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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工作中实现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统一的路径 何谓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本人将该定义解读为两部分,一是案件事实,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证据。如此一分,便可清晰的看出,案件事实与证据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案件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事实在被发觉、猎取到最终以证据的形式呈现,这一系列证明的环节就加入了侦查人员的主观性因素。如何使证据达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从而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 (一)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内涵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产生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消逝
2、的,具有客观存在的特点。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看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主要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如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所遗留下的作案工具或指纹、脚印等各种痕迹;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可见,无论是什么证据,它都是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各种事物、痕迹和印记,它们是实际存在着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主观性,即案件事实被证明的过程。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证据本身的特征而言,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表达的内容本身往往会受到当事人年龄、学历等认知因素以及价值取向等主观性因素影响;又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不
3、行避开地有时会消逝避重就轻、虚构事实等状况。另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变成证据的过程,即从证据的发觉、取得到最终的使用,都体现了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如一个案件,证据往往多如牛毛,不行能采集的一丝不漏。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为例,侦查人员在案件现场采集了众多血迹,但却遗漏了被害人身上某一位置的血迹,在后来的法庭辩论中,律师就提出从案件现场照片上看该血迹滴落的方向不应当是被害人的,而是另有其人。又如,某个证据,可以证明A问题,也能证明B问题,但在使用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将证据的证明方向引入到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如此一个证据发觉、收集、使用的过程,就体现了侦查人员的主观选择。 (二)证据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4、 综合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定义可见,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联,需要侦查人员把握和认定;又由于事物本身是不会成为衡量自身的尺度的,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不会自己走到侦查人员面前证明案件真实状况,它要取得诉讼证据的资格,就有赖于人的主观熟识,即一种有意识的证明活动。证据本身虽然是客观的,但由于加上了人的主观熟识而又带有主观性,它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无论你是否发觉,它都在那里。这句常被用来描述证据客观性的名言,笔者的理解是,它是案件的事实,只有在它被侦查人员熟识、把握直至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轨道,这时候它才变成了证据。可见,证据本身虽然是客观的,但却不是纯客观的,由于加上了人的主观熟识而又带有主观
5、性,它应当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二、侦查工作中如何使证据达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法国著名刑侦学专家艾得蒙罗加尔指出:侦查工作在几个小时,其重要性是不行估量的。由于丢掉了时间,等于蒸发了真理。正因证据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所以侦查人员在依法收集认定证据时,就要严格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努力使自己的熟识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与客观实际相全都。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要确保程序公正,使得具有主观性的证据,尽可能表现的客观公正,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秉持一颗公正的心 康德说过,人的一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敬畏,一个是头顶上绚烂的星空,一个是我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只有在我们的内心有了这种朴实的正义观,才能在具体
6、办案中实现公正正义。 (二)遵守程序正值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证据排解规章的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予以确定排解;实物证据为相对排解,即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接受。第五十五条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处理的规定,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必需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否则不仅证据的效力待定,侦查人员自身还可能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证据收集的规定,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
7、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和养成认真负责全面细致的侦察风格和作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精益求精;在证据收集中,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全面、充分、确凿,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还原事实真相。 (四)照实收集言词证据 以口供为例,内容上,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如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有意、认罪态度的,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恶性的内容,也要照实反映其认罪时善意的一面,当好事实的记录者;程序上,既要体现法律的威猛,也要做好人权保障工作。如办案中突破口供阶段,审讯时间的紧迫性不言而喻,但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要保证当事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乏战,做到宽严相济、恩威并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哄骗以及其他非
8、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这里要留意将恶意哄骗与侦查谋略相区分,一是此哄骗是否突破了人们可以接受的道德底线;二是是否可能导致无辜者作出有罪供述)。只有如此,收集的言词才能是出于当事人自愿、是自由意志的自白。如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心态简洁,口供反复,完全无视法律的威猛,此时,若告知犯罪嫌疑人其全部的讯问过程都已被录音录像,将起到确定的震慑作用,口供证据也被很好的固定。 (五)当心对待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表现的更客观、稳定。但实物证据由于需要收集、调取、送检、保管等,在最终呈现到审查起诉部门时经受了重重环节,很简洁造成二次污染或丢失。作为证据的第一环节
9、获得者,我们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防止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证据瑕疵、甚至无效。例如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中,一个装购物卡的袋子,很可能由于侦查人员的无意识,被当做垃圾处理了,只留下购物卡。 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或许这只购物袋并非关键性证据,但作为购物卡,这一证据的完整性明显被破坏。而假如侦查人员对此类问题不引起重视,下次丢的可能不是袋子,而是购物卡,亦或是更重要的关键性证据。 因此,作为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必需做到胆大心细,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全部经手的材料,对于临时不用的材料宁可先保存起来,切忌早早处理了。此外,目光下面没有永存的东西,犯罪痕迹更是如此。因此,任何对勘查工作的延
10、误都可能导致永久失去罪证。侦查人员要从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细节中去发觉,且把证据的固定贯串在侦查工作的始终,对所获的书证,物证、口供、证人证词等等,都应当用照相,录音,录像、文字等加以固定。 (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在证据的客观与主观问题上,法律有责任使证据尽可能地符合真实,至少使证据尽可能接近真实,同时法律有责任尽可能地避开或削减证据认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也设定了制约这种主观性的机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高检规章其次百零四条规定,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诸如上述规定还有很多,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均已作了规范,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摆正心态,正确对待监督与被监督,不断强化监督制约,使办案中的每一个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依法依纪办案的最佳效果。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