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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预防、把握和消退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名目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为 严峻 职业病危害 因素:一高毒物品名目所列化学因素;二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三石棉纤维粉尘;四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放射治疗装置、 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
2、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备案、 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实行分级治理。10卫生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别性质的建设工程;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规定。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托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 关职业病危害建设工程的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工程实行分类
3、治理。对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分为职业病危害略微、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 病危害严峻三类。一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展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 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的 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展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 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 的卫生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除进展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 还应当进展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 审查。第七条 职业卫生效劳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峻职 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 接触人数、频度、时
4、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把握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急程度等进展综合分析后, 并参考以下原则对建设项 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一建设工程存在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中严峻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 5 人以 上,发生职业病危急性较大的, 应当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峻建设工程。二建设工程存在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严峻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一倍以下、 每天接触超标的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 5 人以 下、发生职业病危急性较小的; 或者建设工程不存在严
5、峻职业病危害 因素,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一倍以上、 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小时以上的劳动 者人数 5 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急性较大的, 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一 般的建设工程三建设工程不存在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小时以上的劳动者 人数 5 人以下、 发生职业病危急性较小的, 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略微 的建设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和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专篇编制标准编写职业卫生专篇,
6、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应当由依 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担当。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工程,其职业危害预 评价和职业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担当。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或设计文件, 依据职业卫生有关技术标准、 标准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 并出具评价 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7、。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组织 5 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 进展技术评议。 专家评议意见、 意见承受状况及评议专家名单应当作 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评议意见应当照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对有评议意见有异议的, 应当记录不同意见, 并经专家签字评议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工程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少于参与评议专家总数的 3/5。卫生部审批的工程,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预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评议专家。第十二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和省
8、职业 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建 库,并指定机构负责治理。专家库专家应当是国内同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建设工程评价相关 的专业背景, 并定期承受培训。 专家参与职业病危害建设项 目评价报告审核,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自己发表的评议意见负责。专家库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 应当按规定填写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审核申请书附件 1向有治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议意见;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9、含职业卫生专篇 。 对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 段完成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展可行性论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申请。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分析有关程序 是否合法, 在 5 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打算或一次出具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审核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 5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10、理申请的打算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 知书。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展审核。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进展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资质、效劳范围,评价报告及 结论,评议专家组成及评议意见处理状况等。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 明理由。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 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工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或
11、备案后,建设工程的生产规模、 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对变更内容重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与卫生审核或备案。其次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 单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其次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 填写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书附件 2,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二建设工程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中、高能、进口放射治疗装置
12、、 Y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 射装置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国家级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的审查意见。其次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打算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书。其次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展技术审查, 并依据技术审查结论进展行政 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批复;不予同意 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其次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
13、施工。其次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把握效 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担当。 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展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应 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展监测, 并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进展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其次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 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 收到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 和有关
14、资 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 并分析有关程序是否合法, 在 5 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打算或一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其次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 件 3,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严峻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中、高能、进口放射治疗装置、 Y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 射装置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国家级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对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报告的
15、审查意见。其次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展核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打算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书。其次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现场进 行技术审查,并依据技术审查结论进展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相 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展卫生验收。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未 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三十二条
16、在建设工程卫生评价、审核或备案、审查、验收或 备案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供给有关资料。对建设单位供给的资料中涉及技术隐秘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 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依据规定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 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擅
17、自开工的;二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依据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展职业病危害把握效果评价、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视执法人员有以下 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 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视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