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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 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答 案 协 议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册 答 案 第 一 部 分 课 堂 讨 论 1.什 么 是 协 议 的 标 的?2.你 如 何 解 释 该 协 议 的 标 的?认 请 用 协 议 法 学 原 理、协 议 解 释 的 知 识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和 解 决 本 案。协 议 的 标 的 的 概 念:协 议 的 标 的 是 指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目 的。课 堂 思 考 题 讨 论 登 记 表 1A参 与 讨 论 人 员:4 个 同 学 的 名 字(涉 及 自 己)6发 言 提 纲:根 据 我 国 协
2、 议 法 第 61条 的 规 定,当 事 人 对 协 议 条 款 发 生 争 议 的,协 商 解 决 订 立 补 充 协 议,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按 照 协 议 条 款 的 意 思 或 订 立 协 议 的 目 的 解 释。其 别 人 发 言 摘 要: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争 议 在 于 协 议 的 标 的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应 当 根 据 协 议 法 的 规 定 对 此 做 出 解 释。乙 公 司 对 协 议 做 出 的 解 释 有 点 过 于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解 释 协 议,严 格 按 照 协 议 的 条 款 看 其 也 无 大 的 过
3、 错。但 是 乙 公 司 的 行 为 与 协 议 法 中 规 定 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太 符 合。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精 神,当 事 人 对 协 议 条 款 不 清 楚 之 处 应 当 本 着 协 商 的 精 神 履 行 协 议,而 不 应 当 自 己 单 方 面 解 释 协 议,给 对 方 导 致 被 动。A甲 公 司 的 主 张 也 缺 少 法 律 依 据 和 合 法 依 据,只 是 强 调 自 己 的 炊 事 员 少 并 不 能 成 为 自 己 单 方 面 指 定 协 议 标 的 理 由。但 是 根 据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的 事 实,
4、乙 公 司 应 当 考 虑 到 甲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在 提 供 蔬 菜 前 征 求 甲 公 司 的 意 见。假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就 按 照 协 议 法 规 定 的 解 释 原 则 解 决 双 方 争 议。在 此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文 字 含 解 释,不 能 合 用 协 议 条 款 原 则 解 释,也 不 能 合 用 协 议 上 下 文 的 意 思 解 释。只 能 合 用 交 易 习 惯 原 则 解 释,按 照 交 易 习 惯 原 则,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经 常 有 提 供 蔬 菜 的 合 作 关 系,平 常 如 何 供 应 蔬 菜 的,在 本
5、协 议 争 议 中 也 应 当 参 照 平 时 交 易 习 惯 拟 定 协 议 的 标 的。A A课 堂 思 考 题 讨 论 登 记 表 2 A参 与 讨 论 人 员:4 个 同 学 的 名 字(涉 及 自 己)A发 言 提 纲:(1)代 位 权 和 撤 消 权 的 概 念(2)代 位 权 和 撤 消 权 的 法 律 特 性 和 法 律 后 果(3)总 结 代 位 权 和 撤 消 权 的 区 别其 别 人 发 言 摘 要:代 位 权 是 指 协 议 依 法 成 立 后,尚 未 完 全 履 行 之 前 在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者 的 到 期 债 权,可 以 以 自 己 名
6、 义 行 使 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的 债 权 的 权 利。撤 消 权 指 债 权 人 在 债 务 放 弃 对 第 三 人 到 期 债 权 实 行 无 偿 处 分 财 产,财 产 或 以 非 正 常 低 价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而 妨 害 其 债 权 实 现 时,依 法 享 有 的 请 求 法 院 撤 消 债 务 人 所 实 行 的 上 述 行 为 的 权 利。A 重 要 观 点 概 括:重 要 观 点 是 指 两 者 的 共 同 点 都 是 侵 犯 了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利,都 是 由 于 债 务 人 的 处 分 行 为 引 起 的。代 位 权 的 行 使 主 体 是
7、 债 权 人 以 债 务 人 的 名 义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而 撤 消 权 是 债 权 人 对 债 务 人 的 处 分 行 为 必 须 依 靠 人 民 法 院 才 干 保 障 债 权 人 的 权 益。4一、单 选 题 1、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是 A,技 术 转 让 协 议 涉 及 到 比 较 复 杂 的 标 的 的 让 渡,应 当 以 文 字 形 式 来 拟 定,以 便 于 协 议 的 履 行 以 及 一 旦 产 生 争 议,解 决 争 议 有 明 确 的 依 据,对 此 法 律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此 类 协 议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2、
8、我 国 协 议 法 规 定:协 议 成 立 的 地 点 是 B协 议 承 诺 生 效 地,第 34条 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协 议 成 立 的 地 点。3、法 律 规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协 议,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但 已 履 行 重 要 义 务 的,该 协 议 A,有 效 成 立/A B 3 n$j5*%4、撤 消 权 行 使 的 除 斥 期 间 情 况 之 一 是 B,第 5 5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撤 消 权 消 灭:(一)具 有 撤 消 权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消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9、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消 权;为、C,协 议 法 第 八 十 条: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 的,应 当 告 知 债 务 人。未 经 告 知,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6、D,协 议 法 第-百 四 十 一 条: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地 点 交 付 标 的 物。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拟 定 的,合 用 下 列 规 定:(-)标 的 物 需 要 运 送 的,出 卖 人 应 当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以 运 交 给
10、买 受 人 K(二)标 的 物 不 需 要 运 送,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 订 立 协 议 时 知 道 标 的 物 在 某 一 地 点 的,出 卖 人 应 当 在 该 地 点 交 付 标 的 物;不 知 道 标 的 物 在 某 一 地 点 的,应 当 在 出 卖 人 订 立 协 议 时 的 营 业 地 交 付 标 的 物。4、B,协 议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赠 与 人 在 赠 与 财 产 的 权 利 转 移 之 前 可 以 撤 消 赠 与。,混 合 洗 澡 9、b _ 3 i Y!具 有 救 灾、扶 贫 等 社 会 公 益、道 义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协 议 或 者 通
11、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协 议,不 合 用 前 款 规 定。如、在 借 款 协 议 的 抵 押 担 保 中,可 以 抵 押 的 财 产 有 A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9 MB,协 议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条:租 赁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不 符 合 使 用 目 的 的,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但 承 租 人 依 赖 出 租 人 的 技 能 拟 定 租 赁 物 或 者 出 租 人 干 预 选 择 租 赁 物 的 除 外。10、C,寄 存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保 管 人 对 保 管 物 有 留 置 权,将 保 管
12、物 拍 卖 后 所 得 的 价 款 扣 除 保 管 费 用 与 其 他 费 用 的 剩 余 部 分 应 返 还 寄 存 人。二、多 选 题 1、A,B,我 国 协 议 法 规 定 要 约 可 以 撤 回。要 约 撤 回 的 条 件 是 撤 回 的 告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2、协 议 终 止 的 因 素 中 必 然 导 致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况 有:清 偿、提 存、抵 销、免 去、混 同。A B CDE 外、供 用 电 协 议 具 有 以 下 特 性:供 用 电 协 议 属 于 转 移 标 的 物 所
13、有 权 的、双 务 有 偿 的、多 为 标 准 的、要 式 的、要 受 计 划 的 控 制 的 协 议。A B C D E4、ABD,出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将 租 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占 有,并 在 租 赁 期 间 保 持 租 赁 物 符 合 约 定 的 用 途;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法 使 用 租 赁 物;在 租 赁 期 间 因 占 有、使 用 租 赁 物 获 得 的 收 益,归 承 租 人 所 有,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承 租 人 并 不 具 有 对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当 然 无 权 处 分 租 赁 物,转 让 是
14、 处 分 的 一 种,自 然 不 被 允 许。团 2.0 窗 口 化 外 挂,劲 舞 团 外 挂,混 合 洗 澡 3m(E A|*?Ap*W5、A B C D E,从 我 国 协 议 法 第 42 4 条 的 规 定 可 知 居 间 协 议 的 特 性。三、填 空 1.民 事 行 为 根 据 是 否 以 意 思 表 达 为 要 素,分 为 表 意 行 为 和 事 实 行 为。2.要 约 是 希 望 和 别 人 订 立 协 议 的 意 思 表 达。3.协 议 义 务 又 可 分 为 给 付 义 务 与 附 随 义 务。公.撤 消 权 的 行 使 期 间 为 1年,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15、撤 消 事 由 之 日 起 计 算。5.招 标 签 约 是 通 过 招 标、投 标、开 标 和 验 标 来 订 立 协 议 的。6.易 货 交 易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移 转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协 议。7.承 揽 协 议 的 承 揽 人 可 以 将 重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毕,但 须 对 第 三 人 所 完 毕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8.技 术 开 发 协 议 涉 及 委 托 开 发 协 议 和 合 作 开 发 协 议。9A.委 托 协 议 的 的 受 托 人 即 可 以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解 决 事 务,也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16、 名 义 解 决 事 务。A四、名 词 解 释 外 挂 1 A、协 议 法 基 本 原 则:是 贯 穿 于 协 议 法 规 范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主 线 准 则。重 要 有 平 等 原 则、自 愿 原 则、公 平 原 则、诚 实 信 用 原 则、公 序 良 俗 原 则、合 法 原 则。2乐 拍 定:是 指 拍 卖 人 在 竞 买 人 的 所 有 应 价 中 选 择 最 高 那 一 个 予 以 接 受 的 意 思,表 达 在 法 律 性 质 上 它 其 实 就 是 承 诺。3、不 可 抗 力:是 指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公、借 款 协 议
17、 的 保 证 担 保:是 指 保 证 人 与 协 议 当 事 人 之 间 协 商 达 成 的,在 被 保 证 的 借 款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时,由 保 证 人 代 为 履 行 或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协 议。(保 证 是 指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保 证 重 要 有 两 种 方 式:一 是 一 般 保 证,即 只 有 在 就 借 款 人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18、人 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二 是 连 带 保 证,即 贷 款 人 和 保 证 人 约 定,借 款 人 在 借 款 期 限 届 满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的,贷 款 人 可 以 规 定 借 款 人 履 行 债 务,也 可 以 规 定 保 证 人 在 其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根 据 担 保 法 的 规 定,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 不 得 作 为 保 证 人。国 家 机 关 一 般 不 能 作 为 保 证 人,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贷 款
19、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人 5、运 送 协 议:是 承 运 人 将 旅 客 或 者 货 品 从 起 运 地 点 运 送 到 约 定 地 点,旅 客、托 运 人 或 者 收 货 人 支 付 票 款 或 者 运 送 费 用 的 协 议。A五、简 答 题 1A、讲 述 协 议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法 律 意 义 答:1,凝 固 和 体 现 了 立 法 的 主 线 精 神 2,是 协 议 法 具 体 规 范 的 总 的 指 导 思 想 3,提 供 了 最 高 的 行 为 尊 则,确 立 了 一 般 性 的 行 为 模 式 4,是 实 行 法 律 的 主 线 依 据 2、简 要 回 答 强 制
20、 缔 约 的 特 点 有 哪 些?:答:强 制 缔 约 的 特 点 如 下:(1)强 制 缔 约 仍 然 要 采 用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程 序 来 进 行,只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有 必 须 承 诺 的 法定 义 务。T 1 J(2)在 强 制 缔 约 中,协 议 的 内 容,有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即 依 该 标 准 来 拟 定。没 有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按 合 理 的 标 准 拟 定。(3)在 强 制 缔 约 时,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的 人 对 要 约 的 沉 默,通 常 即 理 解 为 默 示 承 诺。3、简 述 协 议 权 利 让 与
21、 的 构 成 要 件 A答:1、须 当 事 人 之 间 达 成 合 意。2、出 让 人 须 有 有 效 的 协 议 权 利 存 在。3、让 与 协 议 权 利 须 个 有 可 让 与 性。4、债 权 人 须 告 知 债 务 人。4、简 述 借 款 协 议 的 概 念 和 法 律 特 性 g g7X g P+H w q F U A答:借 款 协 议 是 借 款 人 向 贷 款 人 借 款,到 期 返 还 借 款 并 支 付 利 息 的 协 议。法 律 特 性:借 款 协 议 是 诺 成 协 议;借 款 协 议 是 双 务 协 议;借 款 协 议 可 以 是 有 偿 协 议,也 可 以 为 无 偿
22、 协 议。4六、论 述 题 试 述 全 面 履 行 原 则 A答:(即 除 经 债 权 人 批 准 外,债 务 人 必 须 在 债 的 标 的 物 以 及 其 数 量、质 量、格、债 的 履 行 期 限、履 行 地 点、方 法 等 各 方 面 严 格 按 照 债 的 内 容,全 面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全 面 履 行 原 则 的 具 体 内 容 表 现 为:M 1)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主 体 履 行.net仙 F h E-s(V 1 dK)协 议 是 特 定 当 事 人 间 的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因 此,协 议 的 履 行 只 能 是 作 为 该 协 议 当 事
23、 人 的 债 务 人 向 作 为 该 协 议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债 权 人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由 别 人 代 替 自 己 履 行,即 债 务 承 担,应 经 协 议 债 权 人 批 准,否 则,债 权 人 可 拒 绝 接 受 履 行。(2)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标 的 履 行。协 议 的 标 的 是 协 议 当 事 人 之 所 从 订 立 协 议 的 主 线 因 素,是 协 议 的 核 心。没 有 明 确 拟 定 的 协 议 标 的,就 没 有 协 议 的 存 在。:星 魂 社 区:回 in Cai.N e t 3(Q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协
24、议 的 全 面 履 行,意 味 着 必 须 精 确 地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不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履 行,不 也 许 准 确 而 完 整 地 履 行 协 议,有 时 甚 至 会 使 协 议 变 得 毫 无 意 义。A(4)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价 款 或 报 酬 是 协 议 的 重 要 内 容,它 是 交 付 的 商 品、完 毕 的 工 作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对 价。若 不 按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款 或 报 酬 履 行,则 构 成 严 重 的 违 约。5 G)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地
25、点 履 行。只 有 在 履 行 地 点 履 行,才 可 以 产 生 协 议 债 务 消 灭 的 法 律 效 果。bbsky武 汉 黄 鹤 影 院,phot o shop9.0 软 件,乱 伦 小 说,乱(6)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履 行,履 行 期 限 是 指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和 债 权 人 接 受 履 行 的 时 间,履 行 期 限 一 般 都 有 明 确 规 定,债 的 主 体 应 依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和 接 受 履 行。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应 无 端 迟 延 履 行 或 迟 延 接 受 履 行。A(7)按 照 协 议 约 定
26、的 履 行 方 式 履 行。履 行 方 式 是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方 法。A七、案 例 分 析:某 中 学 与 某 服 装 厂 在 1999年 1月 签 订 了 一 份 服 装 加 工 协 议。协 议 规 定:由 服 装 厂 为 某 中 学 加 工 校 服 5 00套,平 均 每 套 支 付 加 工 费 3 0 元,共 计 150 0 0 元;某 中 学 负 责 提 供 布 料、服 装 型 号 和 规 格;某 中 学 在 接 到 服 装 厂 取 货 告 知 后 2 天 内 付 款,服 装 厂 接 到 货 款 后 3 天 内 将 校 服 送 达 某 中 学。服 装 厂 在 规 定
27、的 时 间 里 完 毕 了 服 装 加 工 任 务 并 收 到 货 款,依 约 在 第 3 天 将 校 服 送 达 某 中 学,可 由 于 该 校 领 导 班 子 正 处 在 调 整 之 中,无 人 负 责 接 受 该 批 校 服。连 续 一 周 仍 无 人 出 面 接 受 校 服。因 此 服 装 厂 只 好 将 该 校 服 提 存。在 提 存 之 后,服 装 厂 认 为 既 然 某 中 学 领 导 班 子 未 定,待 领 导 班 子 拟 定 后 再 告 知 某 中 学 来 领 校 服。1 5 天 后 服 装 厂 才 告 知 某 中 学 领 取 提 存 物,某 中 学 在 领 取 提 存 物
28、时 被 规 定 交 付 15天 的 保 管 费 用,某 中 学 拒 交,认 为 服 装 厂 未 能 及 时 告 知 学 校 去 取 校 服,导 致 校 服 提 存 15天,应 由 服 装 厂 支 付 提 存 费 用。Bb试 分 析:M 1)某 中 学 拒 绝 支 付 提 存 费 用 的 理 由 有 法 律 依 据 吗?请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予 以 说 明。(2)服 装 厂 的 行 为 中 有 无 不 妥 之 处?(3)此 案 如 何 解 决?答 题 要 点:(1)某 中 学 拒 绝 支 付 提 存 费 用 的 理 由 有 法 律 依 据。A根 据 协 议 法 第 102条 的 规
29、 定“标 的 物 提 存 后,除 债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以 外,债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权 人 的 继 承 人、监 护 人。”本 案 中,债 务 人 提 存 的 因 素 是 债 权 人 的 领 导 班 子 处 在 调 整 之 中,暂 无 人 负 责 工 作 导 致 校 服 无 法 送 达,属 于 债 权 人 迟 延 受 领 而 非 债 权 人 下 落 不 明。因 此,服 装 厂 在 提 存 标 的 物 后 应 及 时 告 知 某 中 学。15天 后 才 告 知 属 于 不 及 时 告 知,故 某 中 学 不 应 为 此 承 担 责 任。(2)服 装 厂 未 能 及 时 告 知 中 学 提 取 提 存 物,应 为 自 己 的 迟 延 告 知 负 责。至 于 服 装 厂 没 有 及 时 告 知 的 理 由 属 于 服 装 厂 主 观 认 为,而 不 是 客 观 上 无 法 告 知,不 能 成 为 其 没 有 及 时 告 知 的 法 律 上的 理 由。服 装 厂 的 行 为 中 有 迟 延 告 知 之 过。有 你 更 精 彩!X7S先 行 支 付 该 校 服 保 管 费,然 后 向 某 服 装 厂 追 索 该 保 管 费。A(3)某 中 学 应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