日)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或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赎回日
28、(不含当日)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 365。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 化收益率不变。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 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受托人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任何保证。12.2信托利益的分配12.2.1 分配原则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以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第13 条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且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 信托资金及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为限向受拄人分配预期信 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信托财产
29、剩余的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12.2.2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如下:(I)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信托月度以及12个信托月度以及18个 信托月度之日(“信托利益分配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 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每位受益人每次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 的信托资金X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365X该信托单位取得日或上一信托利益 分配日(含当日)至本信托利益分配日(不含当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如果在某一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在该信托利 益分配日拟向受益人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应依法处置信托财产或 根据交易
30、文件行使相关权利,拟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应延长至信托财产专户 中的现金可以支付全部拟向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 付。(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受益人分配剩余预期 信托利益,每一受益人可获分配的轲余预期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对应的信托资金+S已向该受益人支付的全部信托利益,其中,S=受益人在信 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 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X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如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或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的,应 按上述公式分别计算信托利益后相加。
31、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上述剩余预期信托利益。被赎回之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第923条的约定计算并支付。12.23具体分配操作时的技术性处理分配信托利益时,如可分配的信托财产小于信托资金及按照受益人年化预期 收益率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之和时,受托人将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可分 配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在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时点,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未付的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应分 配的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中尚有未变现财产的,受托人有权苑期分配或分次将 以
32、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按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预期信托利益。12.3信托计划延长期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 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 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 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 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之日(不含该日)止。延长期内,受托人将通过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以及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尽快变 现信托财产。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3.1 信托税费委托人以及受益人和
33、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 担的相关税费以及规费,按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13.2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3)信托文件以及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4)信息披露费;(5)咨询服务费;(6)财务顾问费(如有);(7)律师费;(8)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以及通讯费以及差旅费以及保险费以及审计费以及银行代理收付费(如有)等费用;(9)召集受益人
34、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以及交通费以及餐饮费等费用;(10)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以及仲 裁费以及律师费以及公证费以及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11)资金汇划费;(12)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以 及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 户中支付,上述第3)和(7)项费用由信托报酬承担。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 垫付的义务,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 中优先受偿。13.3 信托报酬13.3.
35、1 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 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 划拨。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辍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 号:020000030923911494813.3.2 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按照每年1.95%的费率收取。在信 托计划终止以及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第13条规定 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按照本合同第12条规定向受益人分配预期 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信托财产剩余的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
36、人享有。(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固定信托报酬按以下方式收取:(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申购开放日以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信托月 度以及12个信托月度之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亦为“保管费核算日”)。A.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一笔信托报酬,金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1.95%x该等信托单位的本信 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下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应由信托报酬承担的费用。B.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设置申购开放日,开放信 托单位的申购,受托人于每次申购开放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取一笔信托报酬, 金额=该次申购开
37、放日取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一该次申购开放时同时 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如有)x1.95%x该次申购开放日取得的信托单 位的本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下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若某次申购开放日在信托成立之日起满I2个信托月度之后,则上述公式中的 “下个信托报酬核算日”调整为“信托成立之日起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如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为零或为负数的,受托人不收取该笔信托报酬,亦无 需返还任何信托报酬。C.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一笔信托 报酬,金额=2本信托报酬核算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l.95%x该等 信托单位的本
38、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下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期间的实际 天数/365。D.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一笔信 托报酬,金额本信托报酬核算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l.95%x该 等信托单位的本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不 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2)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将剩余的信托报酬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包括已计提未支付 的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3)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延 长期固定信托报酬以及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
39、在延长期内的固定信托报酬=延长 期内存续的信托资金x1.95%x延长期实际天数+ 365。其中,延长期的实际天数系指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受托人按 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 止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13.4 银行保管费13.4.1 为设立和运营信托计划,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按 保管协议提供本信托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 给保管人。保
40、管人指定收取保管费的账户信息为:户名:其他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1342保管费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期限内,保管人保管费年费率为0.05%。(i)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保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申购开放日以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信托月 度以及12个信托月度之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亦为“信托报酬核算日”)。A.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支付一笔保管费,金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05%x该等信托单位的本保 管费核算日(含)至下个保管费核算日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项下设置申购
41、开放日,开放信 托单位的申购,于每次申购开放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支付一笔保管费, 金额=该次申购开放日取得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一该次申购开放时同时 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如有)x0.05%x该次申购开放日取得的信托单 位的本保管费核算日(含)至下个保管费核算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凸65。(若某次申购开放日在信托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之后,则上述公式中的 “下个保管费核算日”调整为“信托成立之日起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 如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为零或为负数的,保管人不收取该笔保管费,亦无需 返还任何保管费。C.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支付一笔
42、保 管费,金额=土本保管费核算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0.05%x该等信 托单位的本保管费核算日(含)至下个保管费核算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D.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管人支付一笔 保管费,金额=即本保管费核算日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x0.05%x该等 信托单位的本保管费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不含) 期间的实际天数/365J。(2)信托计划存续不满18个信托月度或某类信托单位存续不满预计存续 期限提前终止的,已经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3)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非因保管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
43、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的,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无需返还。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最终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协议的约定为 准。13.5 咨询服务费13.5.1 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咨询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 务并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以咨询服务协议为准。咨询服务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 支付到咨询服务机构指定的账户。13.5.2 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1)咨询服务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后的15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至咨询服务机构指定的账户。(2)信托计划存续不满18个信托月度或某类信托单位存续不满预计
44、存续 期限提前终止的,已经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3)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不再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最终以受托人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咨询服 务协议的约定为准。13.6 其余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 支付。13.7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14委托人的权利以及义务14.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2)法律以及行
45、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4.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借贷资金或其他 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走私 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 得,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2)保证签署及履行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 授权的,均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3)保证参与信托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4)保证签署本合同以及交付信托费金及
46、参与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 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以及合同协议等约定;(5)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以及合法以及有效;(6)本合同及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5受托人的权利以及义务15.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I)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以及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 产以及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信托报酬;(4)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15.2除根据本合同
47、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I)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以及信用以及谨慎以及有效 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对委托人以及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以及原始凭证及资料;(5)本合同及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6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义务16.1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 还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运用以及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2)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6.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 同意以及批准以及授权或许可;(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受 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场所按 照受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对委托人以及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