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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安 全 员 考 试 试 题 库(含 答 案)题 库 在 手,逢 考 无 忧*一、判 断 题(正 确 的 选 A,错 误 的 选 B)(A)000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并 应 当 履 行 其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A)000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的 权 利,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B)000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2、托 依 法 设 立 的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技 术、管 理 服 务 的,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由 委 托 机 构 负 责。(B)000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接 收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习 学 生 无 需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I,但 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B)0005.对 于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只 需 使 用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即 可。(A)000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3、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取 得 相 应 斐 格,方 可 上 岗 作 业。(B)0007.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A)000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并 定 期 检 测,保 证 正 常 运 转。(A)000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应 当 淘 汰
4、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A)001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经 营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必 须 建 立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A)0011.生 产、经 营、储 存、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间 商 店、仓 库 不 得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安 全 距 离。(B)0 0 1 2.企 业 可 以 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A)001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5、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A)001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A)0015.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规 章 制 度,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和 履 行 劳 动 义 务。(A)001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对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应 当 拒 绝 执 行。(B)001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6、 在 的 危 险 因 素,不 用 了 解 防 范 事 故 对 策。(B)001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应 当 立 即 向 安 监 部 门 报 告,不 可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报 告。(A)0019.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业 培 训 制 度,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业 培 训 经 费 O(A)0020.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干 涉 对 事 故 的 依 法 调 查 处 理。(A)0021.参 加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部 门
7、和 单 位 应 当 互 相 配 合,提 高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效 率。(B)0022.工 会 依 法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处 理,无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B)0 0 2 3.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可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补 报。(A)0024.事 故 调 查 组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并 要 求 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资 料,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A)0025.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严 谨 依 法
8、 依 规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O(A)0 0 2 6.事 故 调 查 组 的 组 成 应 当 遵 循 精 简、效 能 的 原 则。(A)0027.事 故 调 查 组 的 成 员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监 察 机 关、公 安 机 关 等 组 成。(A)0 0 2 8.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B)0029.企 业 专 职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深 入 现 场,开 展 日 常 安 全 检 查,不 包 括 贯 彻
9、落 实 国 家、地 方、行 业 和 本 企 业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法 律、法 规 以 及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A)0030.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员 和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应 经 过 消 防 职 业 培 训,持 证 上 岗。(A)0031.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维 护 消 防 安 全、保 护 消 防 设 施 预 防 火 灾、报 告 火 警 的 义 务。(B)0032.任 何 单 位 和 大 于 16岁 的 人 都 有 参 加 有 组 织 的 灭 火 工 作 的 义 务。(A)0033.依 法 应 当
10、进 行 消 防 验 收 的 建 设 工 程,未 经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消 防 验 收 不 合 格 的,禁 止 投 入 使 用。(A)0034.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管 理 或 者 使 用 的,应 当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并 确 定 责 任 人 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进 行 统 一 管 理。(B)0035.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不 需 要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管 理,提 供 消 防 安 全 防 范 服 务。(A
11、)0036.生 产、储 存、经 营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场 所 不 得 与 居 住 场 所 设 置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内,并 应 当 与 居 住 场 所 保 持 安 全 距 离。(A)0037.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承 办 人 应 当 依 法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安 全 许 可,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并 组 织 演 练。(B)0 0 3 8.可 以 在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 使 用 明 火。(A)0039.禁 止 非 法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乘 坐 公 共
12、 交 通 工 具。(B)0 0 4 0,可 以 在 偏 远 地 区 生 产、销 售 或 者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A)0041.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门 窗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A)0042.消 防 法 规 定,任 何 单 位、个 人 都 应 当 无 偿 为 火 灾 报 警 提 供 便 利,不 得 阻 拦 报 警。(A)0043.任 何 单 位 发 生 火 灾,必 须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扑 救。邻 近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支 援。(B)0044.道 路 上 的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可 以 穿 插 超
13、越 执 行 应 急 救 援 任 务 的 消 防 车。(A)0045.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消 防 档 案,确 定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设 置 防 火 标 志,实 行 严 格 管 理。(A)0046.大 型 核 设 施 单 位 大 型 发 电 厂 民 用 机 场 主 要 港 口 应 当 建 立 单 位 专 职 消 防 队,承 担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扑 救 工 作。(B)0047.距 离 公 安 消 防 队 较 远、被 列 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古 建 筑 群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单 位 兼 职 消 防 队,承
14、担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扑 救 工 作。(A)0048.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和 标 准,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教 育,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减 少 职 业 危 害。(A)0049.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落 实 职 业 病 预 防 措 施,从 源 头 上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B)0050.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职 业 病 防 治
15、所 需 的 资 金 投 入,但 是 当 生 产 资 金 紧 缺 时,可 以 将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需 的 资 金 挪 用。(A)0051.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必 须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的 要 求;不 符 合 要 求 的,不 得 使 用。(A)0052.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经 营 进 口 和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者 材 料。(B)0053.某 些 单 位 可 以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16、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A)0054.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含 聘 用 合 同)时,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A)0 0 5 5.用 人 单 位 不 可 以 隐 瞒 本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真 实 情 况。(B)0056.向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化 学 品 的,不 用 提 供
17、 中 文 说 明 书。(A)0057.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的 个 人。(A)0058.用 人 单 位 对 需 要 复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的 劳 动 者 应 按 照 体 检 机 构 的 要 求 安 排 其 复 查 和 医 学 观 察。(B)0059.用 人 单 位 不 用 对 从 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B)0 0 6 0.用 人 单 位 不 可 以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18、预 案。(B)0061.用 人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其 内 容 不 包 括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基 本 知 识。(B)0062.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其 内 容 不 包 括 职 业 病 诊 疗 等 劳 动 者 健 康 资 料。(A)0063.国 家 鼓 励 研 制 开 发 推 广、应 用 有 利 于 预 防 控 制 消 除 职 业 中 毒 危 害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新 材 料。(A)0 0 6 4.用 人 单 位 必 须
19、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A)0065.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将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投 奥 运 营 兴 建 或 者 改 建 办 公 场 所、发 放 奖 金,或 者 挪 作 其 他 用 途。(A)0 0 6 6.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A)0067.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进 行 治 疗,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A)0068.特 种 设 备 在 出 租 期 间 的 使 用 管 理 和 维 护 保 养 义 务 由 特 种 设 备 出 租 单 位
20、承 担,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0069.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涉 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B)0070.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不 需 要 取 得 相 应 资 格,就 可 从 事 相 关 工 作。(A)0071.公 共 交 通 工 具、公 共 场 所 和 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应 急 预 案,为 交 通 工 具 和
21、有 关 场 所 配 备 报 警 装 置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设 施。(A)0072.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节 能 责 任 制 度。(A)0073.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有 权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B)0 0 7 4.电 梯 的 安 装、改 造、维 修,只 能 由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进 行。(A)0075.特 种
22、 设 备 安 装 改 造、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将 拟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改 造、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 或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A)0076.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方 可 从 事 充 装 活 动。(A)0077.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A)0078.特 种 设 备
23、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的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B)0 0 7 9.未 经 不 定 期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不 得 继 续 使 用。(A)0080.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后,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制 造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了 解,并 作 出 记 录。(A)0081.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节 能 教 育 和 培 训。(B)0082.
24、两 个 以 上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的,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A)0083.禁 止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A)0 0 8 4.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A)0085.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应 当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A)0086.施 工 现 场 对 毗 邻 的 建
25、 筑 物、构 筑 物 和 特 殊 作 业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B)0087.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A)0 0 8 8.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A)0089.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加 强 对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培 训。(A)0090.建
26、筑 工 程 施 工 的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A)0091.施 工 作 业 单 位 应 当 在 经 批 准 的 路 段 和 时 间 内 施 工 作 业,并 在 距 离 施 工 作 业 地 点 来 车 方 向 安 全 距 离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采 取 防 护 措 施。(A)0092.建 筑 活 动 应 当 确 保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符 合 国 家 的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标 准。(A)0093.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27、执 业 斐 格 证 书,并 在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B)0094.北 京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明 确 重 大 危 险源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在 遇 到 险 情 时 具 有 应 急 处 置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并 可 在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A)0095.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发 现 标 志 毁 损 的,管 道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修 复
28、 或 者 更 新。(A)0096.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实 施 危 害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为。(B)0097.在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附 属 设 施 的 上 方 架 设 电 力 线 路 通 信 线 路 的,应 该 符 合 相 关 规 定。(B)0098.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应 当 按 照 运 输 车 辆 的 核 定 载 质 量 装 载 危 险 化 学 品,不 经 单 位 允 许 不 得 超 载。(B)0099.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29、,并 根 据 使 用 情 况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B)0100.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不 可 悬 挂 或 者 喷 涂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警 告 标 志。(A)0 1 0 1.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内 容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主 要 用 途 等。(A)0102.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木 小 志。(A)0103.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未 经 许 可,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30、危 险 化 学 品。(B)0104.依 法 设 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厂 区 范 围 内 销 售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必 须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B)0105.危 险 化 学 品 商 店 内 不 能 存 放 民 用 小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B)0106.使 用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可 出 借 其 购 买 的 剧 毒 化 学 品、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A)0107.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31、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A)0108.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应 当 配 备 押 运 人 员,并 保 证 所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于 押 运 人 员 的 监 控 之 下。(B)0109.化 学 品 物 理 危 险 性 分 类 报 告 不 包 括 化 学 品 物 理 危 险 性 分 类 结 果。(A)0110.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单 位 应 采 用 能 减 少 或 消 除 危 害 的 作 业 制 度 和 作 业 时 间 来 消 除 减 少 和 控 制 工 作 场 所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危 害。(B)0111.从 事 有 关
32、危 险 化 学 品 工 作 的 职 工 无 权 获 得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特 性、有 害 成 份 安 全 标 签 以 及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等 资 料。(A)0112.从 事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工 作 的 职 工 有 权 获 得 安 全 技 术 的 培 训,包 括 预 防、控 制 及 防 止 危 险 方 法 的 培 训 和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或 应 急 措 施 的 培 训 I。(B)0113.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可 对 新 上 岗 的 临 时 工 和 协 议 工 等 进 行 强 制 性 安 全 培 训。(B)0114.
33、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有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营 场 所 及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A)0115.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是 指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辨 识 确 定,生 产、储 存、使 用、搬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临 界 量 的 单 元(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A)0116.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有 权 拒 绝 执 行。(B)0117.用 人 单 位 应 当
34、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可 以 以 货 币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替 代 劳 动 防 护 用 品。(B)0118.用 人 单 位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专 项 经 费 应 计 入 生 产 成 本。(A)0119.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标 准 制 定 采 购 计 划,购 买 符 合 标 准 的 合 格 产 品。(B)0120.用 人 单 位 不 必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维 护 等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A)0 1 2 1.国 家 对 燃 气 经 营 实 行
35、许 可 证 制 度。(A)0 1 2 2.禁 止 个 人 从 事 管 道 燃 气 经 营 活 动。(A)0123.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有 可 能 危 及 燃 气 设 施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行 为,有 权 予 以 劝 阻 制 止。(A)0 1 2 4.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不 得 影 响 燃 气 设 施 安 全。(A)0125.燃 气 经 营 者 改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改 动 方 案 应 当 符 合 燃 气 发 展 规 划,明 确 安 全 施 工 要 求,有 安 全 防 护 和 保 障 正 常 用 气 的 措 施。(B)0126.燃 气
36、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将 燃 气 管 道 作 为 负 重 支 架 或 者 接 地 引 线。(A)0127.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安 装、使 用 不 符 合 气 源 要 求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A)0128.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擅 自 安 装、改 装、拆 除 户 内 燃 气 设 施 和 燃 气 计 量 装 置。(A)0129.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 使 用、储 存 燃 气 O(B)0130.城 镇 燃 气 管 道 按
37、 燃 气 设 计 压 力 可 分 为 高 压 燃 气 管 道 中 压 燃 气 管 道、低 压 燃 气 管 道 三 种。(B)0 1 3 1.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可 以 在 生 产 车 间 或 者 仓 库 内 试 验 或 者 试 制。(B)0 1 3 2.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可 以 邮 寄。(A)0133.国 家 对 烟 花 爆 竹 的 生 产 经 营、运 输 和 举 办 焰 火 晚 会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活 动,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B)0134.烟 花 爆 竹 的 燃 放 不 适 用 于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B)0135.根 据 北
38、 京 市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试 行),垃 圾 站 不 属 于 有 限 空 间。(A)0136.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预 防 职 业 中 毒 事 故 的 发 生,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保 障 劳 动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B)0137.高 毒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黄 色 区 域 警 示 线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并 设 置 通 讯 报 警 设 备。(A)0138.从 事 使 用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用 人 单 位,应 当 配 备 专 职 的 或 者 兼
39、职 的 职 业 卫 生 医 师 和 护 士。(A)0139.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从 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防 护 用 品,并 确 保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A)0140.经 营、使 用 有 毒 物 品 的 单 位,不 得 经 营 使 用 没 有 安 全 标 签、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有 毒 物 品。(A)0141.维 护 检 修 存 在 高 毒 物 品 的 生 产 装 置 的 现 场 应 当 有 专 人 监 护,并 设 置 警 示 木 小 志。(B)0142.使 用 有
40、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的 劳 动 者 结 束 作 业 时,其 使 用 的 工 作 服、工 作 鞋 帽 等 物 品 必 须 存 放 在 非 高 毒 作 业 区 域 内。(A)0143.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从 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B)0144.有 毒 物 品 工 作 场 所 不 应 设 置“注 意 通 风”等 警 示 标 识。(B)0145.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场 对 爆 破 后 产 生 的 大 块 矿 岩 应 当 采 用 机 械 方 式 进 行 破 碎,并 使 用 爆 破 方 式 进 行 二 次
41、破 碎。(B)0146.依 据 北 京 市 印 刷 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范(试 行),印 刷 作 业 时,可 不 佩 戴 耳 塞 或 耳 罩。(A)0147.依 据 北 京 市 印 刷 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范(试 行),胶 订 作 业 时,应 佩 戴 耳 塞 或 耳 罩。(A)0148.依 据 北 京 市 印 刷 业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规 范(试 行),显 影 作 业 时,应 佩 戴 适 用 的 防 化 学 手 套。(B)0149.依 据 北 京 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范,生
42、 产 经 营 单 位 党 委 书 记、董 事 长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领 导 责 任,总 经 理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不 负 有 领 导 责 任。(B)0150.依 据 北 京 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范,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主 任 由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担 任。(A)0151.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适 用 北 京 市 生 产 经
43、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范。(A)0152.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承 办 者 对 其 承 办 活 动 的 安 全 负 责,承 办 者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安 全 责 任 人。(A)0153.国 家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的 经 营 活 动 实 行 许 可 制 度。未 经许 可,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不 得 从 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经 营 活 动。(A)0154.公 民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44、或 者 协 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期 间,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和 福 利 不 变。(A)0155.新 闻、出 版、广 播 电 视 等 有 关 单 位,有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义 务。(A)0156.沐 浴 场 所 应 有 冷 热 水 供 应 设 备 并 有 明 显 标 志,给 排 水 管 道 及 阀 门 等 设 备 应 安 全 可 靠。(B)0 1 5 7.沐 浴 场 所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灯 具 不 需 安 装 安 全 防 护 罩。(B)0158.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伪 造、变 造、出 租 或 者 买 卖 营 业
45、 性 演 出 许 可 证、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营 业 执 照,但 可 以 出 借。(B)0 1 5 9.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内 可 以 带 入 和 存 放 少 量 易 燃 易 爆 物 品。(B)0160.在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营 业 时 进 行 设 备 检 修 电 气 焊 油 漆 粉 刷 等 施 工 维 修 作 业,必 须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警 示 说 明。(B)0 1 6 1.演 出、放 映 场 所 的 观 众 厅 内 禁 止 明 火 照 明 但 可 以 吸 烟。(A)0162.演 出 场 所 应 当 配 备 应 急 广 播 照 明 设 施,在 安
46、 全 出 口 设 置 明 显 标 识,保 证 安 全 出 口 畅 通。(A)0163.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人 员 落 实 营 业 性 演 出 时 的 安 全、消 防 措 施,维 护 营 业 性 演 出 现 场 秩 序。(A)0164.工 厂、矿 山、林 场、建 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企 业、事 业 单 位 的 劳 动 安 全 设 施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定。(A)0165.禁 止 使 用 报 废 的 擅 自 改 装 的 拼 装 的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和 其 他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B)0166.事
47、 故 等 级 一 般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重 大 事 故、特 别 重 大 事 故 三 级。(A)0167.事 故 风 险 单 一 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可 以 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A)0168.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支 持、配 合 事 故 抢 救,并 提 供 一 切 便 利 条 件。(A)0169.国 家 对 在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参 加 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给 予 奖 励。(A)0170.生 产、销 售、使 用 贮 存 放 射 性
48、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标 志。(A)0171.企 业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各 种 安 全 设 备 设 施,建 立 台 账,定 期 检 维 修。(A)0172.机 关、部 队、社 会 团 体、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A)0173.夏 季 高 温 天 气 时,企 业 应 对 高 温 岗 位、特 殊 工 种 等 作 业 人 员,供 应 含 盐 清 凉 饮 料。(A)0174.高 温 露 天 作 业、高 温 操 作 车 间,应 视
49、 气 温 变 化 避 开 中 午 高 温 强 热 辐 射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伤 害。(B)0175.处 于 高 温 作 业 的 生 产 场 所,不 可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来 降 低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的 温 度 O(B)0176.寒 冷 季 节,企 业 应 禁 止 电 加 热 火 炉、电 炉 等 取 暖 设 备 设 施 的 使 用。(A)0 1 7 7.冬 季 寒 冷 地 区 室 外 操 作 应 配 备 保 暖 劳 动 防 护 用 品。(A)0178.北 京 市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锅 炉 房 的 建 造 以 及 锅 炉 设 备 的 购 置、安 装
50、、使 用、修 理 等 各 环 节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A)0179.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的 气 瓶 充 装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B)0 1 8 0.气 瓶 经 抽 查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后 就 可 出 厂。(A)0181.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气 瓶 充 装 人 员 应 当 经 考 核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书。(A)0182.北 京 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租 赁 悬 吊 设 备 时,应 当 租 赁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使 用 说 明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