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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竞 赛 多 选 题 库 及 答 案(共 340题)1、共 同 诉 讼 需 必 备 的 要 件 为(A、当 事 人 一 方 为 二 人 以 上)。B、因 同 一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的 行 政 案 件 C、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D、经 当 事 人 同 意 答 案:A、B、C、D2、在 行 政 诉 讼 中,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有()0A、律 师、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B、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工 作 人 员 C、当 事 人 所 在 社 区、单 位 推 荐 的 公 民 D
2、、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推 荐 的 公 民 答 案:A、B、C、D3、下 列 哪 些 属 于 诉 讼 参 加 人()oA、原 告 和 被 告 B、第 三 人 C、诉 讼 代 理 人 D、证 人 答 案:A、B、C4、以 下 哪 项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和 民 事 诉 讼 的 第 三 人 共 同 具 备 的 特 征()。A、都 可 以 主 张 独 立 的 诉 讼 请 求 B、既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也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C、都 与 当 事 人 双 方 争 议 的 标 的 有 利 害 关 系D、都 能 主 张 管 辖 权 异 议 答 案:A、B、
3、C5、在 行 政 诉 讼 中,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哪 些 证 据,原 告 或 者 第 三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人 民 法 院 调 取()。A、由 国 家 机 关 保 存 而 须 由 人 民 法 院 调 取 的 证 据 B、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证 据 C、原 告 人 认 为 收 集 将 损 耗 大 量 人 力 财 力 的 证 据 D、确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的 其 他 证 据 答 案:A、B、D6、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应 当 符 合 哪 些 条 件?()A、原 告 是 符 合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4、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B、有 明 确 的 被 告 C、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D、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和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答 案:A、B、C、D7、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以()为 依 据。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法 规 D、规 章 答 案:A、B、C8、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过 程 中,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应 当()OA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B、将 有 关
5、 材 料 移送 同 级 检 察 院 C、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D、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答 案:C、D9、在 行 政 诉 讼 中,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的 情 形 有()。A、行 政 行 为 证 据 确 凿,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符 合 法 定 程 序 B、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的,变 更 处 罚 已 无 实 际 意 义 的 C、原 告 申 请 被 告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不 成 立 的 D、原 告 申 请 被 告 履 行 给 付 义 务 理 由 不 成 立
6、 的 答 案:A、C10、在 行 政 诉 讼 中,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认 为 确 有 错 误 的,可 以 向()申 请 再 审,但 判 决、裁 定 不 停 止 执 行。A、原 审 人 民 法 院 B、审 判 委 员 会 C、人 民 检 察 院 D、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答 案:A、D11、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应 当 说 明()理 由 A、证 据 采 信 理 由 B、依 据 选 择 理 由 C、行 政 裁 量 理 由 D、有 关 资 格 考 试 评 分 理 由 答 案:A、B、C12、行 政 执 法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裁 量 权。细
7、 化、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权,应 当 考 虑 以 下 情 形:()A、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立 法 目 的、法 律 原 则 B、经 济、社 会、文 化 等 客 观 情 况 的 地 域 差 异 C、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的 事 实、性 质、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影 响 D、可 能 影 响 行 政 裁 量 权 合 理 性 的 其 他 情 形 答 案:A、B、C、D13、行 政 决 定 应 当 确 认 无 效 的 情 形 有 哪 些?()A、行 政 机 关 无 权 作 出 该 行 政 决 定 的 B、行 政 决 定 未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的 C、行
8、 政 决 定 的 内 容 不 可 能 实 现 的 D、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程 序 存 在 轻 微 瑕 疵 答 案:A、B、C14、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指 导,应 当:()A、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B、依 据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 进 行 C、不 收 费 实 施 行 政 指 导 D、由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接 受、听 从、配 合 行 政 指 导 答 案:A、B、C、D15、行 政 诉 讼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oA、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则 C、独 立 审 判 原 则 原 则 B、不 适 用
9、 调 解 原 则 D、诉 讼 不 停 止 执 行答 案:A、B、C、D16、行 政 诉 讼 中,原 则 上 不 停 止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但 下 列()情 形 时 除 外。A、行 政 机 关 改 变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B、被 告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C、原 告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且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该 行 政 行 为 且 不 损 害 国 家、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D、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的 答 案:B、C、D17、当 事 人 一 方 人 数 众 多 的 共 同 诉 讼
10、,可 以 由 当 事 人 推 选 代 表 人 进 行 诉 讼。代 表 人 的 诉 讼 行 为 对 其 所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发 生 效 力,但 代 表 人 作 出 何 种 行 为 时,应 当 经 被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同 意。()A、变 更、放 弃 诉 讼 请 求 B、出 示 相 关 证 据 并 进 行 法 庭 辩 论 C、出 庭 应 诉,宣 读 起 诉 状 D、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答 案:A、D18、在 起 诉 被 告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案 件 中,原 告 应 当 提 供 其 向 被 告 提 出 申 请 的 证 据,但 下 列 情 形 之
11、 一 的 除 外()。A、被 告 的 行 政 行 为 对 原 告 造 成 了 损 害 但 因 被 告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告 无 法 举 证 的 B、被 告 应 当 依 职 权 主 动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C、原 告 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的 D、被 告 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的 答 案:B、C19、下 列 哪 些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A、国 防、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B、行 政 法 规、规 章 或 行 政 机 关 制 定、发 布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 C、行 政 机 关
12、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任 免 等 决 定 D、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或 排 除 或 限 制 竞 争 的 答 案:A、B、C20、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提 起 的 诉 讼,由()人 民 法 院 管 辖。A、被 告 所 在 地 B、原 告 所 在 地 C、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D、最 初 收 到 起 诉 状 的 答 案:A、B21、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需 要 符 合 条 件()oA、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认 定 的 事 实 清 楚 B、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13、 证 据 确 凿 C、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适 用 的 依 据 正 确 D、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程 序 合 法 答 案:A、B、C、D22、李 某 不 服 县 工 商 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行 政 处 罚,向 县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县 人 民 政 府 以 该 申 请 应 向 市 工 商 局 为 由不 愿 受 理。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0A、市 人 民 政 府 可 先 行 督 促 县 人 民 政 府 受 理 B、若 经 督 促,县 人 民 政 府 仍 不 受 理,市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县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受 理
14、C、若 经 督 促,县 人 民 政 府 仍 不 受 理,市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必 要 的,可 直 接 受 理 D、若 市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李 某 的 复 议 申 请 不 符 合 其 他 法 定 条 件 的,应 当 告 知 李 某 答 案:A、B、C、D23、某 县 工 商 局 以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为 由 对 A 公 司 处 5000元 罚 款,A 公 司 不 服,分 别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工 商 局 提 出 复 议 申 请,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oA、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受 理 该 复 议 申 请 B、由 市 工 商 局 受 理 该
15、复 议 申 请 C、由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工 商 局 共 同 受 理 该 复 议 申 请 D、由 最 先 收 到 该 复 议 申 请 的 行 政 机 关 受 理 答 案:A、B、C24、撤 销 判 决 适 用 下 列 哪 种 具 体 行 政 行 为。()A、主 要 证 据 不 足 B、适 用 法 律、法 规 错 误 C、违 反 法 定 程 序 D、超 越 职 权 答 案:A、B、C、D25、行 政 诉 讼 撤 销 判 决 有 以 下 几 种 形 式()oA、判 决 全 部 撤 销 B、判 决 部 分 撤 销 C、判 决 撤 销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依 据 D、判 决
16、撤 销 不 合 法 的 主 体 资 格 答 案:A、B26、人 民 法 院 有 权 调 取 证 据 的 情 形 有()。A、原 告 提 供 了 证 据 线 索,但 无 法 自 行 收 集 而 申 请 法 院 调 取 的 B、当 事 人 应 当 提 供 而 无 法 提 供 证 据 原 件 或 原 物 的 C、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没 有 提 交 答 辩 状 的 D、被 告 在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 已 经 收 集,但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不 能 提 供 的 答 案:A、B27、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公 民、法
17、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采 取 的 强 制 执 行 措 施。()A、冻 结、划 拨 存 款 B、扣 留、提 取 劳 动 收 入 C、查 封、扣 押、冻 结、拍 卖、变 卖 财 产 D、强 制 拆 迁、拆 除 违 章 建 筑、退 出 土 地 答 案:A、B、C、D28、判 决 撤 销 违 法 的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将 会 给 国 家 利 益、公 共 利 益 或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法 院 在 判 决 撤 销 的 同 时,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哪 些 措 施()oA、判 决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责 令 被 诉 行 政 机 关采
18、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C、向 被 告 和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D、发 现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建 议 有 权 机 关 处 理 答 案:A、B、C、D29、某 行 政 机 关 对 张 某 处 以 1 000元 的 罚 款,张 某 没 有 履 行,该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下 列 哪 些 情 况 下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不 予 受 理()。A、人 民 法 院 发 现 该 行 政 机 关 对 张 某 的 处 罚 明 显 不 成 立 B、人 民 法 院 发 现 还 没 有 超 过 张 某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19、C、人 民 法 院 发 现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该 行 政 机 关 有 执 行 权 D、该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法 院 执 行 时 距 离 张 某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已 8个 月 答 案:B、D30、行 政 诉 讼 期 间,原 则 上 不 停 止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但 有 下 列 哪 项 情 形 之 一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即 可 停 止 执 行 A、被 告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B、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的 C、原 告 申 请 停 止 执 行,人 民 法 院 经 审 查 裁 定 停 止 执 行 的 D、被 告 申
20、 请 停 止 执 行,人 民 法 院 经 审 查 裁 定 停 止 执 行 的 答 案:A、C31、行 政 裁 决 的 程 序 可 概 括 为()oA、立 案 B、调 查、审 理 C、裁 决 D、备 案 答 案:A、B、C32、行 政 裁 决 与 行 政 仲 裁 的 共 同 点 有(A、都 是 作 为 一 种 民 间 活 动 出 现 的 B、三 者 的 身 份 居 间 裁 断 C、处 理 对 象 都 是 民 事 争 议 D、行 政 权 力 的 过 程 答 案:B、C33、行 政 奖 励 的 主 要 形 式 有()0A、通 令 嘉 奖 B、通 报 表 扬 D、补 助 答 案:A、B、C34、行 政
21、 给 付 的 形 式 有()oA、安 置 补 助 D、奖 学 金 答 案:A、B、C35、行 政 处 罚 的 一 般 程 序 有()oA、立 案 B、说 明 处 罚 理 由 听 证 D、备 案 答 案:A、C36、行 为 罚 包 括 以 下 形 式()。A、责 令 停 产 停 业 B、吊 销 许 可 证 过 D、吊 销 执 照)0都 是 行 政 机 关 以 第 都 是 行 政 机 关 运 用 C、记 功 C、救 灾 扶 贫 C、听 取 申 辩 与 C、责 令 具 结 悔答 案:A、B、D37、人 身 自 由 罚 包 括()形 式。A、拘 留 B、管 制 C、劳 动 教 养 D、拘 役 答 案:
22、A、C38、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A、人 身 自 由 罚 B、执 行 罚 C、财 产 罚 D、声 誉 罚 答 案:A、C、D39、行 政 处 罚 的 原 则 包 括()。A、处 罚 法 定 原 则 B、应 急 性 原 则 C、公 正、公 开 原 则 D、处 罚 救 济 原 则 答 案:A、C、D40、行 政 处 分 的 主 要 形 式 有()。A、警 告 B、罚 款 C、降 级 D、拘 留 答 案:A、C41、行 政 处 罚 的 形 式 有()。A、罚 款 拘 留 C、讯 问 D、传 唤 答 案:A、B42、行 政 确 认 的 主 要 形 式 有()oA、确 定 B、认 可 C、
23、登 记D、行 政 鉴 定 答 案:A、B、C、D43、行 政 确 认 的 主 要 特 征 有()0A、采 用 颁 发 许 可 证、执 照 等 形 式。行 为 C、是 羁 束 行 政 行 为 权 从 相 对 方 转 归 国 家 答 案:B、C44、驾 驶 执 照 属 于(A、一 般 许 可 D、附 条 件 许 可 答 案:A、CD、45、下 列 内 容 属 于 行 政 征 收 的 有(A、管 理 费 B、党 费)。B、特 殊 许 可 B、是 要 式 行 政 其 后 果 是 财 产 所 有 C、独 立 许 可)oC、排 污 费 D、洗 理 费 答 案:A、C46、行 政 立 法 要 在(A、社 会
24、 协 调 与 发 展 繁 荣 C、社 会 进 步 与 和 平 行 政 效 率 答 案:A、B、D)之 间 取 得 平 衡。B、社 会 稳 定 与 D、社 会 公 平 与 47、行 政 立 法 的 原 则 是()。A、依 法 立 法 原 则 C、立 法 民 主 原 则 进 权 益 相 协 调 原 则 答 案:A、C、D48、行 政 立 法 的 主 体 有(A、国 务 院 常 委 会 C、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各 委 员 会 答 案:A、C、D49、行 政 行 为 撤 销 的 条 件 有()oA、行 政 行 为 有 特 别 重 大 的 违 法 情 形 确 C、行 政 行 为 合 法 要 件
25、缺 损 当 答 案:A、C50、行 政 行 为 成 立 的 要 件 有(A、主 体 要 件 B、功 能 要 件 权 限 要 件 答 案:A、C、D51、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包 括(A、科 以 义 务 B、变 更 法 律 地 位 C、剥 夺 权 益 B、应 急 性 原 则 D、加 强 管 理 与 增)。B、全 国 人 大 及 其 D、国 务 院 各 部、B、行 政 主 体 不 明 D、行 政 行 为 不 适)oC、内 容 要 件 D、)。D、赋 予 权 益答 案:A、B、C、D5 2、可 以 作 为 行 政 相 对 方 主 体 参 加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有()oA、国 家 机
26、关 B、我 国 公 民 C、其 他 组 织 D、在 我 国 境 内 的 无 国 籍 人 答 案:A、B、C、D53、行 政 法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内 容 包 括()0A、平 等 适 用 法 律 C、符 合 社 会 道 德 法 律 的 授 予 才 能 存 在 答 案:A、B、C54、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A、合 法 性 原 则 C、相 对 方 参 与 原 则 答 案:A、B、D55、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由(A、主 体 B、客 体 形 式 答 案:A、B、CB、符 合 自 然 规 律 D、行 政 职 权 必 须 基 于)oB、合 理 性 原 则 D、行 政 应 急 性 原
27、则)要 素 构 成。C、内 容 D、56、行 政 法 的 渊 源 主 要 有 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A、部 门 规 章 B、国 际 条 约 C、法 律 解 释 D、自 治 条 例 答 案:A、B、C、D57、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败 诉 从 而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条 件 是()。A、须 是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行 为 B、须 是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C、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实 D、损 害 事 实 与 造 成 损 害 事 实 的
28、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因 果 关 系 答 案:A、B、C、D5 8.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案 件 作 出 变 更 判 决 的 条 件 是()oA、必 须 是 行 政 处 罚 C、行 政 监 督 检 查 答 案:A、DB、行 政 强 制 措 施 D、行 政 处 罚 显 失 公 正 59、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案 件 作 撤 销 判 决 时,是 在 哪 种 情 形 之 一 时 作 出()。A、全 部 证 据 不 全 B、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C、滥 用 职 权 D、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答 案:B、C、D6 0、人 民 法 院 对 妨 碍 诉 讼 的 行 为 可 根
29、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A、训 戒 B、处 以 1 0 0 0元 以 下 罚 款 C、处 以 1 5 日 以 下 的 拘 留 D、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答 案:A、B、C、D61、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三 项 标 准 能 被 认 为 是 合 法 的()。A、证 据 确 凿 B、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正 确 C、行 政 立 法 行 为 D、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答 案:A、B、D62、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分 两 类()oA、内 部 监 督 B、外 部 监 督 C、党 的 监 督 D、专 门 监 督 答 案:A、B63、下 列
30、哪 些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司 法 行 为()oA、行 政 复 议 B、行 政 裁 决 C、监 督 检 查 D、行 政 调 解 答 案:A、B、D64、复 议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是()。A、委 托 关 系 B、领 导 关 系 C、平 行 关 系 D、协 商 关 系 答 案:A、B65、行 政 复 议 属 于()oA、司 法 性 行 政 行 为 B、司 法 行 为 C、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对 下 级 的 层 级 监 督 D、行 政 咨 询 行 为答 案:B、C66、行 政 合 同 的 主 体 是(A、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法 人 和
31、 其 他 组 织 C、公 民 与 公 民)oB、行 政 机 关 与 公 民、D、公 民 与 企 业 答 案:A、B67、某 人 在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单 位 分 给 一 套 三 居 室 住 房,并 将 其 提 拔 为 副 处 长,则 他 得 到 的 奖 励 属 于()。A、荣 誉 性 奖 励 B、财 物 性 奖 励 C、取 位 性 奖 励 D、精 神 奖 励 答 案:B、C68、合 法 有 效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具 有()0A、确 定 力 B、约 束 力 C、执 行 力 D、说 服 力 答 案:A、B、C69、行 政 立 法 的 特 殊 原 则 有 三 个()。A、
32、稳 定 性 与 适 应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B、统 一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C、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D、原 则 性 与 具 体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答 案:A、B、D70、行 政 立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是()oA、民 主 原 则 B、公 开 原 则 C、稳 定 性 原 则D、法 制 统 一 原 则 答 案:A、B、D71、根 据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时 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不 同,行 政 行 为 分 为 三 类()。A、行 政 立 法 行 为 C、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答 案:A、C、D72、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分
33、 为 两 种(A、制 裁 性 责 任 B、刑 事 责 任 补 救 性 责 任 答 案:A、D73、行 为 违 法 的 两 种 形 式 是(A、行 政 越 权 B、行 政 失 职 D、滥 用 职 权 答 案:A、D74、实 体 违 法 分 为 下 列 两 种(A、行 为 违 法 步 骤 C、违 反 法 定 的 期 限 和 顺 序 答 案:A、DB、行 政 决 策 行 为 D、行 政 司 法 行 为)oC、民 事 责 任 D、)oC、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oB、违 反 法 定 的 方 式、D、不 作 为 违 法 75、行 政 违 法 的 构 成,即 行 政 违 法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34、 三 个 条 件()。A、行 为 人 具 有 明 确 法 定 义 务,即 法 定 职 责B、行 为 人 具 有 不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行 为 C、行 为 人 有 主 观 过 错 D、行 为 与 危 害 性 后 果 有 联 系 答 案:A、B、D76、下 列 哪 些 属 于 行 政 违 法 的 特 征()0A、主 体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B、是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C、是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违 法 行 为 D、法 律 后 果 是 承 担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答 案:A、B、C77、编 制 法
35、的 内 容 包 括()。A、规 定 编 制 管 理 的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权 限 B、阐 释 编 制 工 作 的 发 展 历 程 C、规 定 编 制 的 提 出、审 查、论 证、批 准 的 程 序 D、总 结 编 制 工 作 经 验 答 案:A、D78、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内 涵 是()oA、行 政 管 理 的 多 样 性、复 杂 性、变 动 性 要 求 行 政 法 律 管 理 必 须 不 断 地 适 应 这 些 变 化 B、对 偶 然 发 生 的 特 殊 事 件 或 首 次 出 现 的 超 常 事 务,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原 则 指 导 下,在 法 定 的 范 围 内,
36、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有 合 理 适 当 地 制 定 规 范 和 采 取 措 施 的 权 力 C、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依 职 权 决 策 时,必 须 对 多 种 行 政 方 案 作出 合 理 而 恰 当 的 选 择 D、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的 自 由 裁 定 权 的 限 度 内,必 须 尽 可 能 合 理 地 作 出 各 种 具 体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答 案:A、B、C、D79、下 列 哪 几 项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oA、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必 有 一 方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B、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37、 双 方 性 C、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强 制 性 D、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程 序 性 答 案:A、C、D80、下 列 哪 几 项 是 行 政 法 的 法 源()。A、宪 法 B、行 政 合 同 C、部 门 规 章 D、条 约 答 案:A、C、D81、行 政 法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包 括()。A、公 民 与 公 民 的 关 系 C、国 家 机 关 之 间 的 关 系 B、行 政 隶 属 关 系 D、行 政 管 理 者 与 被 管 理 者 的 关 系 答 案:B、C、D82、根 据 国 家 赔 偿 法 规 定,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 包 括()。A、损 害 公 民
38、 人 身 自 由 权 的 赔 偿 B、损 害 公 民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赔 偿 C、损 害 公 民 名 誉 权 的 赔 偿 D、损 害 财 产 权的 赔 偿 答 案:A、B、D83、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与 否 进 行 审 查 后,可 能 作 出 的 一 审 判 决 有()oA、维 持 判 决 B、撤 销 判 决 C、履 行 判 决 D、变 更 判 决 答 案:A、B、C、D84、可 能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的 有()0A、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行
39、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D、被 授 权 的 组 织 答 案:A、B、D85、不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行 为 有()。A、国 家 行 为 B、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 为 C、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行 为 D、行 政 处 分 答 案:A、C、D86、我 国 目 前 对 行 政 处 罚 作 适 当 性 审 查 的 原 因 是()。A、有 些 行 政 法 规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数 量 均 无 规 定 B、有 些 行 政 法 规 有 种 类 而 无 数 量 规 定 C、有 些 行 政 法 规 有 种 类 和 数 量 规 定,但 幅 度 极 宽 D、
40、不 少 行 政 处 罚 确 实“显 失 公 正”答 案:A、B、C87、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必 须 具 备 的条 件 是()oA、证 据 确 凿 B、不 超 出 法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范 围 C、适 用 法 律 正 确 D、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答 案:A、C、D8 8、行 政 机 关 除 复 议 外,还 有 以 下 几 种 行 政 司 法 行 为:()。A、行 政 仲 裁 B、行 政 处 理 决 定 C、行 政 裁 决 D、行 政 调 解 答 案:A、C、D89、行 政 处 理 决 定 包 括()。A、行 政 奖 励 B、行 政 强
41、 制 执 行 措 施 C、行 政 处 罚 D、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答 案:A、C、D90、行 政 处 罚 包 括()oA、吊 销 营 业 执 照 B、冻 结 资 金 C、拘 留 D、没 收 财 物 答 案:A、C、D91、根 据 监 督 检 查 与 职 权 的 关 系 划 分,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可 分 为()0A、自 愿 监 督 检 查 B、依 照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C、依 照 委 托 的 监 督 检 查 D、依 照 授 权 的 监 督检 查 答 案:B、D92、行 政 执 法 的 失 效 方 式 包 括()0A、撤 销 B、废 止 C、延 期 D、变 更 答 案:A、B、
42、D93、行 政 立 法 除 应 遵 循 我 国 立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外,还 应 遵 循 以 下 几 项 特 殊 原 则:()A、稳 定 性 与 适 应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B、法 制 统 一 原 则 C、统 一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统 一 原 则 D、原 则 性 与 具 体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答 案:A、C、D94、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包 括()oA、主 体 特 征,即 它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B、职 能 特 征,即 它 是 国 家 管 理 活 动 C、意 志 特 征,即 它 必 须 是 符 合 双 主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D、法 律 特 征,即
43、它 是 法 律 行 为 答 案:A、B、D95、()属 于 对 相 对 人 补 救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A、行 政 处 分 B、消 除 影 响 C、行 政 赔 偿 D、承 认 错 误 答 案:B、C、D96、目 前,我 国 的 编 制 是 国 家 机 关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的 总 称。A、组 织 机 构 B、人 员 定 额 D、内 部 结 构 答 案:A、B、D97、国 务 院 机 构 的 设 置 分 为(A、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C、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答 案:A、C、DC、机 构 权 限 划 分)三 部 分。B、国 务 院 咨 询 机
44、构 D、国 务 院 办 事 机 构 98、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A、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变 更 B、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变 更 C、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变 更 D、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变 更 答 案:A、B、C99、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必 须 有 双 方 当 事 人 才 能 成 立,其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是 行 政 机 关,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能 是()oA、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B、其 他 国 家 机 关 C、企 业 事 业 单 和 社 会 团 体
45、 D、国 家 答 案:A、B、C100、可 以 提 起 复 议 申 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多 选 A、对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不 服 的 B、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不 服 的C、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抚 恤 金 的 D、对 财 产 的 查 封 不 服 的 答 案:A、B、C、D1 0 k 行 政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o(多 选 题)A、行 政 关 系 B、行 政 法 律 关 系 C、监 督 行 政 关 系 D、监 督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答 案:A、C102、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对 下 列 哪 项 事 项 不
46、 服 的,可 以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oA、认 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许 可 证 和 执 照,行 政 机 关 拒 绝 颁 发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B、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C、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对 财 产 的 封 查、扣 押、冻 结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的 D、对 拘 留、罚 款、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责 令 停 产 停 业、没 收 财 物 等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 答 案:A、B、C、D103、行 政 复 议 审 查 的 对
47、象 是()o(多 选 题)A、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内 部 行 政 行 为 C、行 政 行 为 D、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答 案:A、B104、下 列 可 以 成 为 行 政 主 体 的 是()。(多 选 题)A、行 政 机 关 B、公 务 员 C、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D、接 受 行 政 委 托 的 组 织 答 案:A、C105、对 于 下 列 哪 项 情 形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人 民 法 院 可 作 出 撤 销 判 断。()(多 选 题)A、滥 用 职 权 B、超 越 取 权 C、违 反 法 定 程 序 D、适 用 法 律、法 规 错 误 答 案:A、B、C
48、、D106、行 政 诉 讼 具 有 不 同 于 其 他 诉 讼 活 动 的 特 殊 原 则,这 些 原 则 是()。A、不 适 用 调 解 原 则 则 C、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原 则 管 原 则 答 案:A、B、C、D107、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A、程 序 法 定 原 则 C、效 率 原 则 答 案:A、B、C、DB、司 法 变 更 权 有 限 原 D、人 民 法 院 特 定 主)0(多 选 题)B、相 对 方 参 与 原 则 D、程 序 公 正 原 则 108、根 据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诉 讼 期 间 不 停 止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49、的 执 行。但 是,()的,可 以 停 止 执 行。A、原 告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B、上 级 要 求 停 止 执 行 C、被 告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D、原 告 申 请 停 止 执 行,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造 成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失,并 且 停 止 执 行 不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答 案:C、D109、经 复 议 的 行 政 案 件,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由()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A、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C、复
50、议 机 关 B、原 告 D、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发 生 地 答 案:A、C110、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有()0(多 选 题)A、行 政 拘 留 B、收 容 审 查 C、扣 留 人 身 D、劳 动 教 养 答 案:B、C111、行 政 司 法 行 为 是 相 对 于(为。(多 选 题)A、行 政 立 法 行 为 监 督 行 为 C、行 政 执 法 行 为)而 言 的 另 一 类 行 政 行 B、行 政 法 制 D、行 政 诉 讼 答 案:A、C112、行 政 处 罚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有()。A、处 罚 规 范 制 定 机 关 与 处 罚 执 行 机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